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国犯罪的治理研究
2018-04-27聂慧慧
聂慧慧
摘 要:跨國犯罪的有效预防与治理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效实施为各国提质增效的同时也滋生了跨国犯罪的温床,对该体制下的经济秩序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一带一路”战略建设过程中有关跨国犯罪治理体制依然诟病百出,各国应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采取全方位、多元化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跨国犯罪对“一带一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使各国、各行业均能从“一带一路”中受益,有效推动各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跨国犯罪;治理
一、跨国犯罪的基本概况
(一)跨国犯罪的概念界定
从语义角度而言,跨国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直接故意的实施跨越国、境的犯罪行为。北京大学周密教授认为:“当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即两个法域,并违反了他们的法律时,该犯罪就统称为跨境或跨国犯罪。”[](P28)迄今为止,国内外法学界均未对跨国犯罪的概念有所统一,也未对跨国犯罪的成因展开系统的研究。但我们需要将其区别于国际犯罪,避免在模糊概念的情况下出现对二者概念上的等同。首先,国际犯罪并不要求具备跨国因素,而对于跨国犯罪来说具有跨国或者跨境是其本质属性。[](P116)其次,在法律渊源上,制裁国际犯罪所依据的是国际法或者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而跨国犯罪所依据的则既可以是国际法,也可以是一国的国内法。厘清概念之余,我们也并不否定二者之间具有一定联系,同时也存在交叉部分,往往一个犯罪行为可以从跨国犯罪上升为国际犯罪。
(二)“一带一路”与跨国犯罪的法律联系
“一带一路”建设在促进沿线各国经济利益增长、建立外交关系、加速文化交流的同时,加剧了部分国家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滋生了跨国犯罪的温床。绝大多数跨国犯罪所带来的最终影响是使得“一带一路”的建设受到严重阻碍,意味着跨国犯罪的预防与打击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元化的形势。然而,法治保障下的“一带一路”的推进,更加体现了法对经济基础巨大的能动作用。[](P303)首先,对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各个国家而言,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巩固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利益,积极推动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真正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预防跨国性质的犯罪,进一步巩固“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效推进。其次,跨国犯罪的治理前提是明确各方责任,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所倡导的具体法律规范正是辨析责任归属的依据,从而明确跨国犯罪中各方责任及相应的刑罚。再者,现有法律制度通过对各方国家在“一带一路”体制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划分,从而使得各国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避免非沿线国家挑起争端,减少跨国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国犯罪的治理难点与困境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国犯罪的治理难点
1.犯罪诱因多样化。一方面,犯罪行为从个别区域向全球多个国家或区域扩散,犯罪主体从以个别人的犯罪行为为主逐步衍生为以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内容颇多,实行手段也是随着多样化,比如通过贿赂的方式勾结政府官员,伪造贩卖货币,非法经营走私毒品、违禁品、贩运枪支等。[](P14)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是诱发跨国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各国经济态势的迅速扩张带来了世界人口的对外涌流、多元文化体制的发展,留学、旅游、探亲、出国务工以及文化交流和商业贸易潮流泛滥,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实行跨国犯罪的契机。
2.犯罪类型日趋复杂化。首先,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加速了经济类的跨国犯罪的形成,导致了大型国际公司跨国商业贿赂、跨国洗钱犯罪、跨国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廉洁的营商环境,阻碍了国家间的投资往来。其次,宗教、民族矛盾、分裂主义以及恐怖主义等因素诱导下,产生了最具危险性的贩毒集团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分子跨国有组织犯罪等。再者,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使跨国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形成了多样化的跨国网络色情犯罪、跨国网络赌博犯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窃密犯罪等。[](P19)面对这些犯罪类型的复杂多变,在高速运转的经济模式下,以现有的法律制度难以有效治理。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国犯罪的法律困境
1.法律规范不统一。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于宗教、民族信仰、文化背景等问题的存在,各国所具有的法律制度呈现多样化,且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具有差异,在犯罪与惩罚机制问题上会可能很难达成一致。另一方面,一些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问题,在其他国家就可能是纯粹的民事法律问题甚至不构成刑法上犯罪,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免于刑罚制裁。
2.司法协作不完善。一方面,各国尚未真正做到从国际理念的层面去衡平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仅仅依赖于保证本国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选择最有利于本国的管辖法院以及国际条约,狭隘的管辖权理念衍生了引渡原则中“本国国民不引渡”的规定。另一方面,仅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形成的合作机制而言,大都以合作论坛、双边或多边对话等形式建立的具有政治色彩的合作机制,完全与法律和制度脱离。
3.执法机制不健全。一方面,跨国犯罪的形式更具复杂化、国际化,犯罪活动所涉范围更加广泛,作案方式日趋信息化与科技化,即便加大打击力度,也会面临着起诉难、取证难、审判难等困境,使得跨国犯罪责任追究的成本愈发高昂,效率反而极为低下。另一方面,在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中国仅与少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也并未缔结或参加任何国际法院判决和执行的国际条约,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难以落到实处。
三、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国犯罪治理的完善对策
“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针对跨国犯罪的治理体制应更加着眼于全方位多层次、法律化制度化的转型与变革,着力推进法治思维的贯彻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从根本制度上加强预防、从行为实施中及时中断、从事后行为上加以惩治。
(一)强化事前的制度预防措施
1.法律与信息化结合。一方面,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广泛普及,各国在深入了解其他国家有关跨国犯罪的法律规范前提下,结合本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已有案例的实践经验,不断改进并完善我国国内有关跨国犯罪规范制度,明确法的适用条件与范围。然而,也不能违背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对于预防跨国犯罪的法律规范中要作出合理的有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时代所带来的迅速普及的技术优势,将法律与网络技术有效结合,查找和预防法律风险,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对外国法以及国际法律进行深度挖掘与剖析,实现对各国法律动态的披露和跟踪,增加“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化,从而使各国能够及时了解他国的相关领域的法律变动,并做出精准有效地应对措施,不断完善本国法律以顺应法律改革的潮流,最大程度上实现各国法律的兼容并蓄。
2.拓展法律服务行业。为了提高法官的断案能力与水平,须加强新型法律服务行业的开展,尤其是在域外法律查明方面,通过加强涉外案件的分类管理、加强外国法查明中心平台建设,不断拓展域外查明途径与程序,积极探索法院于高校法律研究机构以及社会第三方域外查明机构的深度合作方式,提高适用外国法和域外法的能力。在法律查明与适用研究方面,深圳前海法院出台了《域外法查明办法》,该办法对查明途径和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P2)对前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商事案件审理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也对各国加强适用域外法律查明研究提供了范例,为各国法律服务的拓展也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加强事中的风险防范与法律监管
1.加强投资领域的风险防范。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必须加强法制协同,营造良好的法律营商环境,这不仅仅是保护各国以及私人投资的利益的首要前提,也是加强各国间投资往来,避免投资壁垒、贸易冲突、减少投资风险发生的重要保障。其次,在投资协定中除了要建立共同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外,还应当依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基本法理与原则,明确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扩大沿线国家的投资准入领域,减少投资贸易壁垒,促进投资环境有序发展。再者,要求各国及国际金融机构在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过程中加强反腐败方面的监管与合作,严厉打击国际投资间的商业贿赂以及洗钱行为。
2.完善边境领域的法律规制。跨国犯罪更容易起源于周边国家,应该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不断加强对边境非法活动的制裁,完善本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与立法规范,为“一带一路”的走出去与引进来扫清障碍。目前来看,诸多国家均存在难民问题,对于一些从他国到本国寻求谋生之地的难民,本国是将其遣送回国还是滞留本国并给予相应的救助,均要规划出合理的政策。鉴于各国均对人权保障问题加以重视,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規范以加强对弱势群体人身安全以及生命健康的保障,防止这些人因无法寻求落脚点或者种族歧视等原因而发动种族或者民族暴乱,从而严重影响“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
(三)保证事后的法律合作机制和国际司法协助的完善
1.加强区域合作组织建设。针对“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政治、经济领域内的重要问题,基于宗教或民族矛盾所引发的恐怖主义犯罪时常发生,加之贸易保护主义、地区社会冲突、投资回报等存在的潜在风险,须始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的原则,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地区性组织的沟通与协调,扩大司法合作领域,建立地区性法律合作机制。目前,“一带一路”沿线有很多地区性组织,如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亚非法律协商组织、海湾合作委员会、伊斯兰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欧盟、东南非共同市场等。[](P91)这些地区性组织有的制定了很多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投资经贸、国际商事仲裁、反腐败等领域的地区性公约,加强与这些地区性组织的法律合作,有利于中国利用这些地区性法律框架开展相关领域的法律合作。
2.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积极探讨加强区域司法协助工作的方式方法,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并严格依照我国于沿线国家所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积极办理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请求。同时,我们可以有效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行司法协助请求、司法文书送达的网络平台一体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协助效率。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白俄罗斯、保加利亚、蒙古、菲律宾、老挝、阿塞拜疆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以及与泰国、印尼、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等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司法协助渠道,但是我国并未与沿线所有国家均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P91)因此,在加强法律规则的创新与完善来弥补法律原则的漏洞的同时,也亟需有关当事国之间通过司法协助、制定司法协助协定来逐步完善引渡制度,使各国均能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结语
“一带一路”的倡议自实施以来,是一个从无到有、由点到面、不断务实合作的循序渐进过程,法治的保驾护航作用日益凸显,沿线的新兴发展力量不断崛起,成为沿线区域、国家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助推器,但针对跨国犯罪的预防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任重而道远,需要以国家实践为出发点、法律制度为保障,不断的完善立法、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建立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无论是中国还是“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都要以此为己任,积极采取有效地法律保障措施,抑制跨国犯罪的发生,为“一带一路”的顺利推进扫清道路障碍,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发展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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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