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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网络直播现状的法律分析

2018-04-23富耀影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风险

摘 要:如今,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自媒体在我们的生活中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发展着,在传播活动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已经不能忽视其在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在享受网络直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新鲜感与娱乐感的同时,网络直播行业乱象丛生的这一状态也不容忽视。如何尽快填补网络直播上的法律空白,弥补相关监管法律的缺失,利用法律将网络直播规范化,合法化。本文将主要介绍网络直播的概念及特点,分析其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且从这两个方面分析网络直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对此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办法。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风险;法律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26-01

作者简介:富耀影(1994-),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传播法学。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及特点

简单的来说,网络直播就是主播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直播平台为依托,向观众用户传递信息的一种新型传播方式。关于网络直播的特点:

第一,从内容上来讲,网络直播具有多样性以及娱乐性,内容有同质化与低俗化的趋势。

第二,从传播主体与受众上来讲,网络直播具有传播者草根化,受众精确化的特点。

第三,从网络直播的传播效果来看,其具有交互性,快速性,开放性的特点。

二、我国网络直播发展现状的法律分析

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迅速且火爆,是因为这种传播方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固有模式,使用语音与视频的直播方式受到了人们的热烈追捧。从它的发展过程来看,它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必然结果。由于其兴起的过于突然,缺乏理论基础,发展速度又过快,其中出现了许多漏洞。例如,传播淫秽色情,低俗,暴力,赌博内容的法律风险;侵犯他人隐私权以及肖像权的风险;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等等。

三、关于网络直播法律风险的规范与治理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与其相关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必须正视和积极解决网络直播的法律风险。

从主播自身方面,提升主播自身的媒介素养,重塑媒体环境。作为传播者的主播需要在新时期提升媒介素养,必须加强自律,培养正确的价值观。还可以在主播入职环节,设置入职教育考试,加强其从业素养,从根本上抑制不健康内容的产生,让低俗信息没有生存的土壤。

從受众方面,提升观众的品位需求,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目前,网络直播低俗内容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有一定的受众基础。必须对观众进行全面的思想政治教育,不要因为猎奇心理,而去关注低俗内容的直播。另外,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使观众可以在接收到低俗信息时,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并且得到受理。

从直播平台方面,倡导行业自律,加强对主播的管理。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应该实行法律规制和行业自律并重的原则。直播平台应该设立举报渠道,根据网民的反馈采取措施,对于有问题的主播实行黑名单制度。而且,净化网络直播平台还可以结合技术手段,利用敏感词过滤系统加以过滤。引入网络数据采集,音频视频识别技术,建设基于流媒体的技术的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检测技术系统。

从国家和政府方面,制定针对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具体。从立法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较缺乏,其中《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为主要应用,但是也没有得到广泛的宣传和普及。对于乱象丛生的网络直播市场,迫切的需要专项立法来解决各项问题。

(一)针对网络直播内容进行专项立法。为了遏制网络直播内容低俗化的趋势,必须对网络直播内容进行专项立法。对于有不符合规范的内容,立刻依照法律法规对主播以及直播平台进行严厉处罚。

(二)针对网络直播侵权内容专项立法。关于网络直播的侵权问题,目前处于一个法律空白地带。只有对此专项立法,部分涉及侵权的主播才能有所收敛,被侵权的受害人才能有法所依,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针对网络直播中出现的诈骗行为,主播恶意索要礼物的行为进行专项立法。虽然网络直播为虚拟世界,其中的打赏财物也是虚拟的,但是它是一种营利性行为,主播恶意索要礼物,本就属于一种敲诈行为。对此,必须负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的经营者,传播者,受众都需要强化法律意识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市场的火爆相比,我国对网络直播规范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网络直播的法律体系,相关部门则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必须加强自律,完善制度建设并强化内容审查和对主播的管理。作为内容的传播者,网络主播也必须规范言行,提升媒介素养的水平。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扶持下,才能茁壮成长,成为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新型媒体。

[ 参 考 文 献 ]

[1]黄艺.泛娱乐化时代网络直播平台热潮下的冷思考[J].新闻研究导刊,2016:106.

[2]徐蒙,祝仁涛.新媒体视域下UGC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其规范——以网络直播为例[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6(4):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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