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外孙女拒绝归还,女婿该不该讨要精神损害赔偿?
2018-05-14吴润泽丛林
吴润泽 丛林
女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名幼女,女婿就将幼女委托给岳父母代为抚养。准知,翁婿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发生矛盾,女婿便要求岳父母将幼女归还自己,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女婿虽然赢得了抚养权官司,可岳父母抗拒法院执行,拒不归还孩子,坚持由自己隔代抚养外孙女。因要不回女儿,女婿针锋相对,拒绝给付抚养费。随后,岳父母则针尖对麦芒,也把女婿告上了法庭,为外孙女赢得了抚养费官司。得不到女儿,还要支付抚养费,女婿不甘,便以牙还牙,以岳父母拒不归还其女儿、侵犯了其对女儿的监护权为由,再次将岳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岳父母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历经17年,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翁婿双方因隔代抚养孩子发生的矛盾,经过了近十场的对决,当初的幼女如今已长大成人,可双方的矛盾依然未能解开。
隔代抚养 丧偶女婿索要女儿受阻
郑坤、董静夫妇,如今都是早已过了古稀之年的老人了。两位老人的膝下曾经有一位当教师的女儿,名为郑雅丽。1995年,郑雅丽与同行冯军结为夫妇,并于次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冯蕊。看到女儿女婿感情和睦,外孙女可爱乖巧,郑坤、董静也是满心欢喜。
想不到的是,生下女儿刚一年多,郑雅丽突发重病。当时,冯军的工作比较忙,为了减轻女儿女婿的负担,郑坤、董静主动承担起照料病重女儿和年幼外孙女的重担。可是,虽经多方寻医治疗,怎奈郑雅丽病情太严重,回天无力,于2000年9月不幸病逝,当时冯蕊才三岁。
自从郑雅丽生病后,冯蕊就一直由郑坤、董静亲自抚养,祖孙感情很深。郑雅丽去世后,想到冯蕊没有了母亲,十分可怜,郑坤、董静就想好好地疼爱冯蕊,便向女婿冯军提出由他们来抚养冯蕊。冯军考虑到自己确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看女儿,而且岳父母对女儿也是真心的好,也就同意了岳父母的请求,在郑雅丽去世后第十天,向岳父母出具了代为看护孩子的委托书,载明:同意孩子先暂由岳父、岳母抚养,我每月给抚养费叁佰元整。允许我自由探望,待孩子到16岁成人后,其家庭归属,由孩子自行选择决定。
刚开始,郑坤、董静与女婿冯军的关系也很融洽。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冯军觉得郑坤、董静对女儿虽然十分疼爱,但过于娇惯甚至有些溺爱,加之考虑到郑坤、董静都是快60岁的人了,教育方法、兴趣爱好、知识水平等等,都与时代不太合拍,不利于女儿的成长,而自己就是教师,可以给予女儿更好的教育,就有意将女儿接回去自己抚养、培育。
得知了女婿的想法后,郑坤、董静可不愿意了。他们抚养冯蕊,已不仅仅是因为觉得冯蕊没有了母亲可怜,更是在女儿病逝后,冯蕊成了他们的精神寄托,而且冯蕊对他们也己经十分依赖,他们认为完全能够将冯蕊抚养长大、教育成人,坚决不同意冯军将冯蕊带回去。
由此,因抚养冯蕊问题,冯军与岳父母郑坤、董静发生了冲突,虽经多次沟通、请求,终因双方均不肯让步,致使矛盾无法调和。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军于2001年4月来到了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郑坤、董静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郑坤、董静归还冯蕊,恢复其对冯蕊的抚养权。
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毫无悬念,冯军赢得了这场官司,金川法院于同年5月10日作出判决,确认冯军对冯蕊具有法定监护权。判决生效后,因郑坤、董静未能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将冯蕊交还冯军,冯军于同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又是打官司,又是申請执行,冯军的做法彻底惹怒了郑坤、董静。面对执行的法官,郑坤、董静横下一条心,说:“冯蕊由我们监护抚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至于你们法院怎么判决的,我们不管。但是,要我们归还冯蕊,那是绝对不可能的。”由于郑坤、董静拒不配合执行,而孩子又不能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法院最终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断抚养费 岳父母针锋相对步步赢
“既然你们无情,那就休怪我不义!”赢了官司,却要不回孩子,冯军也是分气愤,一气之下,就断供了孩子的抚养费。至此,双方关系完全失和,基本就没有了来往。
郑坤、董静两位老人的退休工资虽说不是很高,但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还是够的。在冯军对冯蕊撒手不管后,两位老人就没有想过要让冯军负责什么,而是独自承担起抚养冯蕊的担子,宁可自己省吃俭用,对外孙女也从不亏待。冯蕊也是乖巧、聪明、懂事,郑坤、董静看在眼里,喜在心上,觉得可以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
可是,十多年后,物价水平急剧上涨,加之冯蕊已经升入高三年级,学习、生活费用陡然增加,郑坤、董静两位老人的退休工资已经满足不了冯蕊最基本的学习、生活需要了,特别是再过几个月冯蕊就要上大学了,上大学的费用还没着落,无奈之下,郑坤、董静经过商量,于2014年1月16日来到金川法院,以冯军生女不养为由,将冯军也告到了法院,要求冯军支付十多年来抚养冯蕊的各项垫付费用共计24.6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郑坤、董静的起诉,冯军说: “不是我不抚养女儿冯蕊,是因为郑坤、董静不肯将冯蕊归还给我,特别是在法院确认我对女儿冯蕊具有法定监护权后,郑坤、董静仍拒不向我交还冯蕊,客观上阻碍了我与冯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使我不能亲自抚养冯蕊长大,无法履行一个父亲应有的义务并享受应有的父女亲情,郑坤、董静侵犯了我对女儿的监护权。因此,对于郑坤、董静垫付抚养费用,我没有义务支付。”
金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雅丽病逝后,冯军作为冯蕊的父亲,是唯一一位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对冯蕊负有全部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即使在法院确认冯军对其女儿冯蕊具有法定监护权后,由于郑坤、董静拒不向冯军交还冯蕊,事实上阻碍了冯军与冯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但这也不能成为冯军不给付郑坤、董静夫妇垫付抚养费的理由。冯军应给付郑坤、董静抚养冯蕊垫付的抚养费用,是基于其对女儿冯蕊负有的法定抚养义务,而非其他,故其不能以郑坤夫妇侵害其监护权为由抗辩郑坤夫妇要求给付垫付的抚养费请求。客观上,冯蕊自2000年9月起是由郑坤、董静抚养长大,并于2014年9月考上大学。在冯蕊成长的这十几年中,即便冯军从主观上或许并不是不想支付冯蕊的抚养费,但事实上冯军在此期间未支付过抚养费,因此冯军应给付郑坤、董静为抚养冯蕊而垫付的抚养费。按照冯蕊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按冯军工资总额的40%确定抚养费数额并支持实际发生的医疗费7720. 34元。据此,金川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军给付郑坤、董静为抚养冯蕊垫付的抚养费、医药费共计15万佘元。
宣判后,冯军不服,向金昌中院提出上诉。金昌中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后,冯军还是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清再审。甘肃高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驳回了冯军的再审申请。
17年对决 终局较量三审结果不一
女儿没有要到,却要支付一大笔抚养费,冯军面对郑坤、董静索要抚养费官司的一审、二审到再审的三连败,心里怎么也不服,决定以牙还牙,让郑坤、董静也要为他们当初拒不归还冯蕊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2015年10月9日,冯军再一次来到金川法院,一纸诉状,以郑坤、董静拒不归还其女儿冯蕊,侵犯其对冯蕊的监护权为由,又将郑坤、董静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郑坤、董静的行为侵害了其监护权,并判令郑坤、董静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金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军的妻子病逝后,冯军书面委托郑坤、董静抚养冯蕊,并承诺由其承担抚养费。后双方当事人因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冯军起诉恢复监护权诉讼,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冯军具有法定的监护权。因郑坤、董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法院多次执行,其二人均拒绝将冯蕊交由冯军监护抚养。郑坤、董静自2001年5月至冯蕊成年即2014年10月长达13年之久,拒不将冯蕊交由冯军抚养监护,客观上阻碍和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该侵权行为直接造成冯军与冯蕊父女亲情疏离,对冯军的精神造成了伤害,故郑坤、董静应赔偿对冯军的精神损害。冯军给付冯蕊生活垫付费用一案,虽与本案的监护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而得以支持,但不能以此认定冯军放弃了对冯蕊的监护权。据此,金川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确认郑坤、董静拒绝将冯蕊交由冯军监护抚养的行为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并判决郑坤、董静赔偿冯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坤、董静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郑坤、董静称:1.冯蕊跟随我们生活已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依赖,也习惯与我们一起生活,一审认定我们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错误;2.造成冯军未能抚养冯蕊的原因不只是我们所致,冯军对造成父女感情疏离有直接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金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军作为冯蕊的父亲,对冯蕊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冯军即使在委托抚养期间也不履行抚养义务,直到冯蕊成年后,在法院的判决后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冯军与冯蕊父女感情疏远负有主要责任。郑坤、董静抚养冯蕊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故对冯军要求郑坤、董静赔偿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6月2日,金昌中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冯军的诉讼请求。
打赢的官司却遭到反转,冯军自然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甘肃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2000年9月28日郑坤、董静受托对冯蕊行使监护权至委托抚养关系解除后,冯蕊与郑坤、董静共同生活14年之久,其间,冯军未支付过抚养费,其行为是导致冯蕊与其感情疏离的重要原因,冯军对造成父女感情疏离负有责任。本案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考虑到,郑坤、董静的行为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使冯军对女儿的法定监护权受到了侵害,造成父女关系受损,冯军本人也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郑坤、董静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有过错,但其二人独自对冯蕊抚养成人的十多年间,所倾注的大量心血,從社会层面、家庭层面、公民个人层面而言,冯军也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鉴于郑坤、董静二人现已年老体迈,平衡其二人的过错程度,在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让其二人承担对冯军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免除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3日,甘肃高院作出了再审终审判决,判决维持金昌中院的二审民事判决。
因争夺抚养权引发的三起案件中,对于冯军起诉要求郑坤、董静归还冯蕊,恢复其对冯蕊抚养权的官司,郑坤、董静起诉要求冯军支付抚养冯蕊的各项垫付费用的官司,因为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的判决结果均在意料之中,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对于冯军起诉郑坤、董静侵犯其监护权,要求郑坤、董静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官司,三级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那么,从监护权的保障看,有哪些法律因素值得考虑呢?
首先,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实质是一种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特殊身份关系及血缘关系,使得双方建立非同寻常的亲情,在感情上相互依赖。本案中被监护人冯蕊在三岁时生母病故,冯军为冯蕊的法定监护人,但冯军在冯蕊长达十几年的成长教育中未尽到父亲的法定监护责任,没有给予抚养、教育,更没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努力维系、增进和加深父女亲情,造成父女情感疏离。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冯蕊的抚养发生的抚养权等系列纠纷,冯军未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纠纷,与郑坤、董静及冯蕊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主动担负起父亲的法定监护职责,承担每月冯蕊的抚养费,以消除双方的矛盾。因此,造成与冯蕊感情疏远,与冯军自身的消极、懈怠不依法负担抚养义务有直接关系。
其次,冯军的监护权受到郑坤、董静的阻碍,但不免除父母对被监护人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与监护权二者是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冯军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受阻而免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冯军不给付抚养费,实际是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且,本案冯军于2015年起诉时,被监护人冯蕊已年满18周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特殊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其与冯蕊之间的监护关系在冯蕊年满1 8周岁时自然解除。因此,冯军以郑坤、董静侵犯其监护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审及本次庭审中,经征询冯蕊的意见,其向法庭书面陈述,愿意随其外祖父母继续生活,不认为郑坤、董静二人构成对冯军的侵权,目前尚不能凉解冯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冯蕊结婚、人为母,相信冯军与冯蕊之间的父女关系有修复的可能。
最后,从立法完善看,目前我国婚姻法仅在第二十三条有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之权利的规定。对于抚养权受到侵害时,虽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于民事权益的列举,然而证明抚养权系属侵权责任法所保护之客体。鉴于抚养权的特殊眭,其与家庭关系之稳定有着密切之联系,故其受重视之程度与地位仍有提高的必要。建议立法者在修订条文时,不妨对抚养权之救济途径以专门条文予以规定,更有利于此类纷争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