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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碳排放权交易发展与期望

2018-05-14马儒川张雨勤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8期
关键词:污染交易环境

马儒川 张雨勤

[摘 要]碳排放权交易是把碳排放权看作一种“商品”,进行市场化交易,利用激励机制推进企业保护环境的一项创新性举措。21世纪以来,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进行了广泛试点与应用,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存在覆盖面窄等不足。基于此,本文从其发展历史、运行体制等方面阐释推行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政策性建议,以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助推“美丽中国”实现。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生态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环境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如何化解环境污染困局,提高环境质量,创造更舒适的人居生活环境一直是政府和民众不断寻求的目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类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如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有机联动,是人们在掠夺式开发后所需要思考的重大课题。

环境作为一个系统,是由多个要素组成的。由于不同要素有不同的环境承载能力,其自净能力也是有限的,所以本质上讲环境仍然具有脆弱性,环境破坏会产生不可逆影响。此外,从经济与环境的角度来看,由于经济与环境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宏观系统,其宏观环境的微观基础不够明确,经济与环境发展的最优点也难以找寻。并且,我国绿色GDP核算的发展相对处于缓慢阶段,政绩考核中环境因素占比不大,很容易在经济发展同时造成环境污染,甚至为了经济发展而引进高污染工程,造成重复投资等不良后果。此外,环境污染尚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其精确分类与测量,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决策不能够缓解环境危机。

大气污染已多次进入公众视野。由图1,我国近五年废气主要污染物中,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指标逐年下降,平均降低3%与5%,烟(粉)尘排放量指标近两年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态势,但绝对量均高于前三年,综合来看,上升约4%,说明环境形势有所好转,但问题依然存在。近几年,全国多个城市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雾霾天气,有些地区PM2.5浓度超标近百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此外,我国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较大,也易产生大量空气污染物,在空气不流通或者逆温天气下易形成雾霾。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其既关乎人民身体健康,又涉及经济发展转型。当然,我国也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环境污染治理,效果较为显著。由图2,从我国环境治理投资方面来看,前四年污染治理投资总额逐年上升,平均增长率为4%;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前四年平稳增长,平均增长率为2%,2015年由于先期环境治理成果较好,投资额均出现小幅下降。这表明我国环境形势好转,但是仍然需要深入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共进,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共同打造,仍需从多个方面入手,做细做实环保工作。

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碳排放权交易是一个创新性举措,其既能够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又能充分调动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积极性。本文首先对现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文献进行简要概述,之后介绍碳排放权交易历史与运行体系,并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简要的经济学解释。最后,结合我国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以期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的深入有效发展。

2 文献综述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已经有很多学者从多个方面提出看法。基于CNKI数据库,“碳排放权交易”为主题的文献自2015年以来有两千余篇,发表数量呈现几何增长态势,研究学科涵盖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经济理论以及经济思想史与宏观经济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等四十个领域,其中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领域占比最大,为27.52%,经济理论与经济思想史次之,占比15.71%。人文社科领域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主要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与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国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与启示等。

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孙良(2009)认为,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应将该制度的共性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坚持政府监管、控制总量。程会强、李新(2009)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指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存在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不合理、政府监管不严、监管检测不力、交易定价不合理、排污收费标准较低等问题。王文举、李峰(2016)借鉴欧盟经验,认为我国应完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科学设定炭排放權总量目标。吴力波、钱浩祺、汤维祺(2014)利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构建多区域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对省市动态边际减排成本进行模拟,发现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碳排放权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更适用于现阶段中国实际。陈晓红、王陟昀(2012)从供给、需求和市场影响三个方面对交易价格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并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配额供给是交易价格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影响程度逐渐减小。此外,能源价格也是其重要因素。

3 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发展历程与运行体系

3.1 发展历程

资源短缺、环境恶化是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公共问题,区域环境恶化带来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因此,解决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参与,凝聚国际智慧,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和思维去解决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起源于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排污权交易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领域的管理,此后,英国、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也相继采取这样的措施。国际上一般认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诞生于2005年。

3.2 世界碳排放权交易运行体系

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较为发达的是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拥有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活跃。如,欧洲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美国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RGGI)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削减计划(GGAS)等。

EUETS的形成原因主要是欧盟为协助其成员国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国减排任务,因此该交易体系主要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实行配额制的碳排放交易权贸易。但是,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额度分配机制是该体系面临的一个挑战。

RGGI是美国首个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也是世界上首个主要通过拍卖方式分配配额额度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RGGI还设置了一系列检测、报告与核查机制,对企业碳排放进行跟踪监控。其次,其监管由 RGGI 公司、各成员州环保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与监管过程严密。

GGAS也是一个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在新南威尔士州,独立定价与监管机构(IPART)根据参与者在州市场电力销售中所占份额,指定其温室气体减排指标,每个参与者都必须减少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最大的特色在于“证书制”,即参与者可以购买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许可证书(NGACs)以抵消其超额排放量,且这种证书可以在参与者之间自由买卖。不过,该体系涉及面广、过于抽象,给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

4 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阐释

4.1 可以加强环境与经济联系程度

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讲即为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其状况影响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是综合性的,与社会各领域均有一定关系。比如从经济上看,原有的西方经济学并没有把环境因素考虑进经济体制,经济主体只是家庭与企业,经济活动是家庭与企业之间的商品购买与要素提供,环境因素被当成了预设因素,形成一个封闭系统。在这种经济体制的认知下,人们对于经济发展更多考虑两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物质交换,经济运作是这两主体间的经济交流。而环境经济学中把环境因素考虑在内,形成一个开放系统,人们通过环境获得各种资源,同时向环境排放污染,最终形成一个开放的系统。其认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认识到原有家庭与企业两主体的作用,同时也要认识到环境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同时该系统结合了热力学两个定理,一是熵在增加,即不可用的能量在增加。由于在能量转化过程中存在能量的流失,基于此,经济—环境系统需要获得不断的补给来源,即太阳能;二是能量守恒定律,任何能量的总和恒定,某种能源的稀缺性并不是由于其总量减少,而是由于其通过能量转化至其他能源,能源质量下降,可利用的价值减少。环境经济学将环境因素考虑在内,符合当前可持续发展要求,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认识的局限性对推动环境改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前述提到,环境在经济大系统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环境为人类提供必要的资源,人类将污染排放至環境中,二者形成一个循环,相比原有西方经济学系统,更加重视了环境进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环境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分支门类,是将经济学知识在环境领域的运用。在环境经济学发展历程中,涌现出多种环境经济理论,推动了经济学向宽领域多层次发展,同时为环境发展奠定经济理论基础。

在碳排放权交易上,科斯定理对此进行了初探。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是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关于产权与交易费用关系的观点。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是明确的,交易成本为零或者足够小,那么无论最初将产权赋予谁,其都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市场均衡总是有效率的。科斯定理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如果交易成本很大,那么科斯定理就不一定成立。在环境上,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人民获有健康权,并且这个权利是明确的,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污染企业就必须根据现有条件选择一种理性方式治污,使得自身成本最小化。又如污染企业享有污染权,这个权利是明确的且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人民就会选择一种成本最小的方式进行自我防护。而实现上述两点的前提是,企业或人民之间的交易费用很小,但现实中交易费用为零或很小几乎不存在,这涉及个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按照经济理性人的假设,每个人都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每个人在决策前都不知道其他人会不会改变策略,在这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每个人之间很难达成统一的观点,交易费用就会产生。并且这也涉及每个人的偏好问题,不同人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会有不同的策略与方法,这也会产生交易费用。

4.2 污染权交易可以发挥市场优势

碳排放权作为污染权的一种,对其分析可以从控制污染的成本与购买污染权的成本两方面来看待。企业一方面可以自己控制污染成本,也可以在污染权交易市场上进行污染权购买,采取哪一种方式,取决于其实施这两种方式所带来的成本,如果控制污染的成本小于污染权购买的成本,按照企业理性原则,其应该选择控制污染;如果购买污染权的成本小于控制污染的成本,那么企业就应该选择购买污染权。

从污染交易权角度来看,实行污染权交易可以使社会成本较小,也即每个企业都能按照自己的排污量自主选择实行污染控制还是购买污染权。污染控制成本高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多排污,同样,污染控制成本低的企业就尽量多控制少排污,每个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找到二者之间的一个均衡点,使得总成本最低。同时,如果所有企业都能够自主进行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也达到了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状态,每一个企业都不会再改变自己的计划,即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状态,社会成本达到最小,这使得污染排放能够达到合理程度,促进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

实行污染权交易制度,可以使政府更有效地对环境污染进行管理。污染权交易制度,本质上是将污染许可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对于其需求量,和正常商品一致,随着价格的升高而降低,即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而对于其供给,可排污的量是由政府决定的,所以其供给量不随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即供给曲线是垂直于横轴的直线。如果某污染行业进入了新企业,其需求增加会使排污权价格上升,这就会使一部分企业重新核算控制污染与购买污染权的成本,进行最优化选择,依然可以达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增加污染权的额度,就会增加排污权供给,价格下降;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限制污染权额度,其同样可以通过买进排污权减少供给,提高排污权价格。总之,政府可以通过环境污染实际情况,调整污染权的发放数额,改变污染权市场价格,企业通过价格变化,改变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成本最小化,通过帕累托改进,寻求社会成本最小化,达成帕累托最优,实现最优的排污权资源配置。另外,实现污染权交易可以减少政府的管理难度与费用,减轻环境税收制定与收缴的困难。原有的环境税收需要对行业的排污成本进行估算,如果税率制定过低,税收激励、惩戒机制难以发挥其效用,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税收的环境约束性逐渐降低,排污量增加导致环境质量每况愈下,并且企业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的意识下降,不利于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而在污染权交易下,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政府只需制定污染总量标准,其余均可以在市场系统内开展活动,避免了政府过度参与和不参与的状况,使政府能够不越位、不失职,对于政府落实保护生态职能发挥重要作用。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企业被动参与的状况,企业环保意识可以得到更好提升。原有的环境保护中,企业处于被动状态,一方面是减少生产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是环境惩治力度不够,治理之后反弹现象严重,且经济发展需要一些重化工业支撑,而其也是地区经济发展重心,监管也因多方面原因存在盲区。总之,企业尚无深刻的环保意识,自觉减排的意识不强。而实行排放权交易后,企业能够根据自身发展理性选取环保方式与策略,并且市场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支付意愿,其配置是有效率的,能够达成成本最小化,避免了单一减排措施带来的治污设备利用率低,治污设备效能最大化难以实现等缺点,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

5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

5.1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过程

2011年,我国在北京、天津等7省市作为试点开展碳交易工作。2013年,深圳率先启动实际交易,各试点省市随后也逐步启动运行。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在发电行业启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试点正式开市运行只有三到四年的时间,在总量设定、配额管理、市场监督等方面的经验还不足,且各个试点区域内部产业和企业情况各不相同,经验尚未成熟。如此一来,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设困难就更大了。其表现在顶层设计非常困难,比如,要考虑碳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方式、碳市场覆盖范围的特征、不同年份国家碳减排目标、未来一个时期的经济增长率和交易体系覆盖行业的成长情况的预判、产业和企业的承受力和竞争力等诸多因素。因此,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重视经验的积累,稳步推进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

5.2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性建议

5.2.1 组织第三方监管力量进入碳交易市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是政府开展配额、监管等工作。但政府力量有限,一方面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顶层实际,另一方面又要進行额度分配管理和后期监督。况且碳排放权交易本身是一种利用市场力量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需要更多市场力量的进入才能使其交易更加公平、透明、合理。要组织更具专业性的第三力量对减排工作进行核查,建立以科研机构、专家带头的非政府性监管机构,既减轻了政府的工作压力,又促进碳交易的透明性、公平性、专业性。

5.2.2 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起步晚,其自身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更不用说与其相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开展试点的地方部门虽然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于新兴的碳排放权交易来说,这些规章制度远远不够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在接下来工作中,一定要注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在不断总结各个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共性与个性,建立起中央原则性、指导性,地方上又各具地区实践特点的法律制度。

6 结语

碳排放权交易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解决方略,是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国家对我国环境治理提出了多项要求,各地区采取了多项举措,查处多项环境污染问题,对主要领导实行问责。可见,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国家工作的重要方面,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面临着很多严峻的挑战。相信,在国家统一部署,各地方协同配合下,环境治理一定会取得更大成效,生态文明建设将更加繁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可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孙良.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构[D].中国政法大学,2009.

[2] 程会强,李新.四个方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J].中国科技投资,2009(07).

[3] 王文举,李峰.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的欧盟镜鉴与引申[J].改革,2016(07).

[4] 吴力波,钱浩祺,汤维祺.基于动态边际减排成本模拟的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选择机制[J].经济研究,2014(09).

[5] 陈晓红,王陟昀.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例[J].系统工程,2012(02).

[6]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J].当代石油石化,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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