美国加班费规定的立法思路
2018-05-15
加班费既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运用公权力调节资本权利和劳动权利并使之处于动态平衡的重要社会工具。完善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克服当前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加班、超时加班和用加班费掩盖低薪现象,增加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保障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
美国劳动法对于对班费的规定
美国劳动法中关于加班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平劳动标准法》,作为美国调整工资工时制度的重要联邦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非工会会员劳动者和低薪劳动者的福利,涉及最低工资、加班费、童工、同工同酬等重要内容。其中在加班费的内容中规定了加班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等内容。
美国劳动者依据《公平劳动标准法》主张加班费权益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主体要适格,即劳动者是适用《公平劳动标准法》的劳动者且属于非豁免类劳动者;二是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标准,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超过法定工时标准的劳动。
主体适格的判断标准。主体适格包括两个方面的标准。其一,劳动者属于《公平劳动标准法》保护的劳动者范畴。美国劳动者中有超过80%的人属于这类群体。根据美国劳动者的释义和联邦法院的判例解释,适用《公平劳动标准法》的劳动者为任何受雇于用人单位的自然人。而独立合同人、培训生、实习生、义工以及某些政府类官员不属于这类群体,也不适用该法。受雇是指被允许工作。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豁免类的劳动者也不受《公平劳动标准法》的保护,这类人员主要包括:某些从事高科技工作的劳动者,如计算机系统分析员、电脑编程员、软件工程师以及类似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劳动者工作部门划分,有权按照《公平劳动标准法》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集中于如下三类人员:私营部门的劳动者(从事州际或国际商业贸易活动的劳动者和在营业额少于50万美元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公共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劳动者(部分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参众两院工作的联邦、州政府劳动者和在地方医院、教育机构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私人服务的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私人司机、厨师、全职保姆等)。
按照符合加班费支付条件划分,有权按照《公平劳动标准法》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集中于如下两类人员:一是实行时薪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一个工作周内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或者一个工作日超过8小时的,应支付加班费;二是实行薪水制的劳动者。主要是指属于非豁免类劳动者。豁免类劳动者主要包括经理(对下属人员有管理权的管理类人员)、行政人员(只适用于一般工作人员)、专业人员(通过长期专业教育获得特定知识的人员)和户外销售人员。
豁免类劳动者的判断标准。划分豁免类和非豁免类劳动者有简单标准和复杂标准之分。对于经理而言,按照简单标准(薪水标准)划分,每周工资收入在250美元以上,从事管理类工作的就属于豁免类经理;按照复杂标准(职责标准)划分,每周工资收入在155美元以上250美元以下的,对工作有自由决定权且每周从事非管理类活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总工作时间20%的,也属于豁免类经理。对于行政人员而言,按照简单标准划分,每周收入超过250美元,且首要职责属于办公室业务、直接与管理制度有关的非体力劳动、一般的商业运作业务、教育培训工作的行政事务类人员属于豁免类行政人员;按照复杂标准划分,每周收入在155美元以上250美元以下,必须同时经常性进行审慎和独立判断且经常性从事专业性和技术性工作,从事非行政类事务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总工作时间的20%,也属于豁免类行政人员。对于专业人员则按照列举式方式,如律师、教师、医生等,也有简单标准和复杂标准之分。对于户外销售人员而言,凡是在用人单位经营场所以外向顾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员,且其从事非销售类工作时间不超过总工时的20%,这类劳动者一般适用小时工资、佣金、服务费或其他的薪酬制度。
每周的收入标准,会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工作时间的判断标准。是否超过法定时间标准主要有两个判断依据:一是劳动者超过工作周法定时间之外工作。工作周以连续小时为计算标准而不是以日或周计算。比如,一个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40小时)连续工作超过40小时就属于加班。工作周不是以日历周为标准,而是按照时间标准计算(连续工作168小时或7个连续的24小时)。工作周必须独立计算,而不能将两个以上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二是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有以下几个标准:其一,用人单位要求或者允许的工作时间。比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结束后完成未完成的工作,因工作需求必须等待的时间(备班时间),值班时间等。
美国劳动法加班费规定的借鉴意义
虽然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有关加班费的规定,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办公场所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特别是因为服务业的占比越来越高而受到挑战,但其主要的规定仍对我国加班费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有利于厘清适用加班费的劳动者。目前,我国对适用加班费的劳动者主体没有进行具体的细分,导致加班费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单位随意确定加班费的主体,一些从事弹性工作的管理人员也动辄领取巨额的加班费,反而一些应该领取加班费的人员却无法享受应有的福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在加班费的发放上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公平。如果借鉴美国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劳动者属于适用加班费规定的人员,哪些人则属于豁免类劳动者,则有助于分别对待,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严肃性。
有利于约束用人单位随意解释工作时间。目前,一些用人单位随意确定劳动定额标准,有意加大劳动者的工作量,造成一些劳动者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定额,而这些工作时间却不能领取加班费,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如果借鉴美国劳动法中的加班费规定,有利于厘清工作时间和加班费的关系,能够较好地约束用人单位的加班冲动。
有利于我国工时制度的完善。明确具体的加班费适用范围和标准,可以创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减少劳动纠纷,对进一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也有一定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