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动物致害侵权责任
2018-05-14胡芳
胡芳
摘 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今生活中动物与人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由于饲养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动物损害他人的财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案例也在日益剧增。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学界对于饲养动物致害问题的关注度也与日俱增。
关键词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的法条中,有关饲养动物责任规定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体系,第78 条规定了一般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然后第79 条、第80条分别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和禁止饲养危险动物两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情况造成的损害使用了无减轻责任、免除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动物损害案件的实际裁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仍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对于动物园一律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是否合理,丢弃、逃逸的动物主体如何认定,怎样判断某动物是饲养动物还是转化为野生动物等。
1 动物致害的概述---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有关法律的历史发展及各国立法。
自古以来,在人类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动物与人类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立法大致可将其归结为三个时期,即《民法通则》颁布前、《民法通则》颁布后和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时期。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前的时期,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动物致人损害问题,因此大多数此类案例发生其赔偿问题都是各个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原理来进行裁判,我国《民法通则》第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次,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饲养动物,没有具体区分动物的类型;第三,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虽然在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笔者认为该法条规定的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理解为无过错责任中的抗辩事由更为合理。
2 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2.1 必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他人损害
世界各国民法典对动物致人损害中的动物,其范围界定大多不加以限制,多表述为“动物”。在英美判例法国家, 对动物的界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 将动物区分为不同种类: 如美国, 将动物区分为“放牧牲畜”、“家养动物”和野兽[]。笔者较为同意的观点为:只要动物为某人所有或者至少是在其被置于某人控制下的情形,即可认定其属于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动物[]。在标准的掌握上, 稍宽为宜。依据这个标准, 动物既包括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 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等,都应当属于该动物的范围内。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普遍的认为是动物自己独立动作造成的他人损害, 才能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动物是在人的强制或驱使下损害他人权益, 一般我们就认为不属于动物自身独立之动作, 而属于人的行为, 动物只是被人利用了,其起到了一种媒介的作用,行为人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2.2 必须是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损害事实的存在, 应该是显性的。因动物致人损害, 最常见的有两种损害,一种是人身损害,一种是财产损害。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失眠、呼吸急促等等心理疾病。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2.3 必须是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动物致害责任中, 原告应证明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基于动物的加害行为而造成的。直接因果关系诸如猫抓伤人,狗咬伤人,羊吃了别人家的草, 马受惊后踩伤人等。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 比如狗追人, 被追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 把马路旁边的水果摊掀翻,造成水果摊水果被打烂的损失。则狗的侵害行为和水果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 对于水果的损失, 狗的主人难辞其咎。
2.4 无免责事由
由于各国对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因此导致了动物致害的免责事由也存在区别。在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国家中,责任人可以通过证明已尽到注意义务或尽管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但此类危险仍然无法避免带来损失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有的规定了意外事件, 而有的则规定了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法定免责事由有两条: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
3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则。最关键也是最复杂的地方就是,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另外,举出的证据还行当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只有这样,无论是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还是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受害者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否则,即便自己受到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也可能因举证不力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 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況: 一是 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 只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 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 除赔偿直接损失外, 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营养费或其他收入等; 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 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四是致人死亡的, 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在实践中, 对损害后果的计算, 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 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二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 应考虑到当地经济的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 克服目前赔偿数额普遍偏低的状况; 第三、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第四、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 应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进行计算; 第五、是对于一些具有潜伏性疾病比如狂犬病等,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