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农企期盼金融“输血”
2018-05-07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农业国际合作是“一带一路”重要建设领域,但囿于农业行业特点和多重复杂制约因素,金融对农业国际合作的支持力度、速度和广度尚难以跟上形势变化,农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金融供需不匹配问题日益凸显。
境内金融支持条件难。在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关键起步期,急需注入外部融资实现发展“蜕变”,而此时恰恰也是风险较高、收益不稳的艰难时期,企业难以达到金融支持的要素和条件。如某政策性银行提供的贷款需要找到符合A级以上资质并愿意提供低费用担保的企业,这在“一带一路”建设农企中很难找到;又如陕西某家面向“一带一路”沿线中亚国家进行牧草种植技术输出的新型科技农业企业,由于处于发展初期,抵押资产有限,金融机构介入意愿不强。
境外金融支持环境较差。在农业企业跨出国门后的发展期,面临的境外融资环境更加复杂,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是非洲等欠发展国家。据调查,走出去企业反映最强烈的是境外融资与支付环境改善、银行工作效率提升等问题;另据陕西省某海外发展的龙头企业反映:印尼盾贷款年利率达10%-12%,银行坏账率是中国的2倍,尼日利亚奈拉贷款年利率高达23%-26%,外资农业企业获得贷款还必须以当地市场主体参股为条件。
跨境金融支持合作弱。在农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跨境投融资活动,而本国与项目地所在国良好的金融合作,无疑是这些投融资活动的重要保障。调研发现,囿于我国金融机构海外网点与“一带一路”国家布局存在一定错位(在中亚、西亚等的机构和网点设置少、覆盖面窄)、项目地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等因素,这种金融双向合作水平不高,尚不能满足企业所需。陕西某海外龙头企业期望:强化国际金融合作,形成世界级“一带一路”金融链,并借此解决本企业分散在海外各国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归集与拨付难题。
此外,金融政策体系支撑与“护航”农企走出去的要求之间存在差距。首先是缺乏统一的担保支撑体系,特别是站在“一带一路”全链条审视,这一问题更为凸显。农业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由于缺乏全球化的授信业务体系,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很難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和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很难为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企业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也难以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像这样的境内、外担保资产互认难题较为普遍。
其次是缺乏完备的风险保障体系。农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既有汇率、利率等金融市场风险,又有农业行业特点带来的经营风险,还有所在地政治风险、宗教和文化风险等,且这些风险交织叠加、相互加深。当前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与高风险还不相适应:缺乏健全的农业企业灾害预前、灾后保险保障体系,缺乏及时的过桥资金支持,商业保险介入不足,如陕西财产保险公司近两年仅为走出去农业企业办理保险业务51笔,面对300家走出去企业,明显不足。
鉴于此,建议制定农业对外合作金融支持总体规划,研究制定适合农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长期战略;积极利用各类国际性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的各种资源,如用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投融资平台,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等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加强对接,争取更多优惠资金,改善资金不足现状。
在沿海沿边走出去农业企业比较多的地区,开展金融支持农业企业走出去试点,兼顾防风险与促创新,增加对银行考核机制的弹性空间,包容创新失误;加强买方信贷、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境外资产或资源抵押贷款、内保外贷跨境人民币结算等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押,提供项目融资;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为依托,开发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融资利率的产品和业务。
加大外汇专项扶持,从国家外汇储备中列支更多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用于支持农业境外投资;鼓励有关金融机构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境外投资涉农企业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境外农业投资保险险种。
围绕“一带一路”,推动银行机构完善海外分支机构布局,加强与本行海外分支机构海外代理行的相互联动,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丝路基金等的作用,为农业企业发放低息免息贴息贷款等,形成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有机结合的走出去服务支持体系。探索利用特殊目的公司政策,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境外私募和公募方式,进入海外资本市场。
积极完善多方式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设立走出去融资与担保平台,创新和拓展政策性保险产品,发展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保函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条件和成本;另一方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与企业参与合作的风险补偿机制,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发生损失风险,按照“1+3”模式,即“企业+保险、银行、政府”的风险共担模式,予以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