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式年检”该休矣
2018-05-12郝若希
■ 郝若希
“不处理交通违章,车管所就不给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样的 “潜规则”,相信有很多车主都遇到过。
大多数车主都认为,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前,必须先处理交通违章、交纳违法罚款,车辆 “捆绑式年检”已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而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则建议,取消7座以下私家车年检;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也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有关车辆 “捆绑式年检”规定的审查。
取消 “捆绑”有依据
现行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颁布于2012年9月。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此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处理交通违法就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但在实际生活中,各地车管所基本上把处理完交通违法作为发放年检合格标志的前提。因此,这条规定也被称作车辆 “捆绑式年检”。
从法律角度而言,《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年检的说法并不统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交管部门将处理交通违法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常理,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当依照上位法。既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将处理违法记录作为年检车辆的前置程序,那么交管部门就不能违法增加公民的义务。比如先处理违法记录、缴纳路边停车费等,这些随意增加公民义务的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隋思金分析,“公安部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不能作为司法和执法的依据。”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在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捆绑式年检”不合理有判例
2015年,四川省广安市车主彭先生一纸诉状将 “捆绑式年检”诉至法院。
尽管彭先生确实有交通违法记录没有处理,但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前锋区法院”)仍然支持了彭先生的诉求。判令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彭先生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前锋区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彭先生的车辆属于安全技术免检车辆,原告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车辆免检的情况下,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原告彭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车辆年检是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检验,这跟车主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车主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已处理并没有逻辑关联。如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没问题,交管部门就应为这辆车的年检放行。”前锋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
既然不合法理,那么交管部门坚持将交通违法与年检 “捆绑”的做法为何能持续多年?
“一辆车就如同一张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就像车辆违反交通规定,法律层面要追责的是不变事物本身的持有者、使用者。所以,年检车辆合格与否,除了检验车辆本身的性能,也要检验车辆持有者的信用,这也是车辆违章行为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与个人信用挂钩的初衷。”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的车主马灵说,并不排斥“捆绑式年检”,她每次去给车辆年检之前,都会先 “自觉”地去附近的交警队处理违章。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则认为,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 “捆绑”在一起,以此强制车主及时履行应尽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车辆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
另一方面,强行 “捆绑”更多源自于交管部门对于强化交通违法行为处置的需求。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若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交管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实际上,交通违法行为一般罚金较少,每个城市的驾驶员数量又较大,如果一一向法院提出申请很难实现。
不处理违章者配套强制措施
显然车辆年检的制约对督促某些违法者积极处理交通违章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旦 “解绑”年检,违法者不按要求处理交通违法怎么办?
在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看来,法律上应该规定在多久之内处理交通违章,如果不处理会采取什么措施。比如,对长时间拒不接受处理的,先依法扣留驾驶证、行驶证。
陈训华则认为,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法记录,不需要把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和车检挂钩。对于 “搭车”收费的,更应该及时清理。
“客观来看,取消 ‘捆绑式年检’可以方便车主。车主根据自己的驾照有处理违章的周期,而办理车辆年检也有一个时间限制。如果车主因为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消除违章,又因此不能按时办理车辆年检,可能会带给车主麻烦。”在某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赵亮看来,对于积极处理违章的车主,不需要年检来 “捆绑”,而针对长时间不处理交通违章的车主,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赵亮认为,对车辆违法的处置是对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而车辆年检是对车的安全技术检查。一个是行政处罚行为,一个是行政许可行为,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具体经办也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
“可以用保养代替年检。大部分私家车每行驶5000至10000公里都要进行一次保养,其中的保养项目中,很多项目都是针对汽车安全性进行检测与保养,如果车主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那么安全性可以足够保障。”陈训华建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