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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裸贷”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

2018-04-27谭蜜王芳樊校君任红

世界家苑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防范对策

谭蜜 王芳 樊校君 任红

摘 要:大量女性裸持身份证照片在网络上流传引发了社会对“裸贷”事件的广泛关注,其中在校女大学生“裸贷”现象更是令人哗然。本文拟对校园“裸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简要概括了校园“裸贷”的特征,第二个部分对校园“裸贷”现象中涉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在第三个部分提出对策。

关键词:裸贷;法律问题;防范对策

“裸贷”事件在校园频发,甚至愈演愈烈,导致不少女大学生为此走上不归路,严重危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本文主要分析校园“裸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校园“裸贷”的特征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大致可以从中总结出校园“裸贷”事件的特征:1.受害者均为女性;2.借贷平台发挥重要作用;3.贷款利率高昂;4.以裸持照片、私密视频以及其他身份信息作为还款担保;5.造成严重后果。

二、校园“裸贷”现象的法律分析

“裸贷”现象背后暗藏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法律关系,本章在此一一道来:

(一)民事法律问题

借贷双方借款合同之效力。“裸贷”事件中的借贷双方都是年满18岁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借款合同的内容也是双方协商达成,虽然贷款人在协商过程中隐瞒了一些信息,但笔者认为这些隐藏信息能够轻易被作为大学生的借款人识破,所以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同时并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况,因此,借款合同有效。但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借款合同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即周利率超过0.7%的利息部分无效。针对这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贷款人予以返还。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返交付给贷款人的,不能再要求贷款人返还。

担保合同之效力。借款人的裸持照片并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以及使用裸持照片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担保合同无效。

刑事法律问题

贷款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高于年利率36%的利息不具有正当性,贷款人无权向借款人索要超过部分的金额。于是,一旦贷款人利用借款人的裸持照片威胁借款人返还本息,如果超出部分的金额能够达到敲着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贷款人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贷款人将借款人的裸持照片进行散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许多贷款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将借款人的裸持照片或者其他不雅视频等发给了借款人的父母、亲戚、朋友等人,有的甚至将这些照片和视频散布在网上,这些行为无疑都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只要情节严重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贷款人泄露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借款人的照片、视频、学校名称、联系方式等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贷款人在网络上公然散布前述信息的行为,无疑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旦贷款人实施了散布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贷款人将借款人的裸持照片散布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贷款人散布借款人照片的行为无疑会对借款人的名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条件,同时亦属于公然侮辱借款人。有的借款人因为裸持照片被泄露而自杀的情况,笔者认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达到侮辱罪的成立标准。

贷款人的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前述三个罪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侮辱罪的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贷款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或者强奸罪。前者与后者主要区别在于贷款人强迫借款人发生性关系的他人还是贷款人本人,前者构成卖淫类罪名,后者构成强奸罪。

载有“后果自负”字样的借款合同可能阻却侮辱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性。侮辱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分别是公民的名誉和隐私信息,通常而言,这两者完全隶属于个人法益,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因此,“裸贷”事件中,借款人一旦在写有“后果自负”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并同时交付了私密照片、视频以及身份信息,就意味着放弃了名誉权益与信息隐私,之后贷款人散布借款人私密照片和视频的行为不再构成侮辱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是,“后果自负”不能阻却贷款人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强奸罪的违法性。理由在于:首先,传播淫秽物品破坏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借款人对此并无处分权利,即使借款人散播自己的不雅照片达到追诉标准的,也要以同样的罪名追究借款人的责任,更遑论贷款人,所以贷款人行为的违法性不能被阻却,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即使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交付了裸持照片或者视频,也无法预计到贷款人强奸其的后果,这种无法预测后果的承诺不具有真实性和自由行,因此,无法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行政法律问题

“裸贷”事件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律问题不外乎于相关政府部门对校园“裸贷”行为的监管责任不力,由于其中并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借款人无法对相关部门提出行政诉讼,责任追究只能由上级政府部门通过内部惩罚机制完成,属于法律领域外的问题,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三、防范校园“裸贷”的对策:

(一)防范校园“裸贷”需要法律的规制

校园“裸贷”事件不仅危害着高校学生的财产、人身安全,更违反法律法规,要防范和打击校园“裸贷”的继续发酵,进行法律规制十分紧急和必要。第一,立法机关需要制定、修改具体的法律法规。第二,需要完善对“裸贷”的法律监管。第三,需要对“裸贷”案件进行民刑划分。第四,需要对“裸贷”建立协商、调解、裁决等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

(二)防范校园“裸贷”需要政府的引导

要防范校园“裸贷”行为的肆意横行,除了需要法律进行规制之外,还需要政府的合理引导。第一,政府需要综合施策。要建立相关的行业规范,要监督平台规范审核流程,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地全面进行风险排查,要针对相关行业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体系,要设置并畅通相关的举报通道。第二,公安机关需要防范打击。要建立基层派出所与经检支队联动机制,要主动防范,拓展线索的来源,要加强和其它部门的合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要强化电子证据的收集。

(三)防范校园“裸贷”需要平台的监管

作为运营方,互联网借贷平台是出现校园“裸贷”行为的具体管理主体,要防止这一行为的出现,需要互联网平台加强监管。第一,平台需要完善监管措施。要履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和信息披露义务,要规范审核流程,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建立征信体系,要加强金融信息隐私的保护。第二,平台需要提高行业自律。作为互联网借贷的运营方,平台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须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四)防范校园“裸贷”需要高校的教育

要防范校园“裸贷”行为,高校需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意识。第一,高校须系统教育,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第二,高校须全面预防,增强大学生的风险意识。第三,发现“裸贷”行为出现后,高校须及时处置,对“裸贷”行为绝不姑息。第四,高校须加强校企合作,帮助解决大学生的资金需求。

(五)防范校园“裸贷”需要家长的监督

第一,父母应当以身作则,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和财富观,对自己的子女起到示范作用。第二,父母应当加强对子女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的监督,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第三,父母也应当多关心子女的心理变化,一旦发现有攀比、虚荣的错误观念,应及时纠正,不能过于纵容和溺爱子女。第四,家庭和学校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如果发现子女有消费异常行为,家长应承担监护职责,避免孩子受到不良网贷的侵害。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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