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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

2018-04-27田波泰

世界家苑 2018年1期

摘 要:大气污染作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类型,给城市和农村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作为大气污染的关键要素,基于农村环境的特殊性,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很有必要加强我国农村大气污染的防治。但农村大气环境治理立法的滞后,严重减缓大气污染治理的推进速度。完善我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要从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治理法律规范、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机制、农村大气污染监察执法力度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农村大气污染;法律机制;环境保护法

大气环境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但进入工业化时代后,大气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与破坏,出现了诸如全球气温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雾霾等问题。近年来,雾霾天气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然而,农村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和陕西等地的检查中发现,农村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农村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三农”发展的重要因素。

导致我国农村大气污染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第一,农村生产生活导致大气污染。在农村,农民不科学的农业生产、生活,如:不科学土地作业。错误的耕种习惯导致土地裸露风化,易产生扬尘;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农药多以喷雾剂的方式直接喷洒在农作物上,进入大气、土壤的量占喷洒总量的80%,其中VOCs更是与大气中的悬浮颗粒结合并形成了化学烟雾影响大气环境;露天焚烧秸秆。对于秸秆,我国农村的主要处理方式是通过焚烧使草木灰直接还田。数据显示,秸秆焚烧时,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比平时高出数倍。生活做饭和取暖。农村做饭、取暖主要依靠燃煤,由于燃烧效率低、焚烧总量大、传播面广,燃煤造成的空气污染也较为严重。

第二,村镇企业废气排放。基于生产成本、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原因,城市的工业生产功能逐渐向农村转移,农村以土地价格较低、用工资源丰富、生产成本低廉、治理污染代价较小等特点备受企业青睐,于是原本在城市中难以为继的高污染生产企业将产业转移至农村。农村地区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前提下,需要引入企业发展经济,但农村环境准入门槛低、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导致这些企业的废气排放难以达到排放标准,成为了农村大气污染逐渐严重的重要因素。

第三,机动车、农业生产机械尾气排放。当前我国的黄标车数量占汽车保有量的13%,但排放了58%的氮氧化合物和80%的颗粒物。黄标车主要在农村地区活动,因此机动车排放也对农村大气造成了不小的污染。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机械化的不断提升,农机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第四,区域内的交叉污染。大气具有流动性,相应的大气污染也具有跨界性的特征,城市的雾霾随着大气运动输入到农村地区,加上农村自身的排污,就会出现输入的大气污染与自身大气污染相混合的现象,这种混合型的污染主要发生在离大城市较近的农村。

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更偏重于城市立法,对于农村的环境保护,国家更加重视其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与农业生产活动关系紧密的污染。《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需承担起对防治土壤、水体等方面污染的责任,但没有单独提及大气污染方面的防治。《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关乎农业生产方面的丢弃固体废物、废水、重金属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等都有明确规定,既有科学处置的要求也有其违法责任的规定,但在这些条款中均没有对农业废气处理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制,主要针对的也是城市。

此外,国家对于农村的环境保护立法大量集中在农业生产方面,而对与农村居民生活有密切关联的环境保护立法上却存在遗漏。对于农村居民生活的基本问题,例如广泛存在的取暖等生活燃煤废气排放问题没有提及,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与监督、执行标准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因而在现实中可操作性较弱。相关配套的管理条例和控制标准由于與现实严重脱节也失去了实质上的规范作用。

我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急需完善。首先应建立区域大气污染共同治理机制。因为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从法律角度来说,应在特定经济区域内协调共同治理才能够达到最佳效果。这一方面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用专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但相关规定均属于原则性的,对于联合防治的具体细节并未做规定。应进一步细化规范,加强农村大气污染的治理,从而达到城市与农村协调治理的程度。为此,要从一下两个个方面完善:一是联合司法机制,要实现大气污染环境纠纷公益诉讼的跨区管辖,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对农村和城市具有同等的判罚效力;二是联合执法机制,要解决大气污染防治跨区联合执法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不仅要依靠内力化解,同时还要借助外力共同化解。.

同时,解决农村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还要加强农村大气污染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执法人员数量。在不改变执法人员编制数量的情况下,对环保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分片制”,做到县域内每一乡镇至少要有2名执法人员常年负责辖区内每个村的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执法工作,以加大执法力度。第二,监测站点建设。县级环保部门要逐步建设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初期应当保证每一县城有一个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然后逐步向乡镇农村扩展,最终要保证每一乡镇要有一个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对农村地区的大气污染情况进行适时监测,从而使大气污染环境执法更加科学。

参考文献

[1]朱宁宁,大气污染防治不仅要瞄准城市还要重视农村[N].法制日报,2014-06-10(03)

[2]李宾,城乡二元视角的农村环境政策研究[M].北京:农村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13

[3]张燕,城市大气污染与防治策略探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1):54-55

作者简介

田波泰(1990—),男,民族,汉,山西文水人,学生,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