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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管理问题研究

2018-04-26汪翠

科学与技术 2018年8期
关键词:共享经济管理问题

汪翠

摘要:近年来,共享经济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为了新时代经济新热点,共享单车作为城市交通工具的一种,拓展了城市绿色交通的内涵,在帮助政府引导人民环保出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共享单车经营者在追逐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产生了一连串消费民事纠纷。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押金法律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押金监管机制,共享单车经营者普遍存在侵占消费者押金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押金返还请求权等财产权益,造成经济社会的不稳定。完善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的法律解决机制,对于促进共享单车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共享经济;单车押金;管理问题;规制策略

一、共享单车押金管理现状

(一)押金退还机制不健全

在押金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方面,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共享单车押金合同具有跨地域性。针对与单车经营者地理位置相距较远的单车消费者而言,其在使用完单车后,线下当面向经营者行使押金返还请求权存在一定困难,其押金返还请求权只能线上通过网络行使。押金退还机制过程缓慢,程序冗杂,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满足消费者的返还请求。此外,单车经营者的人工客服热线更是很难接通。一方面线下纠纷处理部门位置偏远,不利于消费者寻找;另一方面负责押金退还的部门权限较低,相关负责人之间相互推诿,消费者很难得到明确回复

(二)非法集资刑事风险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一个租赁物可以很好地捕获多个潜在的客户,租赁模式成为了一对多,这样,一个共享物品上就会设有多份押金,被多个用户使用。共享平台所要求的押金突破了担保属性,平台逐渐具有了资本聚揽的功能。一个共享物其自身吸纳的押金数量可能是其原来价值数十倍至百倍,随着共享平台的市场拓展,吸纳的押金更多,从而形成了押金池。这样,平台虽然的确提供了服务,却也满足了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现实中平台并没有按照规定管理押金,平台和用户的质押担保法律关系并没有形成,那就很有可能存在违法性,使其处于犯罪边缘。

(三)缺乏强制性规范,法律后果不明确

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涉及到与押金监管相关的规定,但是大多为任意性规范,而且未明确规定违法的后果。在现有的立法背景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法后果,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因为就算企业真的违反法律了也不会有实际的惩罚措施,法律丧失了最重要的强制性。在相关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共享单车企业就没有对法律的畏惧之心,于是在挪用用户押金时就会更加肆无忌惮,造成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四)司法救济成本高

在司法程序救济方面,单个消费者的押金数额很小,而律师费、诉讼费等司法诉讼成本很大。基于成本考虑,很少有消费者选择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保障自己的押金返还请求权。

(五)现有法律位阶低,缺乏权威性

目前虽然大多数地方部门都已经出台了共享单车运营方面的指导意见,但是这些指导意见相比较行政法规和法律来说位阶太低,权威性和约束力都比较差,很难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做出有效规制。而且每个地方出台的指导意见内容五花八门,专门针对押金部分的内容很少,各种指导性文件之间没有过密的逻辑联系,没办法为押金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使得押金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受到影响。

二、共享单车押金规制应对策略

(一)引入押金托管制度

借鉴P2P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直接将押金交付第三方托管。一来避免押金形成“资金池”沉淀;二来防止单车公司私自挪用资金。单车用户和单车公司分别在第三方支付开通自己的托管账户,用户在使用单车前,将押金打入第三方托管账户,在使用完成并上锁之后,第三方托管平台会主动将押金退还给用户;若发生可归因于用户的车辆盗窃、毁损等现象时,经相关机构测评反馈结果后,由第三方托管账户将押金汇入单车公司托管账户,保障单车公司优先受偿权。

(二)建立押金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在资金安全能够的到保障的前提下,共享单车企业将从客户手中集中起来的资金拿去投资,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固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政府应该建立企业投资目标审查制度,只有对单车企业押金投资目标进行限制,才能避免单车企业投资不当而造成用户押金损失的风险。当然只要投资风险就不可避免,所以我们在审查时追求的是低风险而不是绝对无风险。正因为低风险也意味着有风险,因为再小概率的事情也有可能发生。为了防止这些“低风险”,应该建立押金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共享单车公司押金投保和保险公司的押金强制保险业务应该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专门监督。

(三)建立押金公示制度

对于押金的监管可以比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共享单车企业应该定期向社会公众公示用户押金的变动情况以及该企业的经营状况,且必须提供押金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只有让押金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才能实现用户与企业之间信息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像这样将押金纳入监管范围之内,不仅用户押金的安全性能够得到保障,共享单车企业也能长期健康发展,共享经济市场也呈现良性状态。

(四)制定全国统一监管细则

针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单独出台一份统一的监管细则,由国务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台的该押金监管细也应当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适用全国范围内各个有共享单车的地区,对押金的相关监管政策进行统一规定和公示,也对押金进行统一监管,规避现在存在的由于地区共享单车押金监管政策不同而对共享单车企业造成的政策落实的困难。通过该统一押金监管细则的出台,我们才能弥补目前单车押金监管具体措施的空白,才能保证政策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并最终推动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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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家维.共享模式下押金的法律问题探究.怀化学院学报[J].2018,37(09),104-107

[3]张武军、张唯玮、杨秋丽.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研究.萍乡学院学报[J].2018,35(04),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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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萍、张霞娅、余帅栋.共享单车押金管理问题与对策[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5),24-31

[6]梁志刚、包哲钰.论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监管.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8,34(03),66-70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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