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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央企应当做表率

2018-05-14周俊生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8年33期
关键词:公司股票修正案公司法

周俊生

9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一条重磅消息,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法建議,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股份回购在A股市场上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此的规定比较严格,上市公司能够着手回购的案例虽然有,但并不普遍,股份回购对A股市场走势的影响更是有限。目前,A股市场人气低迷,上证指数徘徊在2700点附近。在这个微妙的时刻,监管层推出公司法修正案,可以通过实施股份回购来压缩A股流通股容量,释放利好消息、推动大盘上涨的期待十分明显。

放弃“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立场

股份回购作为公司股权运作的一种常规手段,在国际上普遍实行。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公司法》的时候,也列有专门的条款对此做出规范,即公司法第142条。从总体上看,我国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行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场,在市场建立初期,更是专门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A股市场建立之初设置这种禁止性规定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我国上市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时实行的是额度审批制,每一个企业对外公开发行的股票是有额度控制的,公司上市以后又回购股票,自然使得额度审批制成了儿戏。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这种规定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首先,股权激励的推行需要公司手中有本公司股票才能实施;再者,随着并购等股权重组的日益发展,有的上市公司因为合并而失去法人地位,其发行在外的股票需要公司通过回购予以注销。因此,上市公司不得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忌被打破。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公司减资、合并、奖励职工和股东对公司合并或分立有异议等几种情形时才能实施股份回购,这使得股份回购被局限在较小范围。近几年来,虽然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提出回购预案,但拟回购金额却并不多。此外,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这种制度性约束正在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造成困扰。比如,有些上市公司由于股本扩张过频过速,造成规模过大,即使近几年业绩良好,摊薄到每股收益也面临“牛奶稀释”的困窘,通过适当回购股份可以增加每股收益。

值得重视的是,证监会等提出的公司法修正案将原来适用股份回购的4种情况扩大到7种,其中第六条为“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这实际上是允许上市公司在股价低迷时购进本公司股票,将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更重视维护股价,从而求得公司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仅从这一点来说,这次股份回购制度的改革值得肯定,它将推动A股市场上出现更多的股份回购。

央企要在股份回购中争当表率

一般来说,有能力进行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都是财务实力较为充实,特别是现金流较为充足的,它们进行回购,自然能够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在美国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已经被证明是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重要推动力。苹果股价今年以来迭创新高,涨幅远超同期标普500指数,股份回购发挥了巨大作用。苹果公司在5月时曾表示,增加1000亿美元预算用于股份回购。

但是,股份回购也是一把双刃剑,用得不好却会对公司财务造成压力,影响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一个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充足的现金流。但是,当公司现金流充足时,是将它用于向全体股东分红还是实施股份回购,却会在股东之间产生分歧。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对实行股份回购的兴趣普遍较高,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提出股份回购预案的公司已有658家,拟回购资金上限达到765亿元,比上年有成倍的增长。但其中大多回购规模偏小,拟回购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美的集团、分众传媒等15家公司。倒是在证监会提出公司法修正案的当天,陕西煤业提出的50亿元拟回购规模的议案引人注目,这也给我们带来一个重要的启发,即大型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回购中起到表率作用。

不少上市央企给予投资者的红利回报虽然从总量上看不小,但摊薄到每股收益上却微不足道,股价也一直比较低迷。类似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等央企,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如果能够带头进行回购,适当收缩公司股本,不仅有利于本公司股价提升,更因其在A股大盘中占有较高权重,对大盘也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推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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