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党纪再升级
2018-05-14于生妍
于生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此次修订是在2015年《条例》修改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
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制度成果,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提供了铁的纪律保证。
本次《条例》修订最重要的特征是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政治性是纪律建设的根本所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的相关内容。《条例》第2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如果政治上出了问题,就会失去根基、迷失方向,对党造成极大危害。
这次修订《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条例》突出强调了“两个维护”和“四个意识”。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纪律和法律,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依规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纪法贯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二者的威力,推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开创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为贯彻执纪与执法贯通的理念和要求,此次《条例》在“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中专辟一条,即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用党内法规的形式将这一管党治党重要抓手和措施固化下来,这是做好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的重要举措,成为《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
只有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进而才能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抵御公权力被滥用、国法被践踏的危险。
党员干部要在行动上做到遵纪守法、严肃执纪执法,首先要在思想上养成遵纪守法的规则意识。不但要深入系统地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要时时刻刻绷紧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这根弦不放松,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纪严于法的规则意识牢牢植根于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之中。
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真正从思想上树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条底线皆不可触碰的意识。同时要突出纪严于法的意识,与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维护党章的权威,真正使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忠诚于党的事业,履行党员的职责,自觉抵制权钱色等的诱惑。
将铁的纪律转化为自觉遵循
党中央时隔三年再次修订《条例》,向全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广大黨员干部应以此为契机,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准确全面理解,掌握精神实质,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尤其要把握好《条例》中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的新规定。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
“家风建设”首次写进《条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方面,关系党的形象。“生活纪律”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家风不正等问题,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加强家风建设,进一步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知纪明纪,方能遵纪守纪。纪律意识是否牢固,是党员干部能否遵守党的纪律的先决条件。纪律意识不会自然养成,必须通过不断学习增强。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到大是大非的问题上,落实到日常工作中、生活小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