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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模式与路径

2018-04-23张盼盼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大学生

摘 要:新时代背景下的大学生,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度发展与民主法治事业的进步,法治人才的培养愈发重要。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当代大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格外重要。就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却存在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实践;新型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17-02

作者简介:张盼盼(1996-),女,汉族,江苏淮安人,淮阴师范学院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学生。

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度发展与民主法治事业的进步,法治人才的培养愈发重要。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当代大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格外重要。就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却存在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现象。因此本文主要对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现存模式与路径以及如何完善进行分析。

一、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样态

本文拟将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专业类法律实践活动与非专业类法律实践活动;专业类法律实践活动是指法科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理论进行较为专业化的实践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包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社会实习、普法活动等;所谓非专业法律实践活动是指非法科学生进行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培养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求,懂法、守法的基础,主要包括:普法教育、规章制度考试、辩论赛、演讲比赛等。

(一)专业类法律实践活动

1.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一词语是舶来品,又称模型法庭,最初来源于美国法学院中的moot court课程,是指通过模拟的民事或刑事诉讼案,来教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1]在我国,模拟法庭一般是指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实践场所,为实施实践教学计划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具体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角色,通过案情分析、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模拟法庭不仅有利于巩固在校法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还能锻炼学生法律实践技能,提升素养。孙晓楼指出:“研究法律者,只有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2]

2.社会实习

社会实习是为了让在校大学生对本专业更加了解,增强其就业竞争优势,从而找到一份合适的职业,为毕业后步入社会做准备。法学专业的社会实习主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等进行。法科学生在系统学习法学专业课程之前,通过社会实习,能够初步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从而熟悉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行业的法律职业的性质、特点、从业条件和职业纪律,培养其对本专业的兴趣,提高其对本专业的认知,强化其对本专业的意识,为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系统学习打下基础。

3.法律援助

通常认为,1945年亨利七世统治时期,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旨在保证贫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及免除其所有费用的法令,创设了贫穷的诉讼当事人获得律师免费帮助的权利,可以视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起源。[3]也有人認为,这一历史甚至在往前追溯到苏格兰1424年的一项法规所创立“穷人登记册”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在册者只要提起诉讼,就可以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4]法律援助一般是指由政府直接或间接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相关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费或由当事人分担一定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5]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通常以高校法学院为主导的学生社团组织,由学院老师领头,在校法科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法律化阶段。[6]

此外,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也是较好的法律实践活动,但非本文关注重点。

(二)非专业法律实践活动

非专业法律实践活动相对于专业法律实践活动来讲比较简单,包括普法教育、规章制度考试、辩论赛、演讲比赛等,通过简单的形式,让非法学学生参加到法律实践中,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制观念。就近年来大学生杀人案,“口舌之争怒杀舍友的马某某”,“药某某撞人后连刺八刀”等,[7]无不透露现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基本的法制教育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每位大学生在步入大学时所必修的课程,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作用。

二、目前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现存模式的利与弊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提出:“在研究自然科学的课程像物理、化学、生物等,因为要重视实验,所以不可无实验室之设置。研究法律的当然也应当注意法律的实验,所以于学校的设备方面,所谓法律的实验室,即是模拟法庭,也不可不加以相当的注意。”[8]可见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具有较高地位。它是让学生亲身参与,运用课堂中所学到的实体法、程序法的知识及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到实践中,以达到活学活用的程度。它锻炼学生关于法律实践的基本技巧和创造性思维,培养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以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但是,再好的实践模式也存在弊端,受教学大纲、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因素的限制,模拟法庭变得更加“模拟”,更加趋于形式化。

就法律援助活动来说,在我国,法律援助存在很大需求缺口,但是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只是一个以在校法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组织、纪律、经费都没有保障,这无形中对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也产生了阻碍,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法律援助活动趋于形式化。同时在校大学生接触的案件范围极为狭窄,能实施法律援助的案件几乎局限于民事案件;再加之大学生精力、能力所限,以及缺少必要的合作平台,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本身的发展也不足。至于社会实习这种法律实践活动形式,受制于教学安排和学生精力所限,其功能发挥仍然有限。和其他专业的实习性质不同,法律人才是应用型人才,如果学生只知理论,而不能实际解决现实案件,那就十分悲剧。[9]非专业类法律实践活动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仍是形式主义。

(二)现存模式的改进

根据上文现存模式的利弊分析可见,现存模式最大的弊端就是形式主义。模拟法庭是各大高校所青睐的教育模式,运用好意义非凡,运用不好只是一种形式模拟法庭。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问题在于学生操作技术性不强,通过实践暴露出学生法学基础薄弱,让学生在实践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更加努力学习。充分调动高校法学院在职教师中从事兼职律师的人员,积极主动开拓法律援助案件来源,通过“老师—法律援助组织—大学生”模式将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与社会中的法律案件结合起来;[10]另外,建议将实习移至大三、大四分段进行。

三、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新型模式

“互联网+”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对于社会各个领域都影响巨大,它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调节方式,更是一种高效的媒介工具,是大数据时代下萌发的产物。[11]

(一)“线上”模式

在此,通过借鉴目前较为流行的“线上”活动模式展开联想,从而创新出新型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模式。所谓线上活动,通常用来形容淘宝之类依托于网络,在网络上进行的活动,重要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发布,后期沟通、洽谈同样利用网络媒体等。网络,作为非正式学习的重要载体,它对个人能力的提升有较大的帮助。目前大学生最主要的娱乐休闲是玩手机,不同于传统娱乐方式,网络环境下的休闲挤占了大部分的时间[12],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有效利用大学生休闲时刻。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主要人员就是学生,其中不乏计算机水平高的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将法律援助组织所解决的案件制作成微信文章发表至权威微信公众号或专门申请微信公众号、QQ或微博来发表,并通过微信留言和公众号的智能交流与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进行沟通或帮助。

(二)“线下”模式

线下模式是与线上模式是相对应的,一般的线下模式是指区别于网络的现实生活中的活动模式[13],在此,结合上文的线上模式,合理利用线下接触,能够使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更有意义。根据线上模式与有需求的同学、老师或校外人员进行交流,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挑选出具有高价值的案件,并且实地交流。例如:当各地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属于全国性的法律援助协会,某市大学的微信公众号的知名度较高,所接触的需要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较多并且分布地区比较多。此时,可以通过其他各个大学作为该某市大学作为代表,进行线下实地交流。如此一来,一能充分运用各个大学的资源,二也不会占用学生较多的课外时间,同时不会耽误法律援助组织成员的学习。

[ 参 考 文 献 ]

[1]刘晓霞.模拟法庭[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5.

[2]孙晓楼等.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5).

[4]张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

[5]谭志福.高校参加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J].政法论坛,2014(5).

[6]郑汉颉.浅议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J].法律论文网,2009(11).

[7]颜素珍,刘柱占.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7(12).

[8]王健.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论析[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8).

[9]庄菁,陈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思考[J].中国青年研究,2007(8).

[10]高勇,李恩华,郭博远.论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完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

[11]朱振.“互联网+”背景下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研究[J].科技视界,2014.

[12]周颖,王铟.网络时代中学生的线上及线下休闲活动与学习的关系研究[J].基礎教育,2006(6).

[13]刘铁,李桂,卢宏亮.线上线下整合营销策略对在线零售品牌体验影响机理[J].中国流通经济,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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