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刊社如何避免图片侵权
2018-05-14颜优华
颜优华
摘要: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传统媒体特别是期刊被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何避免用图侵权成为广大期刊出版单位亟需解决的问题。文章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对期刊社使用图片的现状及困境、法律法规对合理引用图片的相关规定、如何规避用图的侵权风险等进行了阐释。
关键词:图片侵权;著作权;期刊社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传统媒体特别是期刊被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屡见不鲜。2015年,湖南有数家期刊社卷入图片著作权纠纷,原告均是上海某图片公司或北京某图片公司,结果期刊社无一胜诉,以每张图片3000~5000元的金额协商解决或被判赔偿。被诉期刊社在应诉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后均以败诉告终,而原告以专业化的团队、程式化的操作轻松取胜。如何避免图片侵权,应引起广大期刊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应对策略。
一、期刊社使用图片的现状与困境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当今社会已步入读图时代,为满足读者的需求,期刊使用了大量素材图片。素材图片从何而来,成了期刊工作者必须直面的现实难题。大部分期刊社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图片:第一,自己拍摄;第二,向图片公司购买;第三,从网络下载图片。
自己拍摄的图片虽然能有效避免侵权,但大部期刊社没有配备专职摄影记者,拍摄的素材图片很难满足配图的需要。向图片公司购买图片能规避一部分侵权风险,但风险依然存在。如果图片公司不是图片著作权人,期刊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偿使用这些公司的图片,仍有可能卷入著作权纠纷。2015年10月,上述上海某图片公司起诉湖南某科技类杂志社5张图片侵犯著作权,杂志社在答辩状中称,该图片通过百度搜索,没有任何障碍即可下载,图片上没有署名,也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且图片来源并非原告图库。最后,在开庭前的调解中双方协商解决了此事,杂志社支付了近3万元。2015年底,湖南某农业类杂志社也因同样的问题收到了上述上海某图片公司的质询函。
二、相关法律依据缺失
在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中,大多数期刊社和出版社因为使用网络图片而成被告,其抗辩理由是网络图片作为公开发表的作品可被“转载”和“合理使用”,但二者在现有法律条文中都无据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条规定并未对报刊转载网络作品作出法定许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转载”作出了明确规定: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再次强调 “转载”的适用范围: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出了法定许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规定并未明确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摄影作品。且由于图片的不可分割性,使得图片的引用有别于文字作品,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很难被法庭采信。
此外,在大部分诉讼案例中,期刊社以“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抗辩理由,但目前的法律并未给予法定许可,期刊也很难提供“公益性”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证据。所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败诉已成必然。
三、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期刊社在使用他人的素材图片时,应尽可能规避侵权风险,做到有法可依。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期刊社可使用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图片,注意保存图片的来源、出处,做到有据可查。使用新华社已经公开发表的图片。根据期刊用图的实际需要,与相关图片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同时,要甄别图片公司是否具有著作权人资格或授权许可。发动采编人员积极拍照,建立自己的图库,但受人员和技術的制约,建设自己的图库需要时间积累,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解决部分用图需求。同时,期刊社应给拍摄者发放一定的稿酬,并与之签订授权协议,避免留下侵权的隐患。此外,所有图片注明出处、署名,并发放稿酬,避免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经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