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与公司治理
2018-05-14汤利军
汤利军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起着经营管理与承上启下之作用,在加强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层面需要从机构与人员构成、董事会会议的规范管理两方面入手,综合各方面的要素,构建完善的董事会制度,以致完善的公司治理。
在公司的早期历史发展中,呈现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形态,在这种公司形态之下,公司由所有者自己经营与管理,而无外部力量的参与。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股权的分散与企业治理的专业,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而是通过“委托-代理”机制来完成经营权的分配,股东以委托人的身份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委托给受托人,由董事和经理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由监事会来负责公司的监督。在公司有限责任的发端与“委托-代理”机制的发展下,现代的公司治理模式渐趋成熟,公司治理模式中关键的经营与管理行为是由董事会来完成,董事会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因此如何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在公司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董事会职能及作用的立法表述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为:(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比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可以看出公司的作用在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如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公司的具体事务是由董事会来完成,公司的权力是由董事会来行使。另外,通过《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会议的程序之规定,也可以看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重要角色,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會来召集,只有在董事会不履行职务的情况下,才可由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起召开,可见,介于公司经理层、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之间,董事会起着承上之作用。同时,董事会的职权之一在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着公司实际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经理层的聘任,也对经理层的日常经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确保经理层尽到自己的忠实勤勉义务,起着启下作用。由此可见,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到负责实际经营行为的经理层,董事会上承股东会的授权,下定经理层的任命与公司经营,在公司治理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
(二)董事会职能及作用的理论表述
1.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下的防范作用。现代公司的有限责任形式,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扩展了公司制企业的股东边界,作为股东有了更多的合作意愿,使得公司更为快速的发展。而正是由于有限责任这一边界的存在,也不免使得股东会做出更多的风险性选择,甚至由于自身专业的限制,会使得公司的经营因为无尽的冒险行为而趋于破产。而作为董事的股东,虽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但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要求,一方面董事会作为实际的经营管理者,会受忠实勤勉义务的限制,致力于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股东在作为董事时,也基于忠实勤勉义务的限制,不会因为有限责任这一保护就滥用自身的地位,对公司治理无疑也是一种保护。
2.扩展公司制企业的合作边界。有限责任制度扩展了股东之间物质资本的合作边界,董事会制度则扩展了拥有物质资本的股东与拥有管理才能的董事之间的合作边界。由于董事会的存在,使得公司治理体系的建构由更多的亲缘血缘式家族企业向现代的契约式公司进行转变,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董事会运作体系的规范
(一)董事会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的规范
1.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与规范。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为公司股东选举出的决策者及主管公司业务的管理者,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员为3-13人,股份公司的董事人员为5-19人,董事主要由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构成,其中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在外部董事的选择上,应结合企业的发展和上市公司合规运行情况,充分考虑了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和信息化专家,实现内、外董事的优势互补,促进董事会结构的合理化。
(1)完善人员选聘,加强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但同时也会面临着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此时需要选聘真正能维护公司最大利益的董事进入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担任具有消极资格,如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等,董事的消极资格属于董事任职资格的底线,在此底线之上,结合公司的具体需求与董事个人情况,充分考虑董事年龄构成、专业知识、董事背景多样化等因素,选举忠实勤勉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在董事任职期间,公司治理层面需要建构合理的董事评价体系,对董事是否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进行评估与监督,确保公司董事能够尽职尽责,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担当的角色为监督角色、战略角色与资源提供者角色。于监督角色而言,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注入活力;于战略角色而言,独立董事运用其专业知识,解决公司面临的难题,同时为公司的经营构建有效的战略;于资源提供者角色而言,独立董事运用其地位及资源,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战略机会。
为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上述角色,需从独立董事的聘任到独立董事的解聘这一全过程来进行把握。从独立董事的聘任角度,既要考虑独立董事的专业性、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也要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包括经济独立、人格独立、业务独立、运作独立等;从独立董事的履职角度,不能简单地将独立董事视作公司的经营顾问,而是让独立董事实际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参与公司的重要事项,为达此目的,既要通过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监督,确保独立董事积极关注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发表意见,也要通过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自由地行为;从独立董事的激励角度,需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独立董事行为,积极为公司献策,减少代理成本;从独立董事的业绩评价与解聘角度,需构建合理的独立董事业绩评价体系,对独立董事的工作从敬业责任、忠实义务、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评价,确保董事会拥有切实能为公司经营做出贡献的独立董事。
2.董事会组织机构的完善。董事会虽行使经营管理之职能,但仅凭规模较小的董事会会议难以完全胜任,在此基础之上,同时为了加强对董事会工作的监督,董事会会分割出一部分职能建立专门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股份公司董事会需要至少设立 4 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除了完备性与任职资格的要求之外,同时也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避免职权冲突与职能缺失,如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形成一个董事筛选和提名的监督与平衡机制,确保选举出的董事符合公司的利益;薪酬委员会负责决定公司的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保证形成公平有效的分配机制等。
3.建立全方位的沟通机制。加强董事会与党委会的沟通,加强董事会与股东、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加强董事会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加强独立董事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通过全方位的沟通,确保决策信息的畅通。建立董事调研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董事对行业发展、公司重大项目、重要业务板块等进行实地调研,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创造条件。
(二)董事会会议的规范与管理
1.会前的充分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前,需要对董事会会议关注的事项有明确的知悉,同时也需要明晰董事会召开的目的,即明白为何需召开董事会。一般而言,董事会会议的目的为,就公司战略达成一致,并就战略的有效性进行充分评估;根据既定的公司战略,对企业日常的经营问题确立并实施清晰的行动准则;在整个组织内部成功确立并实施可靠的后续计划;赢得外部资源投入,为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确立标准;确保企业符合所有基本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企业在员工健康、职业安全和证券交易法规等各方面不违背公司治理综合守则的规定。对于某一次会议的目的的了解,可以使得会议全程围绕着重点问题来进行,而不会因为非重要问题而进行过多的讨论,提高董事会会议的效率。
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需要各部门进行合作,严格执行年初下发的固定议案工作计划,强化董事会提案的实质性管理,提升议案的可预见性和完备性,认真策划。而为了确保参会董事对议案有充分的了解,需要事前向参会董事发放相关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的发放时间需要进行充分考量,过晚不能保证董事由充足的時间熟悉会议事项与目前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过早则无法避免需进行更新的风险。
2.人员的尽责性。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同时需要副董事长协助其进行工作,在董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进行工作。由此看出,董事会会议的召开需要董事长充分履行自身职务,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也应尽职尽责;同样为确保议案内容的完备及会议的顺利开展,也需要各部门人员进行通力合作,各尽其责。
3.程序的健全性。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程序问题属于至关重要的问题,程序的瑕疵一定程度上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致使会议决议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也可能使得相关程序需要重新进行。《公司法》详细规定了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与决议程序,如普通会议需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等。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程序来看,需明确召集权人及召集的顺序,明确会议通知的对象、会议通知的时间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确保董事于法定时间内收到与会议相关的材料,了解会议的内容,确保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从董事会的召开程序来看,需要严格把握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避免董事会决议因此而无效。从董事会的表决程序来看,需严格遵循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法定人数,同时需要对整个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进行签名。
4.内容的完备性。董事会会议议案的内容会涉及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非由董事会来具体负责执行,而是由公司的各个部门进行分工与通力合作,因此议案所涉内容并非只需由一个部门来进行所有工作,而是需要多个部门进行配合,因此在确定议案的内容之时,需要在公司的多个部门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某一事项需要由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名称及议案内容,保证议案内容的完备性,避免在会议过程中发现有遗漏而需重新进行相关程序,浪费人力物力与财力。
5.会后管理。会后管理的要素在于三点,一是在于会议纪要的整理;二是在于会议议案的执行;三是董事会的评估。其一,若董事会会议持续时间较长,所议事项较多,则需要在简单的会议记录之外配备稍详细的会议纪要,并在会后及时发给参会董事,进一步强化董事的会议记忆,对会议的内容有更充分的把握。其二,正如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一般,议案的内容在表决后如果得不到充分的执行,则等同于无此议案,整个会议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在会议结束后,针对表决通过的议案,必须派专人对议案的实施进行紧密跟踪,确保议案内容得到充分有效的贯彻执行。其三,作为正在不断发展的企业,在公司治理上也需要不断发展,做到精益求精,因此需要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定期评估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效果,明晰其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才能最终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治理与公司治理的发展。(作者单位为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