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与政府职责
2018-05-14于翔
于翔
摘 要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在林业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保护我国森林资源措施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们的环保意识的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工作进展十分顺利,因此,想要彰显政府在林业生物防治方面的相关作用,就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政府在防治公共服务中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 林业;有害生物防;公共服务;政府职责
中图分类号:S763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23.041
随着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林业生物灾害的防治责任主体也已由过去统一的村级集体转移到千家万户分散的广大经营者[1]。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如何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以适应广大农民对新形势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需求,已成为国家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充分发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的功能和效率,关键在于把握好防治公共服务的内涵,加强防治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应承担的相应职责。
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的概念
生物防治是利用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的关联性防治有害生物。例如,利用寄生性等有害生物的天敌进行防治,但是目的绝对不是让有害生物消失,而是利用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可以理解为以政府领导为主,组织社会上的集体和个人一起努力,加强对林业的关注,发现并及时防治林业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具有社会性及公共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平衡的是一项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另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不具有排他性,完全是人人都可以参与的维护环境的举动,投资小,收益大,在推动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2.1 森林防预组织机构建设
建设森林防预组织机构是为了培养和扩大社会化防治的服务组织[4]。具有政府职责的的各级森林防预机构或者测报点和社会层的支撑,在广义上都属于森林防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中起着主导作用,要时刻监视森林的动态变化,一旦发现有害生物的痕迹,要立刻向上级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更重要的是,这些机构的相关人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还要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从而才能应对突发事件。
2.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除了机关内要配备专业人才,还要注重培养新人,建立一个人才储备库,以备不时之需,这样做不是浪费资金,而是一种未雨绸缪的做法。
2.3 林业防治基础建设
除了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办公设施、调查器械、防治设备和检疫仪器等方面的设备设施,还要加快推进防治机械化、现代化建设,组建飞机或车载喷雾机等各种新型机械防治服务队,建设飞机防治作业起降简易机场,为广大林农提供有偿防治服务,以提高防治效率,降低防治成本,增强防治效果。
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的内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政府直接领导、统一组织协调。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统一部署。3)全额保障公共财政中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支出,并随经济发展而增长,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调国家防治监督和依法行政,建立必要监督约束机制。4)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5)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人才教育和培训等。
因此,当前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不仅要促进社会化防治服务,把能靠市场机制和民间力量解决的具体的技术指导、灾害除治等微观服务推向社会和市场,由防治公司、防治专业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防治协会和专业大户等社会化防治组织负责,还要改善和加强政府和森防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的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监测预警、检疫检验和防治管理方面的工作,为林农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提供保障。同时,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彻底解决森防机构人员工资及事业经费还存在自收自支的问题,并逐步将森防检疫机构纳人参公单位管理。
4 结语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虽已初具规模,但由于相应政策措施不配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还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有必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体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遵循“政府倡导、部门指导、公司主导、市场引导”的原则,本着提高县级、完善乡镇级、扶持发展防治专业队的思路,充分利用乡镇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林农大户等资源,着力构建以公共服务管理机构为支撑、社会防治服务组织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现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赵瑞兴,王玉玲.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改革实践[J].中国森林病虫,2010,29(3):44-46.
[2] 李贵珍,高玉梅.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对策的探討[J].科学时代,2010(9):40-41.
[3] 詹祖仁.对林权制度改革后县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的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2011(6):255.
[4] 屈家树.论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续)[J].林业经济,2002(11):36-38.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