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2018-04-23宋法美
摘 要:婚姻自由是人们在婚姻领域中的最基本权利,《婚姻法》中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万事无绝对,婚姻自由也具有相对性,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限制。本文就对婚姻自由以及对婚姻自由的限制从宪法和民法上进行分析,以此让人们更好的了解婚姻自由原则,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婚姻自由;限制;宪法;民法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60-02
作者简介:宋法美(1990-),女,汉族,山东郯城人,本科,任职于新疆莫索湾垦区司法局,研究方向:民法。
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基础,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准以任何形式来破坏婚姻自由,而且,民法也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从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等几方面进行了明确的阐述。由此可以看出,婚姻自由在我国婚姻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婚姻自由的高度重视。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过婚姻自由也具有一定的限制,必须要充分了解婚姻自由原则及其相对限制,这样才能促进双方家庭的美满生活以及社会的安定祥和。
一、婚姻自由
(一)宪法上的婚姻自由
宪法上所规定的婚姻自由:强调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个人权利和制度两种特征,所谓个人权利指的是确保人具备婚姻自由的资格,任何人和组织不能够对其进行干预,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制度指的是政府已经将婚姻自由这项基本权利提升到法律层面上。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因此,宪法上对婚姻自由的规定已经将婚姻自由原则提升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任何人都能够以此为由抗拒所有的阻碍,是婚姻自由能够实践的基础。
(二)民法上的婚姻自由
民法上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指的是:任何人都有权利在自愿的条件下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中途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宪法是婚姻自由制度制定的基础,而民法对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我国民法上所包含的婚姻自由的内容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传统的观点强调:婚姻自由主要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层面,而现代婚姻自由的观点涵盖了传统婚姻自由的内容,同时添加了婚内自由、非婚同居等两个方面的内容。本文认为非婚同居包括的内容应该有:第一,是否结婚的自由,进而才能引带出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人应该具备是否选择结婚的状态,人要有选择权,而非强制性的。第二,既然已经规定了婚姻是自由的,因此,必须要强调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而并不是一项必须要完成的任务,人们可以选择不结婚,这和法律并不冲突,所以,婚姻自由的内容需要涵盖可以选择不结婚而通过其他的方式成立起来的两性关系。婚姻自由的体现并非仅表现在结婚或者离婚时候的自由,需要体现出一个动态的过程,将婚姻的整个过程都包含在内,即婚内自由。婚内自由指的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处理和婚姻有关的事物时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法律必须要尊重婚姻双方的相互约定。因此,总的来说,婚姻自由需要包含: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婚内自由以及非婚同居这几方面的内容,这才是一个全方位的婚姻自由内容。
二、婚姻限制
(一)结婚自由的限制
1.实质要件对结婚自由权的限制
第一,结婚的双方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尽管婚姻双方可以婚前同居,不过当男方或者女方的年龄未达到标准时,两者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的状态。这种婚姻无效的状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成有效,不过在双方没有达到结婚年龄标准时,双方是不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也就意味着两者的法律地位并不被《婚姻法》认可。第二,当婚姻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已经领取结婚证,在和其他人办理结婚手续时属于重婚,这中婚姻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的法律对婚姻自由设定了一定的实质性限制,以至于满足特定的条件才会享受婚姻自由。
2.形式要件对结婚自由权的限制
当男女双方是自愿的、达到结婚年龄,并符合法律强制性的一些规定等,男女双方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条件,不过仍旧要履行一定的形式条件,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证。第一,办理结婚证必须要结婚当事人本人去办理;第二,办理结婚证的过程中会接受一些审查,当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最后,如果结婚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年龄非婚同居,当婚姻破裂之后想要协议离婚,必须要先补办结婚证然后才能办理离婚。
(二)离婚自由的限制
婚姻自由也涵盖了离婚自由,即婚姻当事人可以自愿的结束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干预。不过法律也限制了几种特殊的情况。
1.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限制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中对军人的婚姻进行了特殊的规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性偏向。对现役军人离婚的规定是:如果现役军人在结婚期间没有特殊的过错,军人配偶想要离婚必须要征得軍人的同意。对于《婚姻法》中这项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限制的对象是现役军人配偶,如果现役军人
想要离婚就不受这条法律的限制;其次,法律并非剥夺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权利,并不是代表任何情况下军人对婚姻都有绝对的主宰权利。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就是说,如果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需征得军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2.为保护弱者而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中对弱势群体进行了政策性的偏向,如在女方怀孕期间一直到分娩后一年这个阶段,男方不允许提出离婚。这项法律的规定直接限制了男方离婚自由的权利,除非法院认为必须要受理男方离婚申请,这已经涉及到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而女方提出离婚不再这个限制范围之内。
三、结论
随着时代的变化,自由、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宪法以及相关法律都根据时代的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婚姻自由是确保家庭生活幸福美满的关键,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破坏婚姻自由。我国的宪法以及民法在婚姻自由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不过婚姻自由具有相对性,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结婚自由需要满足一定的年龄条件等、离婚自由需要考虑保护弱势群体等,这些都是婚姻自由限制的一些体现。为了让婚姻自由更符合人们的预期、时代的要求,找到婚姻自由及其限制的分割点是法律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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