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若干辩证关系的研究
2018-05-14齐高龙林士俊
齐高龙 林士俊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及其战略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专题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实现“法治型国家”的基本方略,更是“四个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時代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向纵深领域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基于此,现实前提下需要以法与法治为横向维度的恒变量,以党、政治制度、改革等要素为纵向维度自变量,构建起立体多维式坐标体系,深入分析若干辩证关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依法治国;改革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69(2018)05-0031-05
一、社会主义法律与法治的内涵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律
关于社会主义法律的地位、作用及如何完善,习近平同志作出过重要论述。首先,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地位及其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大最重要的规矩”[1]。说明社会主义法律是治国理政根本性的制度手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起着根本性、全局性的制度保障作用。针对社会主义法律如何进一步丰富完善,习近平认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必须要与时俱进,必须要与中国的发展实际相契合,必须符合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指出“既不能罔顾国情,也不能因循守旧”[2]。另一方面,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也不能关起门来搞建设,要注意借鉴、吸收、引用西方国家的优秀经验、做法,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既不能搞拿来主义也不狂妄自大。
(二)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与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3]。社会主义法治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是其重要的制度保障与本质需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是解决好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关系的调节器,更是推动经济繁荣发展、人民安定团结、社会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改革现有的不适合社会及时代发展需要的旧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提供了发展动力与活力;另一方面及时完善相关的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化,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党和国家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平衡资源公平合理分配、规范社会行为等作用,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社会突出矛盾与利益冲突。针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何进一步完善,习近平同志也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4]的治理思路。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齐头并进、稳步实施,逐步实现法治建设能力的现代化。
二、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若干辩证关系研究
(一)党与法的辩证关系
对于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多次重要论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5]。党与法是相互统一、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但是近年来,不少领导干部对二者的关系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混淆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认为“党大于法”,认为党的权威要大于法的权威,党凌驾于法的地位之上。可见,对党和法的关系亟需树立科学的认识,党与法的关系对党的自身能力建设与执政地位是否稳固起着根本性的引导作用。党和法的关系若存在“党大于法”的错误的政治立场,就会导致“以党代法”的政治局面,导致党内形成不良的政治风气,导致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淡漠,阻碍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型”国家必将难以深入推进。党与法的关系不存在谁大谁小、谁强谁弱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强调“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5]。党与法的关系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领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领域的延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与发展必然需要有相应的执政党的执政逻辑与政治理论为其支撑,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为其理论基础,为其提供正确的方向保证与政治支持,需要建设一个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法律体系。
另一方面,党与法的关系也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其利益的捍卫者、守护者,是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代表。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制定出符合人民根本利益诉求的法律并积极领导人民群众实施、维护、遵守、敬畏法律,在法律的要求、规则、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与出台是党和人民群众意愿的高度集中与高度统一的实然性结果,既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权力,又对党和人民的行为起到制约规制的作用,因此党与法的关系是相互统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不存在谁大谁小、谁强谁弱的问题。
(二)政治制度与法的关系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习近平同志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有效的,主要就看国家领导层能否有效交替......”[6]由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政治经济发展条件、文化习俗等诸多要素的影响作用,导致每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模式、制度均存在不同,但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有效,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有执行力、生命力,从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能否适应、能否形成良性互动就可以看出来。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如果与该国的法律体系相适应,即会使该国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法律行事,国家的秩序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与维护,人民可以依法管理和参与国家的事务,民众普遍有较高的政治参与意识,对该国执政党具有普遍的政治认同,民众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与解决,政府和国家决策能够实现利益的公众化导向,决策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同时国家的权力不能滥用和“任性”,权力受到法律良好的制约与监督。相反,若该国的法律不适应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话,则会使得法律滞后于该国的社会发展,与时代“脱节”,与经济发展“脱轨”,导致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任性”,社会秩序出现动荡,人民普遍政治冷漠,最终加速国家的衰亡。
(三)法与法治的关系
法与法治也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的权威能不能建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7]。这一论断从法与法治的权威性形成与确立的角度界定了二者的內在联系,法治能否有其权威性,其先决条件是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能否形成。另一方面,从法与法治的执行力角度也可以界定二者的辩证关系。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深水期”与“攻坚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以坚如磐石的政治决心继续深化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挑战、政治动荡等严峻形势下使得国内改革呈稳定向好的的态势。另一方面,我们发展过程中的不充分、不协调、不均衡、不可持续等问题也依然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发完善的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社会利益矛盾、民众与政府的信任危机、政府公信力下降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从根本上来说这与未能处理好法与法治二者关系有很大关联。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缺乏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因此,处理好法与法治的关系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幸福安康、国家繁荣昌盛、政府治理有效的重要方面。一方面要织密法律之网,使各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公共事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的执行力,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使得各项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惩。法是法治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同时,法治的顺利实施也起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积极作用。
(四)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目前,关于改革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存在诸多认知偏见与误区,主要有两种错误观点:一种是“改革先行论”。这种观点认为所谓的改革就是要改革现有的社会法律条文、法规条约,改革首先就是要突破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约,打破法律的底线和禁区,认为社会现行的法律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是改革推进的“绊脚石”。另外一种观点就是“法律先行论”。认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法优于改革”,认为改革的进行必须保持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社会发展秩序,为改革提供较稳定的发展环境,法律优先于改革。以上两种观点不难看出其观点的偏激性与片面性。但是这两种观点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那就是各自分别强调了改革与法治的作用、地位与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相伴而生的关系”[5]。改革与法治应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与丰富能确保改革得以顺利推进与深化,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发展能够在实践过程中将一些发展比较完善成熟的改革经验与做法、举措、模式等通过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条文,及时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保持法律的时效性,更加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五)领导干部与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5]。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型”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领导干部与法治的关系是被制约与制约的关系,领导干部的政治言论、政治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另一方面,就二者的能动性而言,它们又是相互促进的关系,领导干部如果自身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树立法治思维方式并外化为法治的工作方式,在想问题、做决策上,以法律为其基准考量,则会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纵深推进,能够起到以上率下的引领示范作用,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但是如果广大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话则会恶化社会风气,助长“人治”的不良工作之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消极的滞后作用,延迟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吏、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步伐,使民主法治建设受到破坏,形成法治不彰的政治局面。
(六)党的领导、人民群众与法治的关系
关于党的领导、人民群众与法治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作出重要论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8]。认为在处理党的领导、人民群众与法治的关系时,必须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同时也是中国特色主义最大的制度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保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根本政治保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主体作用与首创精神,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就必须拥护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促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起着协调各方、总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党的领导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同志也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国家的法治最大区别”[5]。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法治三者中起着主体能动作用,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必须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与能动作用。党的领导与全民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体作用,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在于使人民群众能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的途径和参与渠道来自觉地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公共事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加快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同时,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能动作用和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够形成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形成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发展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吏、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能够约束规范官员政治行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廉洁政治,推高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驾护航,规范社会行为,调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促使公民合理地进行利益表达,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简言之,党的领导、人民群众、与法治三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其根本保证,是其灵魂;人民群众是主体,法治是其基本手段、基本途径、基本方略,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之中。
三、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对策建议
(一)依法治国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引领示范作用
广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作用,高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從自身做起,自觉地树立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守规矩、讲原则、明纪律。自觉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明确法治原则、法治依据,增强尊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与观念;其次是要明确自身的职权设定以及权力的管辖范围,不越界,要自觉地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自觉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及其政府上级部门、纪委部门的权力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地同各种危害、践踏法治行为作斗争,自觉地拥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明确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和法治理念,最后,广大领导干部还应该不仅做到“其身正”,不仅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原则,更应该对下级干部做好法治教育,强化监督和管理,带动全体党员干部群众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护法。
(二)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
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建设,要以不断立法的质量为其切入点,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立法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流程、原则,形成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起草拟定、审议表决、论证协调等环节,完整环节体制机制;另一方面,还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系统性,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心的、热议的共同话题、问题、矛盾等及时进行协调并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拟定、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社会公开等工作程序,同时要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能让法律法规成为现实实际的“空头支票”,强化相关部门的职责配置,明确权责界限,防止地方主义法律化。
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建设,各级党委及其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划定法律底线与权力红线,不得利用自身权力干预司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形成分工合理、权责明晰、协同治理、共同发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机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办案能力,树立公正司法、阳光司法、便民司法的工作作风,坚决遏制司法腐败。
进一步推动严格执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入推进,必然要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在转型过程中要坚持以打造“服务型、阳光型、学习型、责任型”政府为己任,不断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不断推动政府部门的各项事务、制度、原则、职能、程序、权责的法定化、法律化。同时要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强化对执法的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执法的责任问责、追究惩戒等制度,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强化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政府的公信力,建立健全政府门户网站,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进一步推动全民守法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能动作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也需要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因此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普法力度,加强法治教育与宣传引导,加强对青少年法治文化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另外要做到“软硬结合,双管齐下”,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失信惩戒和守法良好奖励相结合的制度机制,最终使法治内化于民众的价值观,外化于形成良好的社会行为规范。
(三)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心骨”,是其重要的理论支撑,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革除阻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体制性弊端。新时代条件下,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就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觉拥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社会条例、乡村民约等法律体系与社会规则,增强法律的生命力、执行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行政,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站稳政治立场。树立“三个无比”的政治自信与制度自信。其次,要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同志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9]。不断规范权力的行使过程与行使方式,不断加强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民众监督、上级部门的监督等多重监督网络,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最后还要进一步地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党内的法规、规章、条例、规定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风纪律等,构建以党章为其根本的、以其它党内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一方面党和国家要继续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强法治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法治部门的机构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人才支持和物质保障,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党自身执政能力建设,自觉地在宪法范围内活动,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为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供政治保证与组织保障。
四、结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政治战略,更是我党在新时代条件下实现自身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现代化的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其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自觉拥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要处理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若干辩证关系,对其有科学明确的认识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能动促进作用,进而为实现“四个全面”和“两个一百年”提供动力支持。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24(1).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3]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DB/OL].[2015-11-18].http://cpc.people.com.cn/xuexi/n/2015/1118/c385474-27827409.html.
[4]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7.
[5]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3-03.
[6]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6.
[7]习近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四)[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46.
[8]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235.
[9]习近平.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N].学习时报,2017-02-28.
责任编辑: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