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思考
2018-05-14鲍晓聪
【摘要】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存在着一些尤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社会治安差,青少年犯罪频发并恶性反复。其中,青少年犯罪一直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现象,这不仅是来源于青少年本身,更是社会给他们贴上了相关的标签,从而让他们消极地承认自己的相关行为,并走上了一条永不能回头的犯罪道路。贴标签这样的方式就是标定理论的一个方面,所以了解标定理论的一些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青少年的犯罪历程。
【关键词】转型期;青少年;犯罪问题;标定理论
一、青少年犯罪的相关调查
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这其中不仅包含着家庭方面的因素、青少年心理影响,而且还有社会上其他成员对待犯罪青少年的态度。青少年的犯罪不仅比较普遍,而且还经常反复,他们不仅仅是单纯的犯罪,而是会在犯罪之后继续重复之前的犯罪行为,这样的行为源于他们自身对自己的标签认定,同时也是来自于社会上其他人对该犯罪人的认定。关于家庭方面和心里的影响研究已经十分深入,所以我想谈一谈社会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态度。经过调查研究,很多青少年在犯罪之后,不管是拘役管制,还是单纯的收容教养,等到他们重新回到社会中,总是会受到社会上的歧视与偏见。不管这个青少年的过错如何,他都会受到来自社会成员的消极否定与差别对待。大家会自动统一战线,认为破坏了当下的社会秩序的那个犯罪分子一直都会选择重复之前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其不法的目的。一旦个人被贴上标签,大众会用所贴上的标签来看待这个人,这个人也可能开始把标签当成自我同一性,从而逐渐的迷失在犯罪的道路上。青少年作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社会群体,不应该过早地被社会贴上标签,他们以后是祖国建设的主心骨,一旦认同了社会给予的标签,他们的认知就会过早停留在犯罪阶段,不利于社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标定理论的相关内容
标定理论,又称为贴标签论、标签理论,是以社会学家莱默特和贝克尔的理论为起初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工作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有初级越轨,但是只有被贴上标签的初级越轨者才有可能走上越轨生涯。一个人的自我知觉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社会影响的,与此同时,一个人对自己的了解,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别人对他的态度。标定理论就是在这种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犯罪的标定理论认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社会对人的一定行为贴上了违法犯罪的标签。贝克尔提出:“违法行为并不是一个人行为的固有性质,而是他人根据法律规范惩罚犯罪人的结果。所谓违法者只不过是一个被成功地赋予了一定标记的人,而所谓违法行为只不过是一种被人如此标定的行为。”同时标定理论所解释的并不是初始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是那些由社会对初始违法犯罪行为做出的反应所造成的继发性犯罪行为。随后莱默特指出了社会强加给初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者的侮辱性标签在产生、发展和保持继发性违法犯罪行为上的相关作用。
三、标定理论存在的不足及其与青少年的关系
尽管标定理论有种种合理的甚至是进步的内容,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第一,没有充分论述最初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因而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原因理论。第二,夸大了社会环境和社会压力对犯罪行为产生的作用,忽视了在犯罪产生过程中犯罪人自己的能动性。第三,标定理论关于“任何行为从固有性质来看都不是犯罪的”这个观点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的确,在犯罪领域中,许多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质,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国家中也很不相同,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也是不同的。但是不能把这种相对性夸大到無以复加的地步,我们必须看到,有许多行为不论在什么文化背景和国家中,也不论在什么历史阶段,都是作为犯罪来看待的。例如,乱伦行为、无故伤害他人身体、剥夺他人生命、盗窃他人财物等。这些行为永远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无论是否被公开贴上违法犯罪的标签,都会被人们看作是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青年人犯罪的活动中更是这样。
年龄、社会经济阶层和种族是决定不同刑事司法判决类型的主要的犯罪人特征,所以这就意味着对实施同样行为的人来说,由于其年龄所属的社会经济阶层和种族的不同,有些人会被贴上犯罪的标签,确认他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而有些人则不然。来自下层社会经济阶层的人,特别是持不同政见者、青少年更容易成为贴上犯罪标签的对象。费尔德曼指出:“在相同的初始犯罪之后的那一阶段,如起诉、搜索、逮捕、审讯、定罪和判刑等阶段中,一定的社会人口集团可能比另一些集团有更大的被置于下面的程序中的可能性,而且犯某些罪的罪犯更容易受到监禁。”这样也导致了青少年有更大的可能性被贴标签,这样的标签一旦贴上给青少年的人生会带来难以逆转的灾难,甚至会毁掉他们的一生。青少年肩负着未来的希望,这样的理论显然是发展和提升自己的一大阻碍。所以,标定理论的研究还应该继续完善,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罚,我们更应该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1]林毓敏.中国当代青少年犯罪状况调查[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02):33~46.
[2]李崇.青少年犯罪的危险因素[J].犯罪研究,2017(01): 37~44.
作者简介:鲍晓聪(1994—),男,汉族,河北新乐人,本科在读,河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