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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要交税?

2018-05-14杨云彪

公民导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就业人口交税平均工资

杨云彪

生活在一国之内,公民必然会享受到一定的公共服务,就必须为这种公共服务支付代价。交税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道德义务。

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作为公民的我,为什么要交个人所得税?有人援引富兰克林的一句话:世上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纳税为什么是不可避免的呢?

所谓不可避免,有主客观三种情况。从客观上来说,征税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纳税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第一,任何国家,若要维持其运转,必须向其国民征税。因此,在国家的强制力下,每个公民都必须纳税,无可逃脱。第二,在千丝万缕的经济关系中,任何人逃不了税的触角。即使如皇室等特权阶层,只要有消费,就存在纳税事实,即使他(她)并不知道某件商品是交了税的。以上两者属于客观情况。主观情况是,在任何国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纳税意识,否则,政权就要瘫痪,国家就要倾覆。

生活在一国之内,公民必然会享受到一定的公共服务,就必须为这种公共服务支付代价。交税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道德义务。

纵观人类历史,交税一直是一种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在不同政体框架下表现形式不同,进而深刻影响了国家政权的形塑和民众的基本权利义务。

在封建国家,由于国王和诸侯国之间的委托关系,各诸侯国采取纳贡的方式完成对国家的经济义务,同时换取在诸侯国内的统治权。但是这种交税义务不像单一制国家那样具有无可置喙的强制性,一旦委托关系发生争执首先就会体现在征税问题上。在英国,由于封建贵族和新兴社会力量的抗争,无论是1215年的《大宪章》还是1689年光荣革命,都确立了未经公意或者未经议会批准不准征税的宪法惯例。

《大宪章》规定,“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由于现代议会民主制孕育于封建社会,交税义务成为封建贵族和国王讨价还价的砝码,因此交税始终和选举、国家事务参与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以至于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直到十九世纪中后期才取消了选举权所附加的财产资格和纳税要求。实现普选权固然是一个进步,但是必须充分理解纳税与选举关联性的历史原因。上述《大宪章》将征税会议和土地持有者联系在一起即是明证。

那么,在实现普选权后,是否还有必要因为纳税而主张选举权呢?

显然,普选权的实现,已经卸下了政治權所附加的经济义务,即使不纳税也并不意味着没有选举权,而纳税者也并不应获得超出普通选举人的特权。但是,纳税行为所具有的公共服务对价的契约属性并没有消失。也就是说,我交税了,就应该享受一定的公共服务。

但是在实践中,常常无从衡量纳税者与公共服务对价之间的关系。比如,在学位高度稀缺的情况下,一个年交税上亿的富翁和一个平民百姓都要面临抽签的尴尬境地,富翁也不能因为交税多而要求优先获得这个学位。

在此情况之下,社会应该为纳税人提供两个获得回报的路径或者空间。第一,纳税人在无差别获得公共服务的同时,应该可以根据经济状况而获得差异化的选择空间。比如,有钱人可以上贵族学校。记住,即使是自己掏钱,这个贵族学校也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比如土地出让、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

第二,应该允许纳税人透过公共参与去优化政策空间。由于公共服务常常是无差别的。但是纳税人的群体又是多元化的。有钱人和没钱人,资本家和工人,艺术家和金融家,这些组合应该可以透过参与去改变政策,争取对己有利的公共政策,从而实现纳税对价的回报。比如,一个有钱人在无法获得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捐助等方式支持选区议员、或者自己竞选议员去督促政府改善这种情况。

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服务质量取决于需求和需求者主体。只有充分的竞争和多元化的妥协,才能达到公共服务供给的理想状态。因此,纳税人主动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和使用中,更能优化公共服务的质量,并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创造税源的动力;相反,如果纳税人不仅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善服务,反而永远只能无差异化地享受被动服务,则可能渐渐失去创造的动力,最后不得不“用脚投票”。

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造成了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分野。发达国家纳税人民主参与度强,税收覆盖面也相应较广。比如,2013年,美国人均GDP为48387美元,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数据,全职就业人口(不含自营业者)平均工资为43460美元,三口之家的税前扣除额为16350美元,单身个人的税前扣除额为6200美元。同年,根据美国移民局的数据,美国三口之家的贫困线为19530美元。不考虑成本、费用、损失等据实扣除项目,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数额大大低于贫困线。

而在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前标准扣除额比人均GDP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要高,一般为人均GDP的2倍左右,就业人口平均工资的1.5倍左右,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贫困线。例如,2002年,巴西人均GDP为2600美元,就业人口平均工资为2544美元,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年972美元,而巴西单身个人的税前扣除额为4289美元,三口之家的税前扣除额为5394美元;单身个人税前扣除额为就业人口平均工资的1.7倍,人均GDP的1.6倍。

于此可见,纳税制度形态与一个国家发达程度相关性极强。对于国家来说,始终应该尊重纳税人的主体问题,创造条件激发他们的参与意识。

(作者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深圳培训基地客座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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