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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化背景下档案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8-05-07韦丽阳

卷宗 2018年5期
关键词:档案利用知识产权现代化

韦丽阳

摘 要:档案的利用服务是整个档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档案馆提供的复制、编研与参考等传统服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互联网+”背景下,档案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等现代化利用服务也需要得到知识产权保护。 需要从健全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支持、加快队伍建设和加强组织管理等方面升级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档案服务。

关键词:档案利用 知识产权 现代化

互联网+时代是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逐渐成为档案工作的主流方向。档案的利用是档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们档案意识的增强和对档案认识的不断深化,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档案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档案工作的现实工作程中,档案的信息化是知识产权的有效载体,现代化背景下,让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受到了冲击。因此,档案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档案利用服务的现代化背景下,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本文主要对现代化背景下档案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

1 档案现代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

知识产权法是协调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便于达到利益均衡,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发展。传统的档案服务包括档案的复印、文献汇编和参考资料等。现代化背景下,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档案现代化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数字化

1995 年 9 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利。1

档案馆将传统档案数字化是为了更多用户能够更便利地获得需要的档案信息, 这样,利用者能充分利用相关的数据库,甚至不必亲自去档案馆,也能通过网络在线查阅和复制,数字化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问题。我国 《著作权法》 也提出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数字化之前,首先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方可实施,否则会构成侵权。

(二)数据库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 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進行保护。 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 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三)网络化

档案网络化在方便了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必须尊重档案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权利。 1996 年 12月 WTO 的新条约《WTO 版权条约》众赋予了版权人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我国 2001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条款也涉及到了网络问题;2001 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也提到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 年 5 月 1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赋予著作权人相关的权利。2004 年 12 月 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 》第 217 条规定的 “复制发行 ”,即将 “在线盗版 ”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视野下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面对这些传统和现代化的档案服务,不难发现,我们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而这项工作的完成不仅需要档案部门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健全法规体系

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 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

目前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 》、《专利法 》、《档案法 》、《保守国家机密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虽然有所贡献,但是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然而, 相关法律的缺失势必会影响档案利用服务的广度与深度,因此必须尽快健全相关的法规体系。

(二)完善技术支持

在如今的技术时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有效地将广域网络与内部网络隔离开来, 防止外部人员对内部网络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CA 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

(三)加快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要求。 首先,必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 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唯有如此,才能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效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认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 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业务能力的强化,都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最后,作为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还要加强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让他们做到自觉守法。 除此以外,要建立一支专家型管理人才队伍,他们不仅要具备高学历、懂法律,还应精通知识产权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3 结语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要求最大限度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而保护知识产权,则限制了属于知识产权的档案利用范围、程度和时间等,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这就要求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尽量转化矛盾。 无论是提供传统服务,还是现代化服务,都要注意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真正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档案管理学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00.

[2]刘瑾.知识产权保护在利用中的问题[J]兰台世界.2005(7)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20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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