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问题及对策
2018-05-14徐晶
徐晶
一、解读扶贫资金
这里所提及的扶贫资金为财政扶贫资金,所谓财政扶贫资金实则指的是基于国家层面,为改善贫困落后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提升当地居民的整体生活质量、综合素质,并未社会公共事业发展作贡献的财政专项资金。为将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实现,政府有关部门便在国家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之中添加了“减缓农村贫困”这一新内容。除此之外,政府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性非常强的扶贫计划。从过去到现在这几十年的改革进程中,政府部门不断增大专项扶贫投入力度。单在2017年经由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扶贫资金就达到67000000000元,这同2016年相比,增长了43个百分点。
扶贫资金在国内各贫困区的投入,可有效推动当地经济发展,适宜的改善当地人民生活,稳步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数。从相关调查了解到的资料得知,在1978年的时候,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数在770000000人以上,随后经政府部门的不懈努力,到2017年时,该数字锐减到50000000人。可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中国已有700000000农村人摆脱了“贫困”的枷锁。即便是这样,与财政扶贫资金有关的审计监管工作,还未形成一套相对科学、完善的审计监管体系,且因日常工作中审计监管工作难以做到位,促使扶贫资金在拨付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多问题,诸如:私自挪用贪污、申报欠科学以及管理效率低等,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均严重抑制到财政扶贫资金经济效益的发挥。
基于此,应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强化审计监督力度,针对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应实施持续跟踪与审计工作。针对审计监管问题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防控手段,通过实现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来推动审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剖析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中显露出的问题
(一)审计监管的主体地位缺失
T.G.Higgins(美国学者)认为审计师当具备独立性特征,但这一独立性涉及到两类含义,一类为实质上独立,一类为形式上独立。前者指的是审计师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来发表审计建议,这其中并不屈从或则依赖于外界压力;后者指的是审计师当在第三者面前表现出相对独立的一种委托单位的身份。
就现阶段国内所推行的扶贫资金审计监管体系可看出,占据主导地位的不是审计监管部门,而是政府职能机构。基于政府层面将扶贫资金审计分层两部分,一个为常规审计,一个为专项审计。
首先针对常规审计多是由同级别的审计机构围绕扶贫项目前期的立项、中期的监督和后期的评价等内容进行审计,但是因同级别审计机构在具体审计环节,易受被审计者控制或者领导,如此便意味着他们更加偏向于审计风险较低部分,简单说便是不愿或是不敢得罪当地政府,进而便无法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即缺乏独立性。而专项审计又是由审计署委派专职审计工作者前往异地展开审计工作,从相关文献资料中得知,常见的一些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问题几乎不会出现在常规审计报表中,更多时候出现在审计署所主持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对于这样一种审计方式,其与常规审计相比较,最明显差别在于独立性强,究其原因是因为异地审计直接跨过了同一级别的行政体系,如此便缩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然而需注意的是,专项审计并不适用于中小型扶贫项目中。
(二)审计监督范围偏窄
国内财政扶贫资金涉及到的审计监管工作还表现出全面性、深入性不足等类问题。首先审计监管较为注重事后评价,并未过多强调事前预测以及事中跟踪等工作,如此除了难以确保扶贫项目真实性以及效益性外,还易在项目执行环节发生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其次较注重对经济效益的评价,未对社会及生态效益评价引起足够多的重视。同能够量化的经济效益相比,社会及生态效益需要的时间长,且断断续续进行,即无法使用客观条件对其进行量化比较。
基于此。审计工作者便会基于理性经济视角,选择回避风险,但若生态及社会效益评价被忽视,便会对审计监管深入且全面的实施造成阻碍。
(三)审计监管水平十分有限
多数时候,财政扶贫资金有着涉及面广、规模大等特征,若单一的依靠“单点离散”的局部审计监督法,难以取得非常好的审计监管效果。但即便是审计工作者与相关部门已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在具体的审计监管工作中依然使用着相对传统的审计监管办法,使得审计监管水平一直停留在非常低的水平状态,即无法取得有效的审计监管效果。
三、探究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适时提升审计监管部门的独立性特征,显现主导地位
为提升扶贫资金审计监管水平,第一步要做的便是适时将审计监管主体壮大,这需要聘请数额足够多的专业注册会计师,由他们逐渐一支专业队伍,负责各项扶贫资金审计工作,且这样可起到较好的政府审计资源有效性同政府审计需求不断增大两者间的矛盾。
具体来讲,专业注册会计师招聘环节,当制定严格的招标程序,只有通过一系列考核的会计师才能允许进入政府审计部门,用以扩充审计主体,防止出现同级别行政机关招标选择会计事务所的行为。
此外,为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平,当将审计工作者的薪酬同同级别的政府财政分开。同时,为尽可能的将有限政府审计资源效益发揮出来,应使用“异地交叉”审计的办法,如此除了能起到比较好的政府审计成本节约效果外,还能为审计工作者提供一个更好施展能力的审计平台。
(二)有效完善审计监管体系,拓展审计监管范围
首先针对扶贫项目当制定一系列严谨且完善的审计监管流程,这其中当包括考察立项效益性与合理性(事前)、及时跟踪监控项目进展(事中)以及适时评价(事后)等内容,防止扶贫资金在分配、使用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私自挪用、闲置以及冒领等问题,进而影响到资金使用效率。
其次便是基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视角,对扶贫项目展开综合性评价,以形成全过程覆盖的一个评价体系,这对那些难以用货币资金直接进行量化的社会与生态效益,可通过构建一个独立的评价方式来科学划分审计监管体系的层次,即使其监管目标更明确、效力发挥更充分。
(三)形成大数据思维,提升审计监管水平
现阶段,受信息技术影响,与扶贫资金有关的各部门管理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一个数字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平台中审计监管工作者可利用大数据对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形成大数据思维后,审计工作者可围绕扶贫资金项目、用途以及政策等内容进行管理,更为详尽的对部门及其相关数据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分析,而后从多为角度分析结果,以便更精准的打击不良行为,进而提升整体监管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提升国民平均水平,早日实现小康社会所拟定的发展战略,而文章主要针对扶贫资金在审计监管中显露的问题进行分析,而后总结了一些能提升整体审计监管水平的有效策略。(作者单位为河南省上蔡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