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冲突视角下城中村的互动与整合
2018-05-14魏航
魏航
[摘要]城中村作为城乡社会二元结构矛盾的典型代表,充满了矛盾与冲突。社会冲突论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的常态就是冲突与变迁,但冲突并不仅仅意味着对立与斗争,冲突对社会同样具有整合作用。通过对L城中村的实地考察,分析其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进而探寻冲突根源,提出化解对策,实现城乡良性互动与整合。
[关键词]城中村;社会冲突;互动;整合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高速发展,许多处在城市边缘中传统村落或者自然村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卷入城市化的浪潮之中。这些村庄在城市规模扩张的过程中逐渐被城市包围,形成既不同于传统农村社区,又与现代化的城市社区存在明显区别的城中村,也被称为“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既是农村社区也是城市社区,既是行政组织又是经济体,既包含初级群体特征,又具有次级群体的特点,是中国在30多年来改革开放进程中,随着城市化战略的推进而随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
以郑州市为例,自2003年政府将城中村改造提上议程开始,截至2015年11月,郑州市已经启动拆迁城中村627个,动迁175.65万人,在全域范围内保持着每年拆迁100多个村的进度,探索出独具特色的“郑州模式”。2016年11月21日,随着张家村作为金水区最后一个都市村庄改造项目开始动工拆迁,这标志着今后在郑州四环之内再无城中村。城中村本身就是矛盾的产物,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金水区L村村民就因村集体资产、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多次进行上访。郑州市L村位于金水区310国道以南,文化北路以西,现有人口780人,土地面积约为86万m2,其中能够用于改造建设的土地不足45万m2。
2 城中村的社会冲突与矛盾
20世纪40年代以来以帕森斯为主的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学家在强调社会的稳定、和谐和秩序的同时,视冲突为健康社会的“病态”。进入上世纪60年代之后,西方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结构功能主义对这些社会矛盾的解释显得苍白无力,一些社会学家开始对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产生质疑,人们也渴求对社会凸显的多种矛盾冲突进行解释。以科塞、达伦多夫、柯林斯等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冲突理论应运而生,他们吸收了和马克思、齐美尔等人的冲突思想,强调社会冲突是不避免的社会常态,批判结构功能主义主张的社会均衡、稳定、和谐等片面性,对困扰人们的种种社会问题进行理论解释,并且提出了“安全阀制度”以及“冲突的制度化调节”等消除冲突的对策。
城中村本身就是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增长,市场化改革极大的推动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进行大量的征地拆迁,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城中村多种矛盾、冲突开始显现甚至激化。
2.1 因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模糊引发纠纷
上世纪50年代初,由于国家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造“过急、过快、过于粗糙”,损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主要表现为产权关系模糊严重损害了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时至今日,某些城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仍不清晰,因村集体资产量化、分配、流失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村民上访、罢免村官,甚至还有一些群体性暴力事件。这些都反映了在城中村这个利益多元化的环境中,村庄与政府、村干部与村民以及村民与村民等之间的多重复杂关系。L村村民就因村集体土地租金分配不公的问题多次向当地镇政府、郑州市信访局上访,村民认为村主任以发展集体经济的名义将18万m2土地低价出租给某商贸公司,在文化北路修通之后,公司又将土地高价转租出去,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而村民却连最初的租金也没有获得,于是反映“名為改善经济,实则变相卖地”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了。
2.2 因征地补偿、拆迁改造引发冲突
城中村的拆迁改造主要涉及政府、村民和房地产开放商三个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极有可能侵犯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政府要推进城市化发展,拔掉“城中村”污点,而且还希望尽可能少的支付拆迁安置费用、保证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城中村这片土地,并且希望获得利润;村民则希望在改善居住环境的同时获得较高的赔偿。不同主体由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为实现自身利益就难免会产生一些摩擦和碰撞,相互之间不断发生冲突,有时甚至以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
2.3 原住民与外来租户的矛盾
城中村的房屋多是2~4层的老房,楼间距很小,卫生环境差,房租较低,但由于多数城中村都处在城市建成区内,交通、生活比较方便,因此,城中村内容纳了大量的城市低收入者和外来务工人员。调查发现,多数村民对这些外来租客牢骚满腹,认为他们素质低下、卫生习惯差,并且经常引发治安案件。村民对外来租户的歧视使外来人口不能融入城市,也阻碍了多元文化的社会融合。而外来租户对这些村民也并无好感,不仅是因为村民的排斥和歧视,也源于他们在城中村的租住环境十分不好,房屋潮湿、窄小、阴暗,基本设施不健全,安全没有保证等。
2.4 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隔阂
城中村仍然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快速城市化的冲击下,传统的农业文化难免会和现代都市文化产生冲突。村落是一个由血缘、亲缘、宗缘、地缘等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的生活共同体,城中村虽然处于城市中心,并且生活方式非常城市化了,但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并因此发生断裂。传统的村落文化重血缘轻业缘、重感情轻理性、重保守轻创新、讲究人情面子。而现代都市文化则重业缘轻血缘、重理性轻感情、强调效率与创新、讲究正式规则与契约。城中村的村民虽然身处城市,但却不能享受和城市居民相同的医疗、教育等社会资源,成为了城市的边缘群体,不能在繁华的城市中找到自己的归属,他们被城市所排斥,难以融入城市的主流文化。
3 城中村冲突与矛盾产生的根源探讨
首先,从体制层面来看,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强制将城市与农村分开,形成了“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分治格局。城中村便是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矛盾下的产物。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对僵化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产生强烈冲击,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结构的变迁。户籍制度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将中国公民分成了两大类。共同居住在城市中的城中村村民与城市居民由于身份认同的差异、生活方式以及传统观念等方面差异,难免会导致潜在或是显在的冲突。
其次,从治理结构来看,村庄社会治理结构仍然是“政社合一”的集体主义模式。在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村民逐渐培养出了市场型人格,而这种个人主义利益诉求必然会同集体主义的治理结构产生矛盾。一方面,村民想要利用集体经济获取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传统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仍是铁板一块,单个村民根本无法与之抗衡。由于集体只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并没有稳固的组织形态,缺乏对村委会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村民对村委会、村干部大多处于不信任状态,认为村干部会从集体资产谋取私利。由此导致的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城中村最突出的矛盾之一。
第三,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开展,城中村的改造涉及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诸多复杂问题,虽然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文件,包括拆迁管理方法、拆迁评估、拆迁赔偿安置等具体内容,但是尚未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法律规范,致使某些地方规定在执行的时候就容易出现分歧。某些地方性的法规甚至对国家原有法律法规进行突破,造成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法律制度的缺失成为城中村矛盾重重的重要原因。
4 城中村的互动与整合
社会冲突论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按照社会冲突理论的观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所显现的各类社区冲突也是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结果,尽管冲突的爆发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是这些社区冲突不单具有负面影响,在某些条件下,冲突的暴露可能正是解决问题的契机。通过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产生各种冲突的深入分析,界定相关利益群体,寻找因果关系,我们就能够找到冲突根源,从而解决这些冲突。
4.1 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清晰化改革
清晰化主要指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两方面关系的明晰。城中村存在的诸多矛盾冲突中,产权关系模糊是其症结所在,因此需要产权清晰化改革。近年来,城中村群体性矛盾冲突的焦点开始由原来的以土地为主向以集体资产为主转变,而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多是模糊的。再加之缺乏对管理村集体资产的村干部的有效监督,村民主体也缺乏必要的理论来统一认识,从而导致大量冲突事件发生。很多矛盾冲突都是由于产权关系不清晰或是改制政策思想不正确造成的。只有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关系,各类矛盾冲突才会有化解的政策基础。城中村的改制并不是笼统地、静态地按政策划分产权主客体的关系,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指导政策,动态地、细致地对产权主体的资格审定和对作为产权客体的资产股权量化的标准核定这个重要方面进行指导。
4.2 多元利益主体下的良性互动
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实质上是多个利益主体通过互动与妥协,从而实现各方利益均衡的过程。政府、开发商、村民等在拆迁改造过程中都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相互之间充满矛盾冲突,甚至不惜为了自己群体的利益而去侵犯其他群体的利益。然而,政府作为改造的规划者,拆迁的监督者,利益的协调者,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搭建一个协商对话平台,将利益相关方引导到协商平台上去,确保参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允许他们畅所欲言,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最后要从维护村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保护村民的谈判权利,提高村民制度化的谈判地位,争取在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之中寻找平衡点,合理协调各方利益,形成多元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各方有效互动与社会整合。就村民来看,当前村民集体利益遭受其他利益集团损害的原因主要在于缺少谈判力量,单个村民往往没有协商能力。所以,村民要通过抱团以集体的形式同其他主体进行谈判,这样村庄才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的筹码和谈判能力,避免村民集体利益受损。
4.3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建设
城中村正在经历着深刻的社会变迁与制度转轨,它打破了城中村村民原有的社会结构与生活秩序。制度性冲突成为村民冲突的根源。城中村矛盾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是一个制度重建的过程,当前社会利益高度分化,制定政策的客观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新的制度建设中,需要重新审视制度建设环境,充分考虑政策立法、决策过程中各利益相关体的关系,制度只有在多方利益主体协商、妥协的情况下建立才能得到认同,在城中村这个利益已经高度分化的共同体中,新制度的制定不能按照旧有的模式,要在公平、非强制性和信息对称的条件下探索出适应利益多元主体的决策模式。
此外,城中村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护还是依靠传统的“礼”而不是现代的“法”。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村人际关系开始趋于理性,村民日益原子化,进而削弱的村庄传统关系网络。村民如果丧失了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且尚不具有现代契约意识与精神,必然会导致村庄社会的失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但政府部门仍然需要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及早的发现并制止村庄产生的问题。在建立正式制度的同时,还应引导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正功能,弘扬村庄优秀的传统文化,培育民间团体,增强社区凝聚力,从而帮助村庄重建乡村信用体系和社会秩序。
4.4 探寻多元文化融合之路
城中村仍然是一个以血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村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乡土社会。城中村村民的文化融合是其融入城市的核心所在。所谓“文化融合”,是指针对城中村村民的文化特质与社会基础,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城中村村民接受城市文化,消除城中村与城市文化的對立,从精神文化方面将城中村村民改造为市民。
4.4.1 差異与共性共存的文化融合。城中村的文化与现代城市的文化融合并不两座“孤岛”的简单合并,而应该是一种相互包容的文化融合,努力寻找双方的共同点与有机结合点。对待城中村的传统乡土文化,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优秀的文化在城市中传承,这样就会增强城中村村民融入城市时的归属感。村庄传统优秀文化是在历史文化长久的积淀下形成的,在融入现代化城市的过程中要尊重城中村村民的文化景观,延续合理利用社区文化资源也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具有特色的文化古迹在城中村村民当中发挥着巨大的功能,也将体现历史文化与新文化的协调整合。
4.4.2 增强城中村社区文化建设。当前大多数城中村社区的文化设施建设同现代化城市相脱离,现代化城市社区中拥有集休闲、娱乐、健身于一体的公园等场所,现代化文明气息浓厚,同城中村缺乏针对老人、儿童的休闲设施环境,城中村村民多以单纯的串门、打牌、上网等消极活动形成鲜明对比。城市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城中村社区文化娱乐设施、场所建设的责任,了解居民的文化基础以及对文化的态度,从内在需求入手,积极宣传,鼓励城中村村民参与各式各样的社区活动,加强城中村村民、市民与外来人口群体之间的感情交流,逐步减弱群体之间的排斥,减少群体性冲突,促进社区融合。
4.4.3 利用专业组织促成角色转变。按照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论观点,每一个人都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并且在社会中都占据一个位置,在这个位置他们需要发挥不同的作用并承担社会责任。城中村改造后,农民转变为市民,其实就是一种社会角色的转变。所以,城中村村民应该在政府和专业组织的帮助下,学习和扮演城市居民的角色,不断适应新的社会角色的生活习惯、思维模式,减少在角色转变过程中的角色冲突。特别是在社工等专业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对村民进行角色扮演技巧、沟通技巧、压力缓解技巧等培训,促成其身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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