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影响因素及影响力分析
2018-05-14李明阳
李明阳
[摘 要]近年来,在我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农村社会发展迅速,时至今日,已经迈入急速转型期,其中的利益分化日趋明显。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日渐繁多,在相关项目执行中,所关涉到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基层政府、村和群众个人等,他们缘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加之众多因素影响,彼此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弱化了最终项目成果。本文基于对农村项目执行中利益冲突的简述分析,就其相关影响因素及影响力进行了探究,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农村项目建设;利益冲突;影响因素;影响力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农村项目执行作为一项系统化实施工程,形成了政府、村集体、群众之间的利益关联关系,彼此间的冲突客观存在。本文以乡政与村民自治的模式视角,对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影响因素及影响力进行了分析,以求丰富农村乡镇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有效提升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质量,其有关方面的研究颇受社会各界关注。
1 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农村建设成为了我国新一期攻坚工作的重点,致力于成全面小康社会,并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拥护。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化,主要通过财政资金自上而下分包和自下而上竞争的模式,实现农村公共品供给,与市场经济体制特性相符,是国家治理手段创新的结果。在农村项目执行过程中,基层政府、村和群众之间产生了各种利益关联关系,并缘于多重因素影响,相互间的利益冲突现象客观存在,并影响了项目执行最终效果。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其作为国家治理的利器,理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心系民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实践中,部分党政干部受市场经济环境影响,逐步偏向于经营者的身份转变,偏离了服务群众的方向,而群众业已学会用国家政策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发生。同时,在农村项目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往来中,有些组织或个人无法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发泄不满,而转向另外的群体作为替代对象来发泄,造成了非直接的利益冲突。
2 农村项目执行中利益冲突影响因素及影响力
在现代化社会生活中,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在农村项目执行中,关涉到的参与主体众多,包括基层政府、村和群众个人,他们拥有不同的权利职责,彼此间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造成了系列利益冲突,究其根本主要影响因素有以下几种:
2.1 制度缺失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政策制度作为治国的基本依据,确保了农村项目执行顺利。经过长期的探索积累,我国基本建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关涉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中亦有些瑕疵。单就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本身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包括农民集体、村集体和乡农村集体。但是相对而言,农民集体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导致土地主体多元化,他们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市场主体,彼此间的利益纷争较为突出。在农村项目执行中,相关制度的缺陷,势必会触发种种问题,村集体和群众个体的所有权主体模糊,导致其权能残缺,很难有效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侵蚀,进而使得群众个体的利益诉求不断增长。这种利益诉求增长与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状态,造成了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并且在相关影响因素系统构成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新时期,政府应进一步细化农村项目中的利益主体,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法律条文为基础,建立更加完备的制度体系。
2.2 权利贫困
作为一名守法的中国公民,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拥有着诸多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等,而这些也是促进农村项目执行的基础。据相关调研发现,当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参与到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就农村项目执行而言,知情权的缺失,导致群众无法及时了解公共决策行为,对自身利益情况亦无法做出精准判断,一定程度上衍生了职务人员犯罪现象,这是国家法制绝不容许的。同时,知情权的缺失亦连带参与权缺失,限制了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整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马列主义指导,我党始终坚持以民为本,坚持走群众路线。只有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项目建设与执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为民服务的本质价值,并得到群众个体的拥护,进而削减利益冲突。但是,以往我国的总体规划是按照行政层次“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编制,对于最底层项目规划非常不利,部分政府单位为了完成上级指标任务,很难顾及全面,甚少考虑基层群众愿望,从而激发了重重利益矛盾。
2.3 沟通弱化
自由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各相关利益主体拥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此过程中,彼此间的交际沟通尤为必要,是达到利益平衡与整合的必经路径。根据斯坦福研究所的相关结论,利益相关者就是一个群体,在未有这个群体的支持下,组织活动就难以为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人民公社体制的基础逐渐瓦解。村集体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群众个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沟通架接了桥梁。从本职价值定位上而言,村集体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充分发挥代言人的角色作用,关注民生、坚定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农村项目执行实践中,部分村集体对自身价值定位认知不足,甚至有些时候成为了基层政府违法行政的帮凶,其更多地倾向于服务政府,而非群众。正是缘于村集体自治组织的这种错误利益追求,进一步加剧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2.4 监管不力
如上分析所述,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并关涉到政府、村集体、群众个人等多样化的参与主体。在党政联合决策的权力框架模式下,就农村执行中的种种利益冲突,政府公共决策同样面临着利益相关者的困境,而群众个人决策参与权的缺失,使得这一庞大群体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博弈失衡在所难免。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自我党当执政以来,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极其庞大的组织网络,其代表的利益诉求是其他政治组织所不能比拟的。但是,近年来,党政贪污腐败现象日趋恶化,并成为了新一期党政建设的工作重点,其本身的这种不健康发展状态,导致利益表达功能趋于弱化。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从党政成员本身来讲,他们职业精神、思想品质、政治觉悟等均影响了他们的实践行为。同时,群众监督权的缺失,亦为党政干部腐败提供了机会,导致民众利益难以表达。就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而言,由于各参与主体间的监督不足,导致强势群体不断剥削弱势群体利益,进而发生了种种冲突与矛盾。
3 结语
总而言之,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主要表现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众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利益冲突以及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冲突等几方面,是多重影响因素作用的结果。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些许不足。因此,作者希望学术界持续关注此课题研究,结合实际情况,从不同维度解析农村项目执行中的利益冲突,并客观、全面地总结其影响因素及影响力,为下一阶段的利益整合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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