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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对向犯可罚性的司法适用

2018-04-23易璟蕴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摘 要:以往在我国关于共犯理论的研究与实际事件之中,对向犯问题表现出备受冷落的实际情况,相关的研究成果也是寥若晨星。立法规定只是处罚犯罪的一方,因此,片面对向犯的处理是必要共犯的核心问题。片面对向犯可罚性行为不能独立作为犯罪处罚的现状并不意味着是不能把对向犯作为共犯处罚。本文旨在对向犯可罚性的若干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有益于司法实务。

关键词:片面对向犯;可罚性;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15-01

作者简介:易璟蕴(1994-),女,汉族,广东广州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片面对向犯

从某种程度上讲,传统的对向犯中的一种是片面的对向犯。存在以双方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且刑法只规定处罚一方的犯罪形态被称为片面的对向犯。由于在法律上,片面的对向犯只是处罚一方。因此,对于另一方说是犯则存在名不副实的现象。例如,针对某些不法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不法行为,法律条文只规定对贩卖者的处罚,而对于购买者法律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刑罚处罚。

(一)对向犯的范畴

对向犯又可以被称之为合犯或者是对行犯。法学界对对向犯的范畴没有统一的认识。有的观点认为对向犯就是必要的共犯,是以共犯一种罪行为基本特征的,如重婚罪。以存在双方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就可以称之为对向犯。从字面上讲,对向犯罪双方的行为是对向的,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因此,在对向犯犯罪中,缺少任何一方的行为,该犯罪就不能构成犯罪,即对向犯中的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以对方的对向行为为必要条件。例如,非法贩卖倒卖火车票车票、船票的行为与购买他人倒卖的车票、船票的行为,以及贿赂罪中的行賄行为与受贿行为等。

(二)片面对向犯的类型

从类型种类上划分,片面对向犯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本犯教唆型的片面对向犯,如本犯教唆他人销毁犯罪证据;第二类是被害人参与型的片面对向犯,如嘱托杀人罪中的被害人的参与;第三类是在参与他人侵害的对向犯中没有设置罪则的片面参与型,如非法音像制品贩卖罪中的购买行为。

二、片面对向犯可罚性问题

片面对向犯可罚性的核心问题是对向犯和必要的共犯争论。对于没有明文规定处罚一方的法律明文,应该对处罚一方的教唆和帮助犯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立法对片面对向犯的可罚性

对向犯有两面对向犯和片面对向犯两种。针对对向犯可罚性问题要依据双方参与人的具体行为来考察。目前立法对片面对向的可罚性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片面对向可罚性问题主要是围绕具体案例,如购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

(二)片面对向犯司法适用

在片面对向犯的情况下,通常是只有一方的参与行为会受到法律处罚,但是未受处罚的一方参与事件的行为是直接受到处罚一方的行为教唆或者是帮助的。例如,在居民身份证制假事件中片面对向犯,即假身份证的购买者是向身份证制假者提供各项重要信息。针对片面对向犯可罚性问题,当一方违法程度较低时,刑法视为不值得处罚。

三、片面对向犯可罚性正确的司法途径

针对对向犯的处罚主要是明确对向犯的刑事责任和处罚范围。在处罚犯罪方的过程中,在单罚一方对向犯的情形下,主要是对于对向犯的另一方即未罚一方应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片面对向犯可罚性正确的司法途径是法益考量。

(一)检讨共犯犯罪的类型

具有教唆、帮助或者是因为教唆和帮助的行为而引起的基本犯罪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针对对向犯可罚性问题,共犯的犯罪类型是首先要检讨的。解决必要的共犯问题时应立足于中立行为,就是不处罚的根据和范围是依据共犯的一般理论来说明。

(二)片面对向犯的司法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向犯遇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对对向犯的双方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主、从犯的规定的条件,如在刑法上已经对对向犯双方参与行为的罪刑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第二方面是刑法中存在大量的仅处罚一方参与行为的对向犯情形,那么刑法为什么只罚其中一方的参与行为,而不处罚对方的必要参与行为,即是对对向犯另一方的参与行为不予处罚的理论根据。并且,对方的参与行为属于可罚的参与行为,如教唆犯、帮助犯成立受处罚一方的共犯所具备的条件。第三方面是,第三人共犯的界定,即是在第三人参与、协力对向犯的一方或者双方行为的情况下,第三人是否构成共犯。对对向犯与刑法总则关于共犯规定的关系及其适用条件的判断会受到上述三方面的问题的存在的影响。

四、结语

针对片面对向犯可罚性的司法适用,应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着眼,而不是从立法者的意思着手。片面对向犯可罚性的司法适用应以对向犯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法益侵害和该当共犯的犯罪类型性来考量。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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