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
2018-05-14武梦萱
武梦萱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攻坚期,而深入扶贫,精准扶贫则是扶贫攻坚中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精准扶贫,就是要对扶贫对象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扶贫资源实行精确化配置,对扶贫对象实行精准化扶持,确保扶贫资源真正用在挟贫对象身上、真正用在贫困地区”。作为一名法律人,在法律视野下审视农村精准扶贫开发问题,并试运用法律思维对农村扶贫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精准扶贫 脱贫 法治
绪论
打赢脱贫攻坚战需有力的法制保障,笔者从依法治国,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有序推进和以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研究,旨在有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法律约束力方向实现贫困县、贫困村脱贫摘帽及贫困户、贫困人口的真正脱贫,坚决在法律制度设计上避免出现“假脱贫”、“被脱贫”和搞“数字脱贫”的情况发生。
农村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扶贫工作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现行农村精准扶贫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1)农村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数据交换渠道还存在瓶颈制约。我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的主要依据是:农户的人均纯收入足否超过或低于扶贫标准。在建档立卡过程中,明确要求地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十一种”情况(如财政供养人员、企业主、有商品楼房、有小汽车等的家庭)进行重点审核,但由于工作量、信息量、数据量过大,涉及公安、民族、残联、车辆登記、工商登记、税务、房产、财政等十几个部门,及个人隐私信息保密、数据安全和部门工作要求等因素。贫困户数据与行业部门基础数据不能有效共享,贫困户识别不精准、基础信息不实。
(2)扶贫资金用于到户项目缺乏法律约束
各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规定整村推进项目由贫困群众自主选择,贫困群众倾向于选择能够立即改善村内生产生活条件的扶贫项日。在项目的确定上存在着政府引导与群众意愿相左的情况。此时,按照规定地方就要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不能采取强制的方式强迫贫困群众自主确定的项目,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实际实施精准扶贫的到户项目时,出现无法进行立项的情况,造成到户的产业项目比例不高,体现出扶贫资金用于实施整村推进产业项日方面存在缺乏法律约束问题。
(3)农村扶贫项日缺乏建立在法律约束下的风险抵御机制
贫困农户大都没有经济基础,到户实施扶贫项目后,自有资金不足,筹集匹配困难,大部分贫困户只能通过向银行进行贷款的途径来解决启动金。由于针对贫困户实施的到户项目大多数是种养殖项目,农业和畜牧的增收产业项目的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风险非常大,加之项目缺乏建立在法律约束下的风险抵御机制,作为农户个人基本没有抵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一旦项目失败或者发生风险,贫困户将面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反而会因项目扶持而更加贫困。
农村精准扶贫法治保障
(1)明确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法定标准和程序
明确扶贫对象的精确界定,当前开展精准扶贫的重要基础是扶贫对象的识别精准度,只有扶贫对象的识别达到精准,在精准扶贫的运行上才会实现后续的精准,就要求在立法配套机制方面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进行有效的建立,对扶贫对象要确定规范的程序和法定标准,实现农村扶贫对象识别的法制化,使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进入法制轨道。
(2)建立健全资金整合保障机制
扶贫立法应树立资源意识,扶贫目标的实现作为衡量各类扶贫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尺度。将扶贫资金、行业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等,打捆整合到贫困县。把扶贫工作与产业发展统筹起来谋划实施。对扶贫资金整合明确保障机制,通过法律来形成强制力,对于涉农涉贫的资金项目,应明确必须解决扶贫部门分解的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在资金项目安排上要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年底进行对标,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资金整合提供有力保障,实现形成扶贫攻坚的合力作用。
(3)健全农村扶贫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提出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农村精准扶贫规划和精准脱贫计划的落实情况、农村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精准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人大对条例的监督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充分发挥好人大监督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农村精准识别、精准扶贫、精准帮扶和精准脱贫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有关行业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主要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在规定时限完成脱贫计划和减贫任务的,进行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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