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司法认定
2018-05-14张普定张乔欣
张普定 张乔欣
〔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司法认定主要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包括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目前,由于《刑法》对这些特征规定得比较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认定比较困难。为此,在《刑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结合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准确认定,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的各种表现,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进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6-0093-03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由此我国进入了扫黑除恶的关键时期。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但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些特征不很明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在把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扫黑除恶的现实需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准确的司法认定。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贯彻党中央精神,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司法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共同特征 〔1 〕,同时,作为一种高级的犯罪集团,又具备独有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雏形,比黑社会组织危害程度小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有多方面的表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较为稳定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形成的组织,与一般的共同犯罪人员结合形成的团体组织有一定的区别。一般共同犯罪多为临时性组合,犯罪活动结束后团体就解散,组织随意而不严密;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形成的组织结构严密而稳定,可长时间存续,不会随时成伙、随时解散。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吸纳成员时有严格的标准,成员加入后需将组织活动视为其“职业”,尤其是对于“骨干人员”,不允许其随意加入或退出组织,各项活动均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格管控。再次,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时间较长,犯罪活动频繁、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雏形是犯罪团伙。当这些犯罪团伙具备一定实力后,就会试图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最后逐步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人数较多,组织内部分工明确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通常较大,组织成员一般都在10人以上,其内部等级森严、分工明确。成员一旦加入,必须各司其职、不得越级。组织内部一般分为三个级别:第一级别为组织者,是具有绝对领导地位的“老大”;第二级别是入会较早、资历较深、贡献较大的“骨干人员”“积极分子”;第三级别是入会较晚、经验不足的“马仔”。组织成员做事需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一旦越级就会遭到严厉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的地位不同,一般有严格的等级,有明确的座次和地位,在组织内部各个成员有固定的称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的负责人称“组织者”,形成以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负责人称为“领导者” 〔3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約束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严密稳定,等级森严,多从事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其对成员管束极其严格。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家庭、普通单位一样往往有自己的“家规”和“单位章程”。这一要件可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考要件。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存在性别歧视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存在极端暴力危险性,因而绝大多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男性,且十分排斥女性。即使有女性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不会让其触及犯罪组织的核心活动,只是指派她们从事一些渔利的相关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女性的地位极低,经常被作为“物品”进行交易,组织内部对女性成员的打骂凌辱也十分常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
《刑法》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规定概括为三种手段,即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这两种手段以外的其他各种各样的手段。该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以绑架、抢劫、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占多数,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面目出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社会上大多进行收取保护费、替人讨债、帮助非法拆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一旦目的无法达到,就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势单力孤的群众进行欺压。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地域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存在于一定自然区域、行政区域或行业区域内,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某市、某村、某厂称霸一方,亦或是在房地产、娱乐、休闲、餐饮、运输等行业范围内进行大规模非法垄断经营。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定性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旦形成,其活动的区域就会相对稳定,在固定的自然区域、行业区域或行政区域内实施犯罪活动,其组织结构较为庞大,人员较为集中,很少流窜作案。其次,其活动内容、涉及范围也相对固定。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合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一般是多种犯罪的结合,很少会出现单一的犯罪形式。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就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一般实施多种犯罪活动,目的是攫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替人讨债的过程中会涉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在其业务涉及娱乐服务行业时,则有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强奸等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的犯罪也会存在。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司法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持自身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要件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得纷繁多样。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
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在社会上多为无业游民、闲散人员,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温饱成忧。但是这些成员集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便可不劳而获,通过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等可以使他们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经济利益,进而获得更高层次的物质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从事一般经济活动,也是采用强迫交易、打击竞争对手等手段垄断区域经济市场,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庞大的经济实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以非法手段聚敛了大量的不法财富。目前,随着时间的推移,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从早期的实施暴力活动、非法获取巨额财富,转变为更多地运用表面合法的手段掩盖其非法活动的目的。比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所谓的“公司”,以“公司”为依托,实行“市场化”运作。一旦通过正常经营手段无法获取巨额利润,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抛弃所谓的“合法经营”手段,使用暴力犯罪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进而垄断一定地区的生产要素市场和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具有庞大经济实力的一方恶霸。
(三)用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其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方面,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本人生存所需和自身贪婪、挥霍的需要,同时也是用金钱拉拢一些腐败官员、豢养“保护伞”的需要;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将大量的资金用于购置犯罪工具、扩展非法获利途径,以壮大组织的规模和势力。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表面的“正常经营”活动将非法收入转化为合法收入,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这种洗钱行为实际上就是“以商养黑”,进而暴力犯罪,反过来又“以黑护商”“以黑养黑”,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特有表现。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司法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重大影响,获取经济利益,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过对社会的一定控制,进一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一般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有两个必备要件和一个参考要件。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这个要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的两个必备要件之一。“一定区域”即一定的空间范围,既包括有一定数量人群共同生活的区域,如农村的乡镇、城镇的街道或者较大的社区,也包括具有一定生产、经营功能的非行政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大影响”与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非法控制相比,虽然相对较弱,但也具备一定深度和广度的影响力。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次数、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犯罪侵害的对象、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下降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力与影响力。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控制社会,称霸一方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控制社会,称霸一方,这一要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的另一个必备要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形式就是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这些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对一定区域、一定行业的社会成员造成心理强制、威慑,甚至该行业的社会成员不敢通过举报、控告等途径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其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个别公职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实施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合法机构作掩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个别公职人员作“保护伞”将其组织合法化,但这一特征并非必备要件。这一要件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的参考要件。形成、活动时间较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减少犯罪活动阻力、逃避打击,往往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反复向个别公职人员寻求保护,从而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度时期非常猖獗,拥有“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往往是更严重的犯罪,危害性更大 〔4 〕。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综上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的基本特征,这些法定特征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司法机关只有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区别开来,做到不枉不纵,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
〔参 考 文 献〕
〔1〕赵秉志,李希慧.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86.
〔2〕周光权.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67.
〔3〕刘德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250.
〔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89.
责任编辑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