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万的“借条”
2018-04-27青剑
青剑
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当面表示拒绝贿款,转身却由家人收下对方出具的2000万元“借条”,只等时机成熟再兑现这些“借款”,如此令人“耳目一新”的捞钱术就出自湖北省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新华。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张“借条”最终却成了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受贿罪的有力证据。
巨额贿赂转为“债权”
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的王新华,1999年10月至2011年10月先后担任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曾荣获“2006中国经济百名杰出人物”称号。大桥集团是隶属于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总公司的国有企业,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曾是“湖北省房地产百强企业”“武汉市房地产二十强企业”,主要承担全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任务。 任职的最初几年,王新华也深知“权力是一把雙刃剑”的道理,特地请书法家好友在他的办公室题字:“有公德乃大,无私品自高”,勉励自己清正廉洁,他的言行也曾在集团内外赢得了良好的口碑。然而,过了55岁之后,面对即将因到龄而失去的权力和如何安排自己的晚年的问题,他心生纠结。
2009年是王新华的本命年,这年3月,大桥集团获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准备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总造价高达数十亿元。如此巨大的工程,一旦拿下,集团的业绩定会翻番。于是,王新华亲自带队实地考察并洽谈合作。途中,他通过过去的战友认识了河南迈哈隆建筑公司总经理汪平。在共进晚餐时,汪平思忖自己是遇到了“贵人”了,席间他使尽浑身解数,与王新华拉近关系。醉意蒙眬中,两人称兄道弟,王新华代表大桥集团表态:一旦中标,将与迈哈隆共享这块巨大的蛋糕,拟由两家单位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大桥集团占股60%,迈哈隆公司占股40%。
郑州市二七区政府经过对数家竞标单位的考察,认为大桥集团的资质和实力均优于其他单位,决定将项目交由大桥集团承建。王新华获知消息的当天,振奋不已,他让企划部连续几昼夜赶制好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武汉市城投公司审批。但令王新华感到郁闷的是,因考虑到该项目周期较长等因素,武汉市城投公司研究后未予批准,因而,大桥集团不得不退出该项目。
对于上级公司审时度势作出的决策,王新华觉得非常遗憾,且自认为对于帮忙“跑项目”的朋友也不好交代,就故意拖延信息,而没有及时将上级单位的决定告知二七区政府。因在参与竞标时,迈哈隆公司投入过一些前期资金,总经理汪平获知大桥集团决定退出的消息后,真是大失所望:“我这次亏大了,该怎么办?”
煮熟的鸭子居然飞了,王新华本就为集团退出项目感到惋惜,他见汪平心有不甘,突然计上心来:“按照之前的合作意向办!”汪平先是不解其意,当王新华对其一番耳语后,他直拍大腿,竖起大拇指,连连说:“高,实在是妙计。”原来,王新华打算自己出面,帮助迈哈隆直接拿下项目。王新华让汪平单独出资注册一个新公司,并对外宣称系大桥集团成立的项目公司,让这家新公司直接承担这个项目。
利益是最大的动力机,汪平在郑州市土生土长,工作效率神速,新公司很快成立,取名元风建筑公司,办齐了一应手续。在工商登记时,王新华安排湖北某建筑公司的杨某以大桥集团高管的身份代持元风建筑公司60%的股份。
2010年1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大桥集团发函,要求大桥集团支付8000万元保证金至其指定的账户。为配合汪平顺利取得项目,经王新华等人商量同意,由迈哈隆公司先将自筹的8000万元资金转入大桥集团财务账户,然后,大桥集团用本单位的账户把保证金转至二七区,从形式上造成大桥集团承接该项目的假象。不久,二七区政府与元风建筑公司签订了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的元风建筑公司后备注了大桥集团,就这样,迈哈隆公司顺利承接了城中村改造项目。该工程总投资50亿元,分三期开发,总工期为6年,工程完工后,将建成融居住、生活、商业、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2010年3月5日,王新华还以大桥集团董事长的身份出席了签约仪式,并在现场作出了热情洋溢的发言,郑州市二七区政府确信大桥集团一直在参与工程建设。
城中村改造项目如期推进,元风建筑公司迅速从中获得巨额利益。2012年5月,为感谢王新华鼎力相助,汪平按照事前的约定,从迈哈隆公司所占股权的对应利润中,拿出7%准备交给王新华。此时,王新华已年过花甲,只因其拥有高级职称,尚未退休。他认为这笔巨款太烫手,连连摆手推辞:“兄弟,我相信你的人品,先把钱存放在你那里,将来有急需时我再取。”汪平在建筑工程市场上摸爬滚打多年,深知王新华的顾虑,遂安排迈哈隆公司总经理以元风建筑公司名义,给王新华的妻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的“借条”。
借名目 “含蓄”支取好处费
落在纸上的2000万元“借条”,仅仅是个数字,还不能算作他的财产,怎么才能够将这笔钱变现和进行享用呢?对于这笔钱,王新华既怕担风险,又总是惦记,真是煞费苦心。王新华人情往来较多,2010年7月下旬的一天,他打算购买古玩等礼物送人,打电话要求汪平代为结账,“结账的费用在欠款里扣减,以后一律照此办理”。汪平立即安排迈哈隆公司财务人员向王新华提供的账号内转入40万元。
此后,迈哈隆公司便成了王新华的取款机,这笔钱也源源不断转入他提供的多个账号。2011年1月,王新华以给大桥集团跑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让汪平安排财务人员向其提供的账号内转入60万元。2011年9月和2012年1月,王新华两次以给单位跑项目需要购买青铜器礼品为由,让汪平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其提供的账号内转入63万元和30万元。
除了直接要钱,王新华还采取了一些委婉的手段,变相提取好处费。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王新华打电话给汪平:“老弟,听说你最近身体不好,特地找大师给你配了几服中药,每服10万元。”汪平一愣,自己没啥大毛病呀!但很快,他便回过神来,立即安排人员支取30万元现金,连夜从郑州赶到武汉,交给王新华,领回了几包中药。
随着王新华退休的日子不断接近,他生怕人走茶凉,便加快了提款的节奏和力度。2012年11月的一天,他告诉汪平,大桥集团下属某公司帮自己垫付了一些费用,至今尚未处理,“我做人做事一向清清楚楚”,王新华看似自我表白的语言,在汪平听来却另有深意。他立即准备好100万元现金帮助摆平此事。之后,王新华安排他人到郑州找汪平取回了这l00万元现金,交给下属某公司的人。2013年6月,王新华声称,儿子买商品房缺少资金,同年7月9日,王新华亲自到郑州在银行办理汇款,从汪平那里又取走400万元。
截至案发,王新华先后7次从汪平处支取款项723万元,并让汪平从“借条”金额中扣除,尚有1277万元未支取。
王新华的案发是由于其他案件牵扯。2010年,湖北省检察院在查处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的案件时,该董事长交代于2007年下半年曾接受王新华赠送的钢珠枪一支和子弹,藏匿于其租住处。于是王新华进入办案人员视线。
王新华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由时任湖北省检察院反渎局侦查二处副调研员张柱兵负责办理。作为资深的专案组长,张柱兵带领检察官成功抓捕涉案人员15人,查封、冻结涉案资金8亿多元。在侦查王新华案时,办案人员正是以“借条”为突破口,迅速击溃了王新华的心理防线,王新华主动交代了其他的一些受贿犯罪事实。
经过缜密的侦查和查证,除了城中村改造项目案,办案检察官还查清了王新华的其他一些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14年,王新华利用职权便利,采取不经招投标指定承接、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方式,先后将大桥集团的部分土建施工工程,交由湖北某公司承接。在此期间,该公司董事长杨某分数次向王新华支付好处费累计122.8万元。而每一笔好处费,王新华都没有直接经手。其中,王新华通过他人邀请气功师从北京到武汉为他和另外两个人治病,王新华让杨某支付了10万元“气功治疗费”给气功师。2009年上半年,王新华一行人到江西省婺源市拍摄大桥集团宣传片,他们在婺源购买了价值30万元古玩等物后,让杨某结账。 除了买东西要求他付钱,王新华的一些“雅好”也由其埋单, 2009年12月,他请人帮助出版《我也说红楼》一书,全本4册,总字数竟不低于《红楼梦》原著,为此,他让杨某支付了出版费10万元。为附庸风雅,他请人写书法作品,让杨某支付7万元写字费等。
检察机关还查明另外一起案件。2006年8月,武汉市政府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车集团”)引入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成立中国南车集团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长江公司”)。江夏区政府与南车集团签订投资建设协议,江夏区政府按照招商优惠政策低价配套住宅用地730亩,用于定向开发南车长江公司职工配套住宅项目,大桥集团通过多方运作承接到南车住宅项目。
时任大桥集团董事长的王新华与大桥集团总经理张季平明知该项目有很大利润空间,为解决不正当的开支费用,找到私营企业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商柳文,商议由大桥集团与该公司成立武汉某置业公司(原名天道公司,后改名置业公司),合作开发配套项目,柳文承诺事成后给予王新华、张季平每人2000万元,王新华表示同意收受。
在讨论置业公司股权设置过程中,三人商定由大桥集团出资1470万元,占股49%,柳文所控制的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和武汉某建筑公司分别出资1380万元和l50万元,分别占股46%和5%。三人还商定,为了让柳文的武汉某建筑公司承接到置业公司的工程及规避招投标等程序,置业公司成立后,由柳文的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收购武汉某建筑公司所持置业公司股份,待置业公司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又恢复原有股权。
2007年6月3日,大桥集团在向武汉城投公司报告请示成立置业公司时,称大桥集团控股天道公司,未将置业公司真实股权情况予以报告。武汉城投公司批准设立置业公司后,王新华任董事长,柳文任总经理。其后,柳文提出由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收购武汉某建筑公司5%的股份。王新华在大桥集团董事会上提出这一方案时,遭到其他董事的反对。王新华、张季平不顾大桥集团财务总监姚某等人反对,未报经武汉城投公司批准,擅自同意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收购武汉某建筑公司所占置业公司5%股份。
天道公司招投标工作结束,柳文的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了南车住宅项目工程后,原股权也未被恢复,从而使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成为置业公司的控股股东,柳文担任置业公司董事长,掌握了决策权,形成了置业公司名为国有公司控股,实为柳文个人企业控股的怪事。
2009年初,置业公司与南车集团在项目价格上发生纠纷,柳文单方违反定向开发协议,在公司账面尚有余额2900万元的情况下,以南车集团未付工程款为由,停发工人工资,纵容、唆使农民工到南车集团、大桥集团闹事,导致南车项目被搁置。
2010年7月9日,王新华主持召开大桥集团董事会,以上级部门已经协商为由,擅自决定同意大桥集团保本无息退出置业公司,与会人员一致决议国有股权转让交易时按不低于保本价挂牌。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大桥集团将持有的置业公司49%股权委托武汉某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王新华配合柳文“不低于保本价挂牌”等做法,多次要求负责此事的专班人员按保本的思路快速处理退出事宜,致使大桥集团在天道公司应享有的利益没有得到体现,大桥集团资产也失去了公平竞价的机会,导致刘丙以1470万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大桥集团股权。在此期间,王新华还擅自违规与柳文签订虚假的承包协议,将置业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易之日的收益以承包形式予以掩盖,归柳文享有。
案发后,湖北省检察院委托相关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采用资产基础法对置业公司的股东全部權益价值进行了追溯性评估,得出的结果是:至2013年11月18日,置业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为6.53亿元,扣除交易时收回的1470万元,致使3.34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晚节不保陷囹圄
王新华的犯罪事实被查清后,湖北省检察院依法追缴了王新华受贿所得赃款140万元及送给他人的天地方圆瓷瓶一只、沉香木一根、对结白腊盆景及骨质碗形物品、木质镂空窗扇和门扇各4块等物品。王新华的亲属退赔了违法所得200万元。他到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收受贿赂700万元的犯罪线索,被查证属实。
2017年2月7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王新华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68岁的王新华站在被告人席上,老泪纵横,他声称自己曾为集团做了巨大贡献,且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新华在担任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44.6万元。王新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
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王新华在负责协调处理大桥集团持有某公司49%股权的过程中,配合他人故意不披露重要协议等内容,致使大桥集团在参股公司应享有的利益没有得到体现,经追溯性评估,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3.34亿元,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王新华所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且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王新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部分赃款,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构成重大立功。据此,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新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王新华收受河南省某公司汪平的贿赂款2000万元,其中尚未支取的1277万元应作为赃款,予以继续追缴。王新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湖北省高级法院于2017年12月驳回了王新华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依法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