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商与新物、富民、止于至善
2018-05-03吕力
[提要] 儒商是以儒家完美人格为追求,以创新和创富于社会为己任,并将此付诸商业实践的企业家。儒商的信念即“君子务商”与“新物、富民、止于至善”。上述定义舍弃了大量散乱的儒家小传统,在实践上有助于明确儒商的标准,凸显儒商“义以生利、利以平民”的价值精髓;在学术上,上述定义抽取儒商的核心特征,为下一步深入的实证社会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儒商是社会企业在中国文化与本土情境下的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企业是儒商的表现形式。将社会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与儒商三个概念相勾连,可以促进中西管理实践上的互通与学术上的互释。
关键词:新物;富民;止于至善;创造儒学;社会企业;企业社会责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11BGL003)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2月26日
一、儒商概念的提出
根据周生春的考证,“儒贾”一词的出现和流行在明朝嘉靖、万历之际。“儒商”一词最早出现于清朝康熙年间杜浚所撰《汪时甫家传》中,其时约在1671~1678年间。“这一现象表明,在社会迅速商业化的同时,人们开始呼唤和强调士人,尤其是商贾的道德和商业伦理,重建以儒家价值观为基础的道德规范、商业伦理和商业精神,促进商业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以及中国本土企业家的逐步成熟,有关儒商的各类讨论持续升温,各种与儒商有关系的组织不断出现,然而关于当代儒商,学术界至今没有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定义。黎红雷总结了儒商六个方面的特征:(1)尊敬儒家先师孔子;(2)承担儒家历史使命;(3)践行儒家道德理念;(4)秉承儒家经营哲学;(5)弘扬儒家伦理精神;(6)履行儒家社会责任。本文在周生春、黎红雷等研究基础上,排疏和抽取有关儒商的关键性特征,形成一个有关儒商的简洁、明確的定义,以资学术界、实践界使用、批判和不断完善。
二、对儒商概念的梳理与定义:创造作为当代儒商的核心特征
(一)对儒商的两类定义。周生春指出“儒商是具有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华文化底蕴,关爱亲友、孤弱,热心乡里和社会公益之事,能做到儒行与贾业的统一和良性互动,具有厚重底蕴的工商营业者”。以上定义强调了儒商的伦理道德属性,这是目前对儒商概念进行阐述中的一大类。
黎红雷对上述阐释进行了扩展,他认为“……他们耳濡目染儒家小传统,从而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去组织、管理、经营、领导企业……对于这些现代商人,有什么理由将他们排除在儒商之外呢?”黎红雷的定义思路代表了儒商定义中的另一大类:即将儒家思想作为一种工具理性包含进来。
定义是对现实情形的浓缩与抽象,以上两大类定义在实践中均可找到现实原型,无所谓正确与错误之分。然而,不同的定义具有鲜明的导向性,适宜于不同的研究目标:如果希望凸显和研究儒商的价值理性导向对社会的贡献以及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则应该将价值理性作为儒商的本质与定义的核心内容。
实证社会科学中关于中国文化工具理性的研究已有很多,尤以社会学中的“差序格局”、“泛家族式组织”以及原始于社会学复昌盛于管理学的“关系”研究为典型,在中国哲学中一般称之为“儒家小传统”。在儒家小传统研究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儒商”的概念,当然会丰富已有的研究,但如果凸显儒商的价值理性,其实践与学术意义可能更大。从实践意义来看,基于价值理性的定义在实践中更能促进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从学术意义来看,基于价值理性的定义能够对目前国际实证社会科学界集中于中国文化小传统的研究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二)创造作为当代儒商的根本特征。首先,儒家价值与精神追求有很多方面,例如“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都是,但表现在儒商这一领域,其核心价值观为何?这是定义儒商的关键问题之一;其次,儒商的定义应反映当代全球经济社会的特点,如周生春所述,儒商的称谓在清康熙年代就已经存在了,但当代儒商显然不同于传统儒商,这是因为当代“商”的概念已经不同于古代尤其是中国古代“商”的概念;最后,当代儒商的概念不仅应符合儒家的价值观与当代商业的理念,而且应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在现实世界应存在类似的样本,由此抽象得到的定义才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反映。
基于下述理由,本文将“商业创新和创造”定义为当代儒商的根本特征:(1)创新与创造是新工业文明时代企业存在与发展的根本。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以创新为主导的经济理论,认为创新不断破坏旧的经济结构,创造新的经济结构,这个创造性破坏过程才是商业的本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按照产业界的普遍说法,新工业革命表现为科技化、全球化、互联化、绿色化、定制化等特征,新工业革命浪潮推动下的新工业文明表现为:技术范式的变革、制造方式的变革、产业形态的变革、组织形式的变革、商业模式的变革,以上表现皆以创新为其本质特征;(2)创新与创造符合儒家的价值观。以天下为己任是儒家的传统思想观念,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由此出发,“创新与创造”作为现代商业的本质特征与儒家的思想观念并无二致。换言之,对于儒商而言,创造是一种责任。将创造作为一种责任是创造儒学的核心内涵,也是责任儒学的核心内涵。
三、儒商:新物、富民、止于至善
创新与创造确实可以作为儒商的核心特征之一,然而儒商的定义还不能仅仅如此,这是因为,创新与创造是作为现代商业或现代普适的企业家精神而存在,如果仅仅将儒商定义为具有创新与创业精神的企业家,那么儒商的概念则失之泛化。
(一)创造的两类动机。虽然熊彼特在1912年就提出了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发动机的创新理论,然而熊彼特本人始终没有明确说明创新的动机问题。应该说,熊彼特创新理论的提出将导致当时占据主流地位的古典经济学利润最大化教条的逐步破产,然而西方古典经济学对创新理论进行了一番修改,强制性地让创新成为利润最大化的工具,之后改头换面成为新古典经济学,以此维持利润最大化的传统教条,从而形成了创新的第一类动机:即由于自利动机而形成的创新。
当然,本文并不完全否认自利在创新中的作用,但创新是否有可能出于公利的考虑?笔者认为,这样的动机是完全可能存在的。传统儒家中的“修齐治平”就是纯粹道德动机的典范,在中国古代农耕社会“农为国本”,现代社会“商为国本”,儒者的信念为什么不可能转换到“君子务商”、“格商、致知、诚意正心以平天下”?本文认为,在创新动机上的区别正是儒商区别于一般企业家精神的根本点。
(二)儒商的定义。传统儒家所追求的是“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显然,在上述所有方面,儒商与儒者并无二致,否则不能称其为儒,儒商与儒者的终极目标都是在“止于至善”。然而,在实现方式上,儒商有其独特的路径,这一独特的路径便体现了商业的特点,即通过对产品、服务、商业的创新与创造,“开物成务”以实现天下富足、社会进步的“至善”目标。
当代儒商是“利”与“义”的完美结合:(1)商人需要获得一定的回报即所谓“利”,然而,“利”是社会给予商人的回报,“义”是儒商的出发点和动机。“义”与“利”一个处于动机层面,一个处于社会制度层面:在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二者是统一的;(2)传统商业指的主要是商品流通环节,因此其“利”主要来自于買卖差价,而现代商业与企业已密不可分,现代商业通过创新与创造实现社会财富的普遍增殖,因此现代商业中的“利”是公利而不仅是私利、是天下富足而不仅是一己之财富增值。从这个角度来说,当代儒商践行的正是“义以生利、利以平民”的儒家主张。依据牟宗三先生从“理性之运用”到“理性之架构”的新外王思路,责任或“义”可以作为从“理性运用”到“理性架构”的枢纽。
基于上述理由,可以将儒商定义为:以儒家完美人格为追求,以创新和创富于社会为己任,并将此付诸商业实践的企业家。儒商的信念即“君子务商”与“新物、富民、止于至善”。
四、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企业作为儒商的表现形式
西方主流经济学坚持利润最大化教条,并不意味着西方所有企业在现实中都遵循这一教条。事实上,20世纪后半期出现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恰恰是对企业利润最大化教条的背离。社会责任国际组织于199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简称SA8000,而各国广泛认可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于2010年11月1日对外宣布即日起正式发布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在ISO26000中,社会责任被定义为“通过透明和道德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的责任。这些透明和道德行为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康和社会福祉,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期望,符合适用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一致,融入到整个组织并践行于其各种关系之中”。根据OECD在1999年的定义,社会企业指任何可以产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动,它依据企业战略,但其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显然,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企业强调企业的社会目标与儒商对社会目标的追求在表现形式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虽然儒商的出发点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但它在最终表现形式上却与全球化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殊途同归。这说明儒商并不是中国文化与情境下的特殊样本,它虽然根植于中国文化,却具有普世意义。换言之,因为儒商根植于中国文化,西方社会企业根植于西方文化,因此它们在根源、实现路径上各有其特殊性,但在表现形式上却高度类似。推而广之,全球不同文化下的社会企业都具有本民族文化的特点。总之,儒商是社会企业在中国文化与中国本土情境下的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企业是儒商的表现形式。
主要参考文献:
[1]周生春,杨缨.历史上的儒商与儒商精神[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4.
[2]黎红雷.儒家商道智慧[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3]吕力.创造作为一种责任:新工业文明时代的儒学与儒商[J].科技创业月刊,2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