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支持研究
2018-05-14祝见龙
祝见龙
[摘 要]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邢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展速度快,但也存在发展的问题,本文就邢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发展提出了建议措施。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1 邢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
我国在2006年正式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项法律政策的出台,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中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2017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农民合作社发展呈现方兴未艾的良好态势。覆盖范围稳步扩大。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由平均23个行政村有1家合作社发展到平均每个行政村有3家合作社,全国近一半农户成为合作社成员。合作水平显著提升。
截至2014年底, 邢台市共发展农民合作社4015个, 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2564个, 从事养殖业的有710个, 服务业333个, 其他408个。国家级示范社18家, 省级示范社75个。农民合作社涉及农业人口120万人, 涉及农户40.5万户, 实现总收入25.2亿元, 盈余2.06亿元。合作社在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明显。
1.2 邢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
(1)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由当地头脑比较灵活,长期从事种养、营销、生产、小加工和专业大户即农村能人创办;以“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合作模式兴办;依托政府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创办的合作组织;由能人创办合作社是邢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体。
(2)合作社经营范围广泛。合作社经营内容非常多,经营范围以种植、养殖业为主,从行业分布看, 截至2014年末, 邢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 种植业2564家、养殖业710家、服务业333家、其他行业408家。种植业、养殖业合作社占合作社总量的比重为81.5%。基本形成了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技术信息服务和农产品销售、运输、储存、加工为辅的合作社产业链条。
(3)合作社规模以中小型为主。截至2016年底, 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11630家, 但合作社规模以中小型为主, 能够实行标准化生产的合作社甚少。相对于全市庞大的农户群体而言, 覆盖面还不够广, 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不够强。
2 邢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存在问题
2.1 合作社成立动机不纯
一是随着政府、部门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有的地方出现合作社一哄而上,无序发展的状态,从而形成规模小、层次低、组织机构松散的合作社格局。二是一些牵头的农户或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为享受政府政策倾斜,跟风登记为合作社,实际上并没有以合作社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三是有的合作社仅为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坐等上级部门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自我发展意识缺乏,自我经营能力低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2 内部管理急待完善
一是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有的合作社被控制在少数管理人手中,结果是削弱了民主管理的监督作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谁召集、谁决策”,或是政府在扶持过程中介入过多,力度过大,在管理决策上没有尊重社员意愿。二是盈余利益分配不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产品,合作社只是按一定的价格收购,销售后的利润往往与社员不搭边,出现利益对生产者偏离现象,很难真正建立利益共同体。三是合作社不按照章程履行理事会、监事会等职责,未真正为社员谋利和服务,使社员无法体会到成立合作社的优越性。
2.3 融资是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难题
由于法律未规定合作社最低注册资本,有的注册资本甚至不足万元,成员只有十几人甚至几人。这些合作社规模小、出资少、层次低,自身发展后劲小,资金吸纳能力弱,得不到政府的有力资助,延伸产业链难度大。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贷款需要有抵押或担保,但绝大部分合作社因缺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抵押物,自身财务管理制度也有待规范、信息有待透明,担保机构不愿为其提供担保,大部分银行不愿为其提供贷款。
2.4 社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多数是农民,文化水平、管理能力、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素质都不高,而合作社又迫切需要信息利用、市场营销、科技服务、财务核算、经济合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但在目前条件下合作社无法给高素质的各类型人才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也很难吸引和招聘他们。因此,提高社员素质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3 邢台市农民專业合作社发展政策支持建议
3.1 法律支持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群众增强新型合作的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同时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健全、规范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其依法经营、健康发展。通过进一步加强引导,使农民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发展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终取决于农民自己的意愿,各个方面都不应下达发展指标,避免流于形式。
3.2 资金支持
各级财政应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通过补贴和奖励的形式,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同时,在信贷方面应给予积极扶持。各级政府应协调金融部门,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扶持,如提供一定额度的低息或贴息优惠贷款,简化信贷手续,使合作社能够以较低的利率顺利获得发展资金。同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步阶段,在农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以及从事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服务方面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3 信息支持
农民由于信息不畅,对市场变化把握不够而造成跟风,形成“扎堆”的现象,从而造成商品价格的激烈变动,谷贱伤农影响了生产的稳定与农民投入的积极性。因此,一方面可通过专项补贴的形式,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装备计算机并连接互联网,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另一方面,进一步打造农业信息网、电视台农民频道等信息平台,不断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政府有关部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充分发挥当今信息传输快捷的优势,加强信息的统计和公布,便于农民进行市场预测。
3.4 保险支持
为了将农民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的损失降到最低,打消广大农民在生产上的顾虑,应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是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强财政支持,要降低农业保险费率和费用,财政部门要不断提高保费补贴的比例。二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大对涉农保险业务的投入。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措施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参与,开发适合合作社生产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三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会给政策性農业保险公司造成较大冲击,需要巨灾保险基金给政策性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四是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保险制度、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扩大涉农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的种类,通过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向合作社和农户提供贷款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也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
3.5 技术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在合作社社员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科研院校之间架起了桥梁,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了研发基地和实施平台,加快了推广速度。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引导,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级农技部门、农技研究所、农业技术协会以及大专院校建立技术协作关系,通过合作社的组织优势,缩短农户和农业科研机构之间的距离,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及时转化和农业技术的不断提高。同时应有意识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规范的农技推广辅助体系,加强技术含量较高的基础设施、各类示范园区的建设,为农业科技推广、科技兴农夯实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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