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变迁与会计改革的共生互动性
2018-05-02周玉笛
周玉笛
【摘 要】会计具有重要的投资者保护功能,且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处于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投资者保护目标的实现需要会计改革的支持,而会计通过其具体机制的变革和发展服务于投资者保护目标的实现。下文以投资者保护变迁与会计改革的共生互动性为中心,主要探索了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变迁的关系,以供参考。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会计改革;共生互动
引言:
以会计的投资者保护功能为基础,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始终处于一种共生互动的协调状态。投资者保护的完善需要会计的支拣,而会计也能够通过有关具体机制的变革和发展服务于这种完善。在会计的支持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有关制度得以顺畅运作,由此也带来了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会计改革推动投资者保护目标的实现
(一)会计改革的功能
投资者进入市场首先面临的是逆向选择问题,会计通过向潜在参与者传递信号、重新调整市场中的信息分布,有助于维持和改善外部市场的流动性。这时会计的作用就表现为,将内部信息可靠地转化为外部信息以控制可能的逆向选择。为投资者提供有助于形成正确资产定价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减少由于错误定价或决策带来的损失,这正是会计实现投资者保护的定价功能。道德风险是委托代理关系确立后投资者面临的另一个信息问题。由于投资者无法观察其行为,代理人可能为了最大化私人收益而侵蚀投资者财富,激励相容契约的提出正是为了缓解这一代理问题。由此,会计就在旨在约束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契约中得到了运用,为反映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提供了衡量尺度和相应的反饋制度。协助缔约并监督契约的履行情况,保证投资者获取相应投资回报,这就是会计实现投资者保护的治理功能。
(二)会计改革为投资者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具体机制
会计的投资者保护功能的实现,是以一定的信息质量为基础的。从程序理性角度出发,在存在相当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如果保证了行为程序的理性,那么行为的结果就是可接受的。会计信息之所以能取信于市场,正是因为从信息的收集、加工、提供到为投资者所接受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则、内部控制、证券分析师、会计立法等一系列旨在保证信息质量的具体机制。而会计信息若想被市场认可则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制度,只有会计不断变革,才能确保会计相关规范制度的与时俱进,从而确保会计活动的规范性、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二、政府背景下投资者保护与会计改革的共生互动性
首先,作为强制性变迁过程,我国的投资者保护与会计改革共同受制于政府力量。政府管制放松被视为转型经济中更为有效的投资者保护途径,从改革角度分析我国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其次,虽然共同受制于政府力量,但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变迁与会计改革之间仍然存在着共生互动的协调性。以经济改革作为管制放松背景,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可分为侧重外商投资者保护、侧重国有出资人保护、更加关注市场投资者保护这样一个三段式发展历程;最后,随着投资者保护与会计的动态协调不断推进,各时期的投资者保护目标逐步实现,也带来了我国国民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的良好发展态势。会计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了资本市场发展,也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不同时期对不同投资者保护的侧重与会计改革的共生互动性
(一)侧重外商投资者保护与会计改革
投资者保护特征:第一,以对外开放作为基本国策外商投资者的独立产权主体身份和相关权益首先得到承认和维护;第二,国有经济改革主要围绕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环节展开,尚未触及产权层面的变革;第三,整顿经济秩序是这一时期国有经济管理的另一工作重点。
会计改革:第一,在非国有部门侧重服务外商投资者保护需要;第二,另在国有经济领域,主要是为了顺应当时国有经济管理的需要。
(二)侧重国有出资人保护与会计改革
投资者保护特征:第一,国有经济改革向产权层面深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改革在承认国有出资人独立产权主体身份的同时,也提出了要维护出资人的相关权益;第二,作为国企转制的配套措施,证券市场开始得到重视和发展,但向国有经济倾斜是这一时期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定位;第三,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使得国内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开始受到关注,证券市场系列财务舞弊事件也凸显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问题,但由于改革指导思想上还未做出明确规定,对国内非公有产权主体的保护还未成为改革的主流。
会计改革:第一,为了服务国有出资人保护;第二,与证券市场发展引发的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国有出资人保护的会计改革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在确立市场经济改革目标之初,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上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家以出资人而不是公共管理者的身份介入企业经营活动。相应地,会计信息既要反映企业的独立法人财产权,也要体现国有出资人的产权主体身份并服务相关权益要求;第二,这阶段会计改革的重中之重,是通过立法、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独立审计等方面的完善,维护国有出资人的信息要求权。
(三)会计改革服务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
虽然这一时期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尚未成为主导,但是证券市场作为国企改革配套制度的定位以及市场的筹资功能,使得监管层必须关注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制度和对证券分析师的监管方面。但在会计立法上,中小投资者却面临着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信息披露制度在这一时期,形成了由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披露组成的披露框架,并提出投资者或者客户因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责任方面,虽然《公司法》、《证券法》等对造成损失的部分会计违法行为提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均未规定具体处罚措施。
(四)市场投资者保护与会计改革
市场投资者保护特征:第一,在改革方向上,开始提出为各类产权主体营造平等的外部市场环境;第二,在对外开放上加入WTO推进了我国的市场化进程。
会计改革:第一,服务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第二,主要是配合加入WTO加速市场化进程的需要。首先,在会计立法上主要表现为逐步建立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相关文件的下发,暂时弥补了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中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欠缺,也为这一时期多起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其次,在立法上,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在这一时期的发展,突出表现为通过推进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构建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导向由侧重外商投资者保护、发展到侧重国有出资人保护、直至目前更加关注市场投资者保护,这一历程中会计在各阶段的主要变革,明显服务于相应投资者的保护需要。我国会计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也较好地促进了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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