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传统医药保护实践对西藏自治区藏医药法律保护的启示
2018-04-23阴赵丹魏莉
阴赵丹 魏莉
摘 要: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藏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以其天然极具特色的诊疗方法和良好的疗效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是,藏医药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严峻问题,为了实现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关键词:传统医药;藏医药;法律保护;启示
中图分类号:R19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19-02
作者简介:阴赵丹(1983-),女,法律硕士,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理论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行政法学。
一、传统医药及藏医药的起源、发展与内涵
(一)传统医药
传统医药也称为民族医药,是人类在与疾病作斗争的长期历史过程中发现、发展,在传统医学、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于疾病治疗的物质。传统医药知识是集传统药物、传统药剂、传统疗法等多方面知识的总和,是人类在漫长求医过程中对保健信息、保健技能和保健实践的经验总结。
在人类历史上先后产生过五大传统医药学体系,分别是古希腊罗马医药学、印度医药学、古埃及医药学,亚述巴比伦医药学和中医药学。发展至今得到传承与完善并具有完整理论体系的仅有三种,即印度医药学、阿拉伯医药学和中医药学。
(二)藏医药
被称为“雪域奇葩”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期生活在高海拔缺氧恶劣气候特殊环境下的藏族人民在长期实践中不断总结形成的传统医药体系,有着2300多年的发展历史,具有完整的理论知识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治疗高原病、多发病、慢性病和疑难病有独特的显著疗效,几千年来为藏区人民的繁衍生息与健康生活做出了卓越贡献。
藏医药的内涵十分丰富,首先是学术内涵。藏医药学一般称为藏医学,偏重于自然科学领域。中国的56个少数民族都具有各自的医学经验即民族医学,但是其中以藏医学药材记载最为详尽、涉及领域最为广泛、学科系统最为成熟、发展规模最為庞大。其次是文化内涵。藏医药学涵盖了独特的民族文化,例如“三因学说”、“五源学说”等基础理论,云丹贡布所著的藏医药百科全书《四部医典》,以及藏医药中所融入的特有的生命观、自然观、社会观、价值观,均构成藏医药文化的重要特征。第三是产业内涵。近年来藏医药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业体系,成为西藏自治区的支柱经济和特色产业之一。藏医药产业包括藏药药材的种植和采集、藏药及保健药品的生产制作、藏医医疗、藏医教育、藏医药科研及藏医药商业旅游等,其中以藏医医疗和藏药生产发展最为成熟,其他产业也在迅速崛起。
二、藏医药法律保护现状
藏医药的保护与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资源尚未得到合理、充分地开发和利用,传承中面临着医药失传、文献丢失、过度开发、资源枯竭等危机情况,加强藏医药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一)国家对藏医药的法律保护现状
国务院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保护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了《关于支持西藏自治区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九项重点任务,包括:建立健全西藏藏医药服务体系、提升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藏医药文化建设等。①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部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西藏自治区对藏医药的法律保护实践
为保护藏医药的发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0〕6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促进西藏藏医药的发展与保护提供了政策支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意见》指出要坚持藏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藏医药特色优势,走立足传统、着眼创新、藏医藏药并举、生产流通并重,资源开发与保护建设并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发展道路。第二,《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藏医医疗服务体系、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藏医药科研创新体系等,全面提升藏医药服务和创新能力。第三,《意见》要求为藏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扩大藏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西藏藏医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②
但是,西藏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意见》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并非法律规范,无法为藏医药从采集、生产到流通、使用的整个过程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撑,也无法调节因此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且不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三、国外传统医药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极具使用价值的传统医药知识正逐步被发达国家开发和利用,面对大量国家传统医药知识被侵犯的情况,许多国家和政府发现问题并引起了高度重视,他们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对传统医药进行了合理开发和保护。
(一)印度
印度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对本国传统医药的保护。第一,对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这是印度全面开展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已在印度的不同省份推动进行。第二,开展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实验工作。这项工作是印度所做的建设性工作,已经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保护传统知识工作的样板,并为国际社会所广泛关注。通过对传统医药知识的收集归档,建立起数字信息库,将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的传统知识进行集中、归类,这样可以防止传统医药知识被盗窃,从而确保其相关知识产权被侵犯。同时,这样的数据库也可以为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管理部门查找和审查专利提供便利,避免了剽窃专利或者错发专利情况的发生。第三,建立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化的专门投资基金会。通过基金会的设立,可以对传统知识进行转化、增值,将其发展成为可盈利的投资项目或产业。例如建立国家发明基金会,通过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调整,建立绿色风险促进基金,搜集情报提供给基层发明使用,提高发明人的自主能力和技术能力并为他们提供制度政策支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传统知识的推广和可持续发展。
(二)泰国
在保护地球生物资源国际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共约》的基础上,泰国主要通过制定《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来对传统医药进行保护。第一,对国家处方的保护措施。所谓国家处方,指的是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具有重要利益或者特殊医药价值的处方。泰国公共健康部有权宣布某一传统泰药为国家处方,经过宣布后该处方的所有权归为国家。第二,对普通处方的保护措施。所谓普通处方,指的是已经广为人知的一般处方,对于这类处方泰国人可以随意使用。第三,对私人处方的保护措施。所谓私人处方,指的是在一定范围内知悉但尚未扩大且经过注册登记的受法律保护的处方。对于这类处方的独占,有效期为权利人生前和死后的50年内,其他任何人想要使用私人处方都必须获得所有权人的许可。
四、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对藏医药保护的启示
传统医药知识作为传统知识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已迫在眉睫。“藏药储量小,自然繁殖率低,藏药药源一旦灭绝,民族医药就会毁灭,立法保护非常重要。”③
(一)设立藏医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
参照印度相关保护制度,西藏自治区应当将藏医药科学技术纳入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设立藏医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加强藏医药科研机构的平台建设,建立专业的藏医药研究中心,支持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及藏药生产企业等,将现代高科技技术和传统藏医药研究相结合,积极开展藏医药科学研究,逐步建立起符合藏医药特点的科学研究体系、评价管理體系以及运行机制,促进藏医药在理论、科技、推广、运用等方面的传承和创新。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藏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推进藏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统筹力量。同时,自治区还可以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藏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藏医药事业,并建立藏医药发展基金。
(二)加速出台《西藏自治区保护发展藏医药条例》
第一,对藏医药进行保护和扶持以求发展。在2013年西藏制定的《西藏自治区藏药材标准》基础上,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藏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分类、储存、加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特别注重对野生藏药材的合理保护与使用,支持传统工艺配置藏医药,鼓励运用现代技术研发创新,建立健全藏医药追溯体系。
第二,提升藏医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藏医药服务网络,提升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藏医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将考试与师承实践相结合,确保确有专长的民间行医人员从事藏医医疗活动,以利于保持和发挥藏医药优势及特色。
第三,加强藏医药文化保护与传播。藏医药文化源远流长,藏医药古籍文献、传统教育方式、特色诊疗技术、经典药方验方、传统制剂方法、饮食起居疗法、养生保健知识、名医学术思想、长期临床经验以及天文历算知识等与藏医药密切相关的文化,均应得到正确的传播与保护。
第四,对藏医药人才的培养。将现代教育方式与传统教育方式相融合,完善藏医药教育体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各民办院校等开展藏医药教育,尤其是自治区高等学校医学院应当开设藏医药相关专业;同时,由于藏医药与藏传佛教具有密切关系,藏传佛教寺院通过传统“师承制”,在藏医药理论及实践方面有着深厚的积累,不可忽视其培养藏医药人才的能力。
[ 注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EB/OL].http://219.143.15.135/bgs/gzdt_130/201106/t20110616_23503.html.
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EB/OL].http://www.xizang.gov.cn/zwgk/xxgk/201610/t20161028_91437.html.
③甘露藏医药馆[EB/OL].http://www.glzyyg.cn.
[ 参 考 文 献 ]
[1]邓伟生,陈玉文.借鉴国外经验以保护我国传统医药知识[J].中国药业,2008(2):4.
[2]<西藏自治区藏药材标准>正式颁布实施[N].中国医报,2013-06-17(1).
[3]浅谈我国藏医药的发展现状[N].中国民族报,2013-11-27(5).
[4]占堆,李良玉等.西藏藏药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J].西藏大学学报(汉文版),2006(4):67.
[5]才让旺秀.促进我国藏医药产业发展的法律建议[J].才让旺秀.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