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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花样”老鼠仓

2018-05-14林伟萍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王鹏花样账户

林伟萍

近期,老鼠仓再次成为财经圈内关注的焦点:被业内称为“暗语老鼠仓”的某大型基金债券交易员王鹏案在“零口供”的基础上,被依法宣判,一家三口同时获刑。与此同时,近半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接连公布3份人保资产“老鼠仓”的判决书,3人涉案资金超5亿元,获利775万元,这也是国内首家保险系资管公司“老鼠仓”案。此外,广发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李险峰“老鼠仓”案件也有了最新进展,起诉书显示,相关股票賬户在李险峰明示或暗示下,与广发基金趋同交易金额累计1122.31万元。

《红周刊》记者综合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公开资料粗略统计,自2007年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被查实以来,截至2018年6月7日,在审或已处理的金融机构“老鼠仓”案件中,涉及至少39家金融机构、62名金融从业人员,上述案件合计获利金额高达3.65亿元。

虽然在39家金融机构中,公募基金占据了24家,占比高达61.54%,但“老鼠仓”已不再是公募基金的“专利”;近年被查案件中,券商资管、保险资管、银行资管等领域从业人员“老鼠仓”不断被揭发,此外,“老鼠仓”犯案人员还呈现出从第一线的基金经理和投研人员,逐步向基金托管、资产评估、交易员等外围从业人员蔓延的趋势。

现实版“囚徒困境”上演,

“暗语”老鼠仓“零口供”定案

据《红周刊》记者粗略统计,自2007年公募“老鼠仓”第一人唐建开始,截至目前,至少24家公募基金、41位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因“老鼠仓”行为被立案调查,公募仍是金融机构中“老鼠仓”行为的集中营。其中不乏总监级基金高管、明星基金经理的身影,如原交银施罗德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等。此外,违法人员还逐步向基金交易员等人群“蔓延”。

近日,曾经轰动一时的某大型基金前债券交易员王鹏“老鼠仓”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王鹏及其父母同获3年-6年不等的实刑,被罚没总金额达3573万元,此案也是我国证券史上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

2014年,受此前多位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影响,监管部门对该基金公司执行了内控检查,身为债券交易员的王鹏就是在这一轮被“挖”出来的。稽查部门通过大数据发现,王某某和宋某的账户交易与公司旗下多只基金交易趋同,平均达到90%以上,而王某某和宋某正是王鹏的父母。判决书显示,王鹏父母的股票账户,在王鹏任职期间,通过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动用不到200万元的资金,通过关联账户交易股票,交易金额8.78亿余元,非法获利1773万余元,股票账户资金翻了近9倍。

但面对稽查人员的质疑,王鹏仅承认涉案账户确为其父母所有,拒不承认与账户交易的关联关系,也拒绝承认利用该账户交易股票。但稽查人员随后从公司其他同事口中了解到,该公司在2011年8月8日之前有一个所有交易员通用的公共账户,后因公司内控升级而关闭。王鹏作为交易员,正是利用此漏洞进入公司公共账户,查看其他基金经理的交易决策,然后再告知其父母。稽查人员提前数据发现,王鹏登录公共账户事件与涉案账户交易的前后关系高度吻合。

据报道,王鹏和父母通过“暗语”沟通,王鹏经常会电话问候“父母血压高不高”、“早上吃啥啊?”等看似家长里短的问候,但通过与交易数据对此,电话问候时间点与其父母股票交易密切相关,“血压高”即为抛出信号,“吃什么”即为买入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知名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高材生,在被证监会稽查人员调查之后的时间里,王鹏查询了大量国内对于“老鼠仓”的判例,与其父母一起构筑了强大的心理防线,对案件过程三缄其口,上演现实版的“囚徒困境”。在“零口供”的背景下,“大数据监测系统”的威力开始显现,调查数据显示,在王某入职该公司前,王鹏父母的账户交易具有典型的散户特征,但在王鹏入职后,其父母账户资金量明显增大,投资风格也彻底改变,几十万上百万的资金集中买入一两只股票,且手法彪悍,经常T+1操作,当天买入,第二天就卖掉。但当公司关闭交易员公共账户后,涉案账户将股票清空,并将部分账户销户,仍在交易的个别账户又恢复了散户特征。最终,在证据面前,王鹏和其父母获刑。

国浩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刘鑫认为,此次零口供“老鼠仓”案中,王某作为基金的交易员,最终获刑,甚至比一些基金经理、首席投资官获刑更重。究其原因,不仅与其认罪态度不好有关,更重要的还是其交易金额高达8.78亿余元,非法获利金额亦高达1773.66万余元。由此可见,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交易金额、非法获利金额等情节才是判断社会危害性的主要因素。

“马甲”账户、不记名电话卡,基金“老鼠仓”隐蔽性不断增强

除了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今年4月20日还披露了原广发基金新经济、小盘成长基金经理李险峰“老鼠仓”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李险峰2013年7月24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明示、暗示其朋友张某某进行相关股票交易,趋同交易金额累计1122.3095万元。李险峰已于2017年6月被逮捕,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红周刊》记者梳理发现,随着监管趋严,基金内部“老鼠仓”的玩法也“与时俱进”、不断升级。“老鼠仓”相关账户已从最初的父母和亲戚账户,逐步向朋友账户,乃至朋友的朋友账户等方向蔓延,力图增加隐蔽性。

比较典型的是早前中邮核心优选明星基金经理厉建超的“老鼠仓”案。公开资料显示,上任基金经理不久,厉建超就发动大学同学“管某某”、小学同学“孔某”、研究生同学“刘某某”等帮他搜罗账户,判决书显示,厉建超“老鼠仓”牵扯股票账户多达10个,上述10个股票账户交易均与中邮核心优选投资相同的股票,累计趋同交易金额9.15亿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82.80万元。例如,中邮核心优选从2011年12月21日开始买入“拓维信息”,同日,其控制的“管某某”和“高某某”证券账户也同步买入了该只股票。中邮核心优选2011年4季度报告显示,拓维信息为基金第九大持仓股票,期末持有995.53万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2.50%。类似的操纵下,相关账户还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几乎同步买入浙江震元、小天鹅A、燃控科技。最终,厉建超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1700万元,并被终身市场禁入。

此外,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也较为典型,马乐在操作中从不留下真实身份,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公开资料显示,马乐案最初的线索来自亚宝药业,据稽查人员介绍,亚宝药业当初的走势并不特别。某天有两个账户以6.6元/股买了100多万股,随后几天,博时基金以6.8~6.9元/股的价格连续买入1000多万股,此后,两个账户先行卖出。百密必有一疏,马乐虽然换了多张不记名电话卡,做足防范措施,但因发生过交通事故,马乐用其中一张卡拨打110电话,所报车牌号的车主即为马乐本人,因此马乐案逐步浮出水面。数据显示,马乐任职期间买入与其管理的基金账户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884万元。

此外,公募“老鼠仓”中不乏高管的身影,如李旭利“老鼠仓”案发前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牟永宁,案发前为海富通基金策略分析师、研究总监,其中,牟永宁所涉为“窝案”,共牵扯5名(包括牟永宁)海富通基金原任或时任基金经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市场通常将“老鼠仓”和“暴利”挂钩,但现实生活中就是这么“戏剧性”,《红周刊》记者统计,至少3位基金经理在“老鼠仓”上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还出现了亏损。如汇丰晋信原基金经理钟小婧亏8.45万元,钟小婧原本是某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后通过看同事“底牌”,玩起了“老鼠仓”,前后交易12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金额324.8511万元,但最终亏损了8.45万元。此外,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老鼠仓”亏损5.4万元,同时也是A股“老鼠仓”亏钱第一人。最终,钟小婧被取消了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以20万元罚款;黄林被判市场禁入、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于基金“老鼠仓”屡禁不止,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分析:“基金经理们手里掌握大量资金,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部分从业人员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让自己小账户坐轿子,大账户抬轿子。另外,从监管角度而言,‘老鼠仓监管相对比较薄弱,调查手段比较有限,一定程度上也为‘老鼠仓创造了生长空间。”

被查第一反应“扔电脑”,为蒙蔽侦查试图“串供”被揭穿

近年来,随着监管范围扩大,“老鼠仓”从公募基金逐步向券商、私募、保险、资管领域蔓延。而在《红周刊》记者统计的数据中,券商“老鼠仓”为8例,成为公募基金之外第二大高发领域,私募、保险、资管“老鼠仓”数量也呈现比较明显的增长。

券商“老鼠仓”数量虽不及公募,但花樣却不少,尤其是案发后的反应。如2017年4月,国内首例夫妻档“老鼠仓”案例宣判。故事的主角分别是担任东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达10年之久的齐蕾,和其担任申万宏源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丈夫乔卫平。作为行业老人,夫妻双方仗着对规则的熟悉和工作便利,用了将近40台电脑控制4个股票账号,先于、同步或晚于齐蕾管理的东方证券自营资金账户买卖“永新股份”、“三爱富”、“金地集团”等一致股票197只,成交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36亿元,非法获利1657万元。

对比来看,东海证券案例的“看点”则在于高管涉案,以及“老鼠”仓暴露后的反应。《红周刊》记者注意到,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2017年7月19日披露了一份“朱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加以案”的起诉书,通过比对起诉书中朱某某从业经历,记者发现,此朱某某正是曾经被称为东海证券“铁三角”之一的朱玺,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朱玺在担任东海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总监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两个股票账户,先后交易“盾安环境”、“江苏三友”、“百大集团”等相同股票73支,趋同交易金额3.8亿元,非法获利1,124万元。而在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通过其实控他人账户交易阳普医疗、世纪鼎力2只与公司自营账户相同股票,非法获利212万元。目前朱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案件仍在审理中。

此外,券商中也存在奇葩“老鼠仓”,原广发证券的资管研究员兼投资经理陈捷及分析师韦海生,利用操盘广发集合资管计划的机会做“老鼠仓”,但让人意外的是,交易规模超过16亿的“老鼠仓”,俩人居然一分钱没赚,等到被广发证券内部发现时,两人亏损将近2400万。而当违规行为被发现时,陈捷将账户里的钱转给其他四个不相干的账户,再通过多次取现以及过桥转账取回,韦海生甚至直接将交易的笔记本丢进了珠江……

保险系的“老鼠仓”最近关注度则集中在人保资产,近半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3份与之相关的“老鼠仓”判决书,3名涉案投资经理卓冰、周效飞和苏绘方均在2016年1月18日被抓获。三起案件趋同交易金额合计5.48亿,获利共计775.38万元,涉案的三名投资经理最高被判刑六年。3起案件中,卓冰案件稍显“特殊”,卓冰为逃避监管,在2011年2月至2014年5月,担任人保资产权益投资部(股票投资部)的高级投资经理时,利用“王某某”证券账户为“马甲”进行股票趋同交易,但在“老鼠仓”事件败露后,卓冰为蒙蔽侦查,指示王某某父亲按自己口径回答侦查,试图“串供”。

此外,浙商财险前高管刘雄军的案件也显另类,刘雄军在浙商财险任职期间,将自己研发的选股模型应用于公司大账户,同时应用于私人小账户,进行大规模趋同交易,累计交易金额高达6700万元。但此波操作的结果并不太理想,刘雄军的“模型”并没有给私人小账户带来收益,反而造成32万元亏损。在“老鼠仓”事件被查后,刘雄军曾试图举家移民海外,但因妻儿在国内,后被劝回国内自首。

相较于公募,私募基金更为“隐蔽”,因为其信息披露只针对基金持有人,并不进行公开披露。近年来,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也逐步增加。例如今年4月,证监会披露对上海拓璞投资投资总监文宏“老鼠仓”行为进行处罚,而在此之前,深圳市恒健远志投资合伙企业原总经理、投资总监胡志平、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刚也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私募“老鼠仓”,在今年被处罚的文宏和在去年被处罚的胡志平和吴刚的“待遇”可谓大相径庭。文宏被没收违法所得251.44万元,并处以251.44万元的罚款。而就在去年,获利948万元的吴刚、获利538万元的胡志平,受到的都仅是3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究其原因,为多家私募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刘军表示,文宏享受的是“公募基金经理待遇”,今年证监会对文宏案直接沿用了《基金法》对“老鼠仓”的处理,“这还是首例,也是截至目前唯一一例。”《红周刊》记者了解到,以往私募基金“老鼠仓”,处罚依据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即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以此来看,虽然去年对吴刚和胡志平的处罚为顶格处罚,但监管层因此陷入威慑力不足、“惩罚”太轻质疑。

相较而言,法律对公募基金“老鼠仓”行为的惩罚就要强力得多。《基金法》规定,“老鼠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老鼠仓”量刑过轻引质疑,建议提高执法权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其实市场关于老鼠仓“量刑是否过轻”质疑由来已久,如多数“老鼠仓”的处罚方式为“没一罚一”,也就是说没收非法获利金额,同时处以同等数量的罚金。但对于“高薪”阶段的金融从业人员来说,几十万甚至一两百万的罚金也并非是天文数字。

有期刑罚方面,当前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刑罚,还未出现顶格十年刑期的判决。此外,在“老鼠仓”案件中,投案自首、退繳违法所得和有认罪悔罪等也能很大程度上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例如刘雄军根据其“老鼠仓”交易金额,预计判刑在5年以上,但因其有主动回国自首表现,最终法院作出“判三缓三”的决定。

近年来,“‘老鼠仓案例在券商、保险和私募等领域开始增加,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领域业务放开,营业范围覆盖股票投资等领域;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层将监管范围拓宽,开始对上述领域的‘老鼠仓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此外,因保监会当前对‘老鼠仓监管力度远不如证监会,这也是保险领域‘老鼠仓 案例频发的原因之一。”张远忠分析。

对于未来“老鼠仓”的监管方向,他表示,当前我国对“老鼠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较于国外轻了许多,张远忠建议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挽回损失,当前尚无因“老鼠仓”而成功索赔的先例;二是加强监管,尤其是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和调查权,例如未来具有出具调查令、传唤证等权利。

延伸阅读

“老鼠仓”政策演变过程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最后亏损的是公家资金。

而从2007年以来,我国关于“老鼠仓”的监管在不断加码。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下发2007年一号文,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证监会从部门规章的层面,试图对“老鼠仓”行为予以规制。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将“老鼠仓”规定为刑事犯罪。《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于金融机构“老鼠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12年12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

2013年4月2日制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明令禁止基金托管部门等从业人员“老鼠仓”。

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令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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