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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在浙期间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内容与渊源

2018-05-14徐邦友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习近平

徐邦友

[摘|菀猐习近平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基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围绕着“法治浙江”有许多关于法治建设的深沉思考和重要论述。习近平在浙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可以概括为法治理念论、法治本质论、法治与德治互补论、立法基础论、依法行政论、司法公正论和法治社会论。我们从中探掘其思想的实践渊源、理论渊源和文化渊源,看到习近平在浙期间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与其进入中央工作尤其是担任总书记后形成的“法治中国”思想在精神上是相通相承的。

[关键词]习近平;主政浙江;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内容与渊源

[中图分类号] D90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4479(2018)06-0005-10

2006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论证基础上,推动省委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历史性决定。此后,习近平围绕着“法治浙江”这个重要话题,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分不同层面,展开科学严谨充分有力的论述,产生了许多非常深刻的法治思想。到中央工作后,尤其是担任总书记之后,习近平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着眼于跳出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存亡周期率,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着眼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着眼于为人民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集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科学擘划“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博大思想理论体系,有机地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我们深入研究细加辨析之后发现,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关于法治的思考及其思想成果,和他在担任总书记之后形成的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理论体系,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逻辑上,甚至在文理上,都是一脉相承的。围绕“法治浙江”而阐述的法治建设思想,可以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渊源。深度发掘习近平在浙期间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所蕴涵的深刻思想,对于更好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和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习近平在浙期间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综观习近平在浙期间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所有论述,我们发现,习近平所阐述的法治思想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理念论。法治理念亦可称之为法治哲学,它是关于法治的哲学认知和心理信念,是关于法治是如何和应如何的意识形态体系。它属于法治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体现了人类对法治的价值认定和精神向往。习近平在法治实践基础上,从哲学层面深入思考法治理念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法学理论为指导,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吸收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理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由此,就把最抽象的理念与最具象的社会现实紧密联系起来,使理念获得了坚实的基础。

2.法治本质论。习近平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探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他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就其本质而言,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这里,涉及三个基本元素,一是党的领导;二是人民民主;三是治理方式。其中,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而民主和法治之间则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关系。(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 (2)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执政和领导活动。他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还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而依法执政,最主要的是依宪执政,要提高依宪办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3)要以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并让民主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无政府的民主,就是‘文化大革命式的‘大民主。”

3.法治与德治互补论。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维系社会共同体所必须依赖的两种重要行为规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心中的法律,两者相依相附而又相成。习近平认为:“法律和道德,历来是建设社会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与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与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形成明德守法的良好风尚。

4.立法基础论。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它首先要求有一套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则体系。习近平认为:“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要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 为此,(1)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牢固树立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立法思想。坚决摈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拓宽立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2)立法要为发展服务,为发展创造一个必要的法制环境,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围绕发展、服从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3)立法既要体现时代性,又要有地方特色。我们正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时代,我们的立法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的关系。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地方立法在堅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抄照转,搞“大而全”、“小而全”。(4)立法不在多,而在管用。要辩证地把握好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既要有一定的数量,更要强调质量,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立法还必须于法周全,于事简便。既要讲规范、讲体系,注意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也要简明、实用,不要过于繁琐,要易于人们的了解掌握,便于实际工作的运用、执行。(5)要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障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重大立法行动要在事前提交党委讨论。

5.依法行政论。“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如果说建设“法治浙江”是一个系统工程的话,那么,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则是这个系统工程的关键所在。 为此,(1)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实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努力建設法治政府。(2)要不失时机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努力建设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3)要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4)要不断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积极提高行政效率,真正做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5)要强化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切实节约行政成本。(6)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要求,特别是“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寻租的现象。

6.司法公正论。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司法的生命线。而司法所提供的公正是一种底线性质的公正,一个社会如若没有这种底线性质的公正,那么,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连活下去的勇气和希望也没有了。在涉及公平正义的众多制度安排中,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在主政浙江期间,习近平对司法公正有许多思考,他认为:(1)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2)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规范审判行为和检察行为,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3)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政法队伍素质;广大法官要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敢做人民的“包青天”。 (4)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快建设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健全机构,组织队伍,规范操作,并通过政府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让每一位群众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 (5)要追求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司法机构终审以后,也要维护法治的严肃性,特别是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不宜产生终审难终、申诉不断的“马拉松官司”。

7.法治社会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是上层建筑,终归需要有法治社会的支撑,如果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因此,“普及公民的法制教育、形成全社会法治风尚,对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 为此,(1)要着力构建全方位的法制教育体系,建立完善法制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2)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3)在普法宣传的手段选择上,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社会共同参与,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法制教育的载体创新,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4)在普法对象上,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5)普法教育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要从农村的特点出发,创新载体,扩大覆盖,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抓好法制教育。农村法制教育要面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村干部,增强基层干部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农村法制教育重在培育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他指出:“对农村的普通群众来说,普及法律知识毕竟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像专业人士或机关干部那样掌握很多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使广大农民群众树立起法治观念。” 有法治观念,行为就会有分寸,也懂得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法律援助。

二、习近平在浙期间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多维渊源

中共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何毅亭在《伟大的思想理论从何而来》一文中指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从习近平总书记几十年艰苦磨砺和从政实践中特别是多领域多层级领导岗位的历练中积累得来的,释放出深厚的‘地气和旺盛的活力。” 其中,浙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主要来源于其主政浙江期间的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思考,而习近平在浙期间围绕着“法治浙江”建设展开的关于法治的深层次思考又是由来有自,具有多维渊源。我们从不同角度探掘其渊源,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内容精髓、深邃智慧和博大精神。

1.实践渊源

毛泽东同志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指出:“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自己头脑里固有的吗?不是。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只能从社会的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这三项实践中来。” 如果说时代是思想之母,那么实践就是理论之源,唯有实践才能出真知。习近平在浙期间法治思想,就出于浙江大地上每时每刻都上演着的丰富而又生动、威武而又雄壮的实践。

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实践。浙江的市场经济萌发较早。在计划经济还非常强固、人们还把计划经济直接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极“左”年代,以务工经商为表现形态的草根市场经济就已经像野草一样普遍,一些农民在农闲季节悄悄外出做点小生意补贴家用;头脑稍微好一点的就开设一个家庭小作坊,收入竟然比一个县级国家干部还要多。为了采购原材料和推销产品,在温州出现了奔走于全国各地的购销员大军。随着商品交换日趋活跃,出现了最初的产业集聚,如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的纽扣市场、乐清柳市的低压电器市场和义乌市小商品市场。期间,尽管有许多坎坷曲折和风雨,但市场经济以其在资源配置上的有效性而不断发展壮大,并为自己争得了正式名份。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宣布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此,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合法形态。市场从权利角度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交换。既然是交换,就需要有交易双方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交易规则。就此而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赖以有效运行的产权、契约、交易都需要法律的界定和法治的保护。因此,市场经济内生有对法治的要求。正如习近平所言:“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价值的追求。” 他还说:“我省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实施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是民主政治的实践。习近平在浙期间对法治的思考,始终是与浙江民主政治的实践紧密相关。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浙江的基层民主政治也在有序推进。但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民主政治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结构性不平衡,一些地方村民自治仅仅停留于民主选举上,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尤其是民主监督迟滞不前,出现了“半拉子”民主,造成“选时有民主,选后没民主”,反而把原有的秩序搞乱了。 有鉴于此,习近平非常重视选举后的权力运行问题,对武义县后陈村创制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发端于武义并正在金华推广的“后陈经验”,“就是在实践中的一个创举。这种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来实现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的做法,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导向,实现了村务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使这种矛盾有了内部化解的机制。” 针对一些地方在推进民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习近平指出:“民主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无政府的民主,就是‘文化大革命式的‘大民主。”

再次是依法治省和“法治浙江”的实践。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共同构成现代国家政治发展的基本结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推进浙江地方治理法治化,1996年,中共浙江省委作出了依法治省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在民主制度建设、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党的十六大以后,浙江省委把法治建设作为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6年,习近平推动浙江省委作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要求在前些年依法治省工作的基础上把法治建设再推上一个新台阶新高度。他指出:“建设‘法治浙江,不仅包含着依法治省的全部内容,而且比依法治省的内涵更加丰富、更加深刻。” 为了推动“法治浙江”建设,习近平亲力亲为,亲自部署、亲自动员、亲自督促检查。他在浙江期间,仅与法治建设直接相关的讲话、论述就有42篇之多;在《之江新语》一书里,与法治有关的篇章也有6篇,对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浙江”建设的方方面面都有深刻独到精辟的论述和阐述。他还经常深入基层或到政权机关开展“法治浙江”建设的专题调研,及时了解法治建设在基层的情况,把握底层百姓对法治的殷切诉求,帮助基层党政干部解决在法治建设过程的疑难困惑。以习近平为书记的中共浙江省委对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浙江”的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强力推动,是浙江法治建设能够相对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原因。

2.理论渊源。

我们认真阅读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关于法治的文章、讲话、指示批示,可以發现,他的法治思想有丰厚的理论渊源。

首先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理论渊源。法治是人类的共同价值选择,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具有普遍意义。当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社会、文化条件不同,法治的道路、制度形式并不一样,即便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其法律制度也因国情而有很大的差别。法治在西方社会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法治就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伟大思想家所肯定;在古罗马,其文明更是以法治著称于世;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被公认是近代西方法治文明的滥觞。此后,法治在与人治、专制的斗争不断进步,日益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价值。习近平对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显而易见具有很好的了解,对一些伟大思想家的法治观点了然于胸。比如在谈到“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时,就引用了卢梭的名言:“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进而指出:“普及公民法制教育、形成全社会法治风尚,对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决定性作用。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 在谈到司法公正时,习近平又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认为其中包含着深刻的道理,进而要求司法机关牢牢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面,它既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也揭示了法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与其经济基础之间的逻辑关系,更揭示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能动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 从阶级关系角度看,法律是掌握着国家管理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一定形式的法律制度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所谓的财产关系也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它以国家法律的权威形式为生产关系提供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着社会生活方式,其中包括决定这种生活方式的分配方式。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对专断意志和权力的一种权威否定,通过这种权威否定,法律保护着社会成员的自由,在此意义上,“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而对于一个肩负着司法重任的法官而言,法律是他们的唯一上司。习近平在浙期间对法治的深邃思考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一脉相通。比如,他要求“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他指出:“立法要为发展服务,为发展创造一个必备的法制环境,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主攻方向。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围绕发展、服从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 ,因此,他要求“坚决摈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思想。” 司法工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司法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这些阐述无不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厚涵养和内在精神,焕发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之最新成果的真理光芒。

再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渊源。在社会主义成功地由一种理论、一种运动转变一种制度现实后,人类就开始一种全新法治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尽管这其中有很多曲折和教训,它们也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也是比较重视法治问题的。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大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切平等;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公民有真正的信教自由。1941年陕甘宁边区二届参议会通过了《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宣布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之侵害;边区一切抗日人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人民之财产、住宅,除因公益特别法令规定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封、侵入或搜捕。1946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宣布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建国后,国家即投入巨大精力于法制建设,尤其是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构建了新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制度框架。只是1958年以后和十年文革期间,我们的法制建设遭遇到顿挫。有鉴于我们在法制建设上的失误及其对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安全幸福的巨大破坏,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反复强调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并要求将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其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把依法治国规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框架结构。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成果。习近平在浙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思考,正是在十五大之后依法治国的历史大背景下展开的,并且体现了党的法治理论重大创新成果。他把“法治浙江”置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背景进行考察,以党的法治理论为指导,思考“法治浙江”建设何以必须和如何可能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认为建设“法治浙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进而明确要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浙江建设”,要求“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推进地方法治建设。” 地方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围绕着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拓宽立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认为这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在建设“法治浙江”实践中,还“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建设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

3.文化渊源

我们阅读习近平的文章著作,可以發现习近平非常善于用典,善于引用中国传统典籍中伟大思想家政治家的论述,达到了“信手拈来、画龙点睛、恰到好处”的引用效果。他说:中国古代有一种哲理,国家之权力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非“凡夫俗子”所能用,因此,领导干部一定应该具备“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基本素质,“要牢记权力就是责任的理念,用权要接受监督,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正确方向,确保权力行使的神圣性。” 法治就是一种控制权力、规范权力的制度安排。一个国家的法治既需要硬件,也需要软件。如果说法律制度体系是其硬件的话,那么法治精神则是其软件。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有这样一种国家,那里并不缺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但这些法律法规形同废纸,制度体系自成摆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里的人们缺乏对法律的信仰,社会缺乏崇法尚法的法治风尚。古人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习近平认为,这个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 在习近平心目中,人们的法治精神和社会法治风尚非常重要,他认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 针对普法宣传的内容安排,他强调:“在着力点上,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 2003年他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上谈到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关系时说:案件有大小,审判非小事。每一个案件都会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刑事案件甚至事关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务必慎之又慎。他引用了《诗经》中的两句诗“惴惴小心,如临于谷;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把刑事案件搞准,做实,办成铁案。 针对一些人把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对立起来的看法,习近平借鉴中国古典政治文明传统,突出强调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融合与结合。他指出:“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三、习近平在浙期间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与“法治中国”的逻辑关联

进入中央,尤其是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以后,习近平继续深化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思考,发表了大量的重要讲话和理论文章,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总体性概念。其中,有四篇关于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第一篇是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重要论断,同时要求“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篇是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习近平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思路;第三篇是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上的同志“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第四篇是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且对这条道路的基本特征作了精确概括,认为“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是这条道路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的东西。

历史地看,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思考,与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以后对“法治中国”的总体思考,在内容、精神上是完全相通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与渊源,后者则是前者在更高层次上的深化与升华;两者之间既有相异更有相同。在浙江期间,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思考,主要着眼于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着眼于“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 ,着眼于为浙江未来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理论思考的实践场域也仅是浙江这个区域性地方共同体,思考的经验素材也是浙江大地上发生的那些生动鲜活的案例与经验。而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思考,起点更加高端,视野更加开阔,场景更加纵深,胸襟更加博大。他是站在古往今来、古今中外的时空交汇点上思考世界东方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辉煌文化的超大规模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制度安排。这种宏大深邃思考的着眼点在于如何让中华民族跳出困扰千年的“存亡周期率、治乱周期率、分合周期率和贫富周期率”,走向持续稳定发展繁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宁幸福;着眼于实现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宵衣旰食夙兴夜寐,甚至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孜孜以求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着眼于探索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新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着眼于让社会主义在国际共运史和人类文明史上再度焕发强大生机活力,从而在世界范围上赢得更多人们对社会主义的憧憬与向往。

尽管有场景、视界、着眼点方面的区别,但习近平主政浙江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后来在中央工作形成的“法治中国”的思想在内容和精神是完全相通的。因为“建设‘法治浙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 从哲学角度讲,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求;而一些地方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创造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习近平在进入中央工作尤其是担任总书记后,能够集中全党智慧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他在地方尤其是在浙江的工作经历和理论思考,其中自然包括法治建设这个重要领域。因为在这个丰富多变的世界,任何地方的创造性成就都能成为大家共享的知识财富。

[ 注 释 ]

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页。

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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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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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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