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8-05-14史瑞杰
史瑞杰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部署,2017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中共天津市委在市委党校举办6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培训班,每期5天,对全市市管干部进行集中培训。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思想精髓、核心要义的认识,更加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的重大决策部署,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津沽大地生动实践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本刊选取培训班上部分学员的学习收获陆续予以刊发,供大家学习交流之用。以下为第二期培训班部分学员的体会文章。
参加“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培训班”收获巨大,特别是李鸿忠书记的报告,为我们“学懂、弄通、做实”十九大精神做了非常深刻的辅导,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是落脚点,社会公平正义是价值指向,二者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十九大报告中多次被强调,“八个明确”中的第二个,是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十八个坚持”中的第八个,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是超越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最真实最全面的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所在。对于何为公平正义,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公平正义是发展变化的,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公平正义也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尽管如此,评价和判断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公平正义以及公平正义的程度,还是有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它的价值指向或受益群体,是指向少数人、多数人还是每个人。在中国古代,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德,在西方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分配正义也是将价值主体指向统治阶级或贵族,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现代分配正义虽然扩大了全体的受益范围,并且强调自由、平等、博爱,但它并未解决和处理好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存在著事实上的不公平和不正义。正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把“每个人”和“一切人”作为社会价值主体,开辟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向和道路,但是在实践中探寻实现公平正义的路径仍然曲折而艰难。前苏联东欧剧变原因有多种,根本原因是没有解决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曾经把“平均”视为公平,结果导致共同贫穷。改革开放后,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但又出现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问题。因此,根据历史和现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思想,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实践和方法论意义。
从理论上看,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对“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重要发展。以人民为中心,不是以少数人、甚至也不是以多数人为中心,而是指“全体人民”,这不仅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而且是对以往所有公平正义理论的进一步超越。
从实践上看,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就是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在2017年11月11日召开的APEC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3亿中国人,一个都不能少。”因此在实践上,习近平总书记将社会公平正义指向了“每个人”。
从方法论上看,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不仅有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而且注重扶贫同扶老、扶智相结合;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等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方法论,要在实践中很好地坚持和运用。
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