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叫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2018-05-14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取消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門要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要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