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会科学应该且可以实现韦伯的“价值中立”以及对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价值中立讨论
2018-05-14李易林
李易林
实证经济学研究的经济学原理方面的抽象理论,做到韦伯阐释的“价值中立”原则并不难,这也是经济学能够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条件,然而基于经济学抽象原理发展出来的具体理论却难以做到所谓的“价值中立”问题。本文将就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进行解释,并对宏观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带来的价值冲突问题进行回答。
社会科学中的价值问题
自然科学属于可感觉的“现象世界”,旨在探寻普遍规律,关注纯粹事实,可价值不涉;社会科学则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研究的是不可重复的历史个体人及其行为,故一定与
“对文化现象的内在意义的移情、知觉的解释有关”。
实证主义在研究方法上仿效自然科学,故而将客观性奉为圭桌,以价值不涉为基本原则,力主消灭主观偏见,不带价值判断地去揭示社会现象的秩序和规律。
但是实证主义也混淆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差别,并用客观主义排除了社会科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价值的合理的应有的地位。
社会现象既是人的有目的活动的结果,也是一种特殊的非重复的历史现象,这就造成了社会研究和自然研究的很大差别。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而人的行动又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
这些特征使得客观分析对社会科学来说不能和“价值无涉”就轻易地一致起来,而免不了要碰到李凯尔特提出的
“价值关联”这一概念。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少不了要借助价值判断或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
“意义”,即少不了要参照价值对人的行为意义作出理解,并最终认识社会现象。
新康德主义明确划分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对象、方法、目的等方面的区别,并区分了事实与价值、价值关联与价值评价的界限,从而纠正了实证主义者的唯科学主义倾向。但它却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否认社会历史领域里规律性的存在。而认定社会历史事件(包括经济现象)只能依靠伦理的、审美的体验来把握,又进一步使之由主观主义滑向非理性主义。
韦伯的“价值中立”
韦伯所定义的“价值中立”是指与
“价值关联”相伴而生的“价值中立”,而并非是与“价值无涉”划等号的、为实证主义者所定义的“价值中立”。这种“价值中立”并不包含从社会科学中排除价值问题、价值研究以及价值判断的意思,而恰恰相反,它是作为“价值关联”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提出的。更确切地讲,韦伯持这种理解,是要求社会科学家一旦扮演了独立于其他社会角色的研究角色,在面对他所发现的资料时就要停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无论研究的结果对他或对其他什么人是否有利,他都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资料。
韦伯提出“科学内价值立场”有两层含义:
(1)研究者对个人情感、偏好和立场的超脱;(价值中立)
(2)研究者对研究群体共同操守的移情。(价值关联)
“价值中立”的可实现性
韦伯认为,一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他人他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人们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的情况下,他希望去做什么。韦伯区别实然和应然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在社会科学中驱逐道德意图,保持其在研究社会现象时“价值中立”的立场,从桎梏中解放出来。
然而,绝对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是不存在的。
韦伯自己也承认:“不存在完全‘客观的有关文化……有关社会现象的科学分析”,这些分析无法摆脱特殊的和
“片面的”观点,“它们总是为了阐释的目的而被选择、分析和组织的”。
那种绝对的“价值中立观”——即认为在观察、描述、分析等经验研究的所有过程中,都应该、也能够排除一切价值因素之左右的看法是不现实的,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也是行不通的。不说别的,就说我们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所使用的语言,本身就是一种难以排除文化或价值因素的认知载体或工具。
如果我们将“价值中立”视为一种从事科学探究的规范性原则,强调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那么“价值中立”就不仅有其现实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行的。這种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原则并不否认社会科学研究所具有的价值意义,但认为必须视这些价值意义为客观的、给定的或某种既成的东西,而不能将我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偏好强加于研究对象。
比如,“吸烟有害健康”这一陈述尽管有着明显的价值色彩,但并不妨碍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因为这种客观性和科学性是以吸烟行为造成的病理事实为前提的。换言之,科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应是独立于研究者的价值立场的,它们不会因为人们的主观好恶和价值观的不同而变化。
这样的“价值中立”原则显然依附于这样一种科学观,即科学不是文艺创作,也不是政治辩论或宣教布道,它有着自身的方法论和逻辑的要求,所以在科学研究中不能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判断,而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个人的主观好恶性和价值倾向所可能导致的对事实的歪曲。
这样的程度上讲,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在社会科学中是可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