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范式下的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8-04-22罗小莉
摘 要:长期以来,性别平等问题就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在新时期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何维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利更是直接关系到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提高。基于此,本文从社会性别范式下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和现状开始分析,提出了解决不平等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性别范式;女性就业;平等权
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女性的就业状况,从更深一层的含上来看反映了整体社会的性别思想,对社会就业环境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目前的就业环境下性别不平等的问题更加严重,故而思考保护就业平等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课题。
一、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社会性别范式下,女性就业平等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属于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宪法中明确地提出了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性别而出现歧视,女性享有与男性相同的就业权利。虽然我国近些年据不完统计女性就业人员的数量占总就业的百分之四十左右,但就业平等权保护仍是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一是,我国现有的对女性平等权的保护法规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没有随同就业市场的变革而调整,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如就业年龄的限制上女性比较严格,一般是在三十岁以下或者二十五岁以下,减少了女性就业和再就业的机会。二是,就业招聘的过程中,就业机会不平均、隐性性别歧视较为严重、依据性别分配就业岗位问题严重,再加上工资待遇不同,都是现存的就业平等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二、有效实现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的措施
现阶段,我国已经在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显示了女性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在实际的就业环境下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在社会性别范式下,必须多角度、全方面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可借鉴如下的几点措施。
(一)健全相关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就业平等权本身就属于法律范畴,在宪法、劳动法中都有提及基本趋于成熟。但从就业现状来看,尽管女性在就业上与男性有同样的机会,劳动待遇上也基本持平,就业性别歧视却未得到解决,加上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都加大了平等权保护的难度。这就要求相关的组织部门和政府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
首先,改变传统的法律制定理念。当前,有关社会性别就业平等权利的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生理性别的不同为理念,虽一定程度上维护女性的权利,但在立法的初级阶段女性就业权利就处于劣势,极大地限制了女性就业的自由程度,将女性定位在弱势群体范围。因此,想要有效的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就必须从法律制定的理念入手,紧跟时代发展思想,削减立法中对性别的偏见,借鉴先进的社会性别范式框架,给予女性更自由的就业选择权利,逐步地从思想的平等发展为实际就业环节的平等。
其次,制定反对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款。有据可循的法律条款是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关键,像美国就出台了诸如就业年龄歧视法、平等报酬法等法律规定,给就业者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通过上文对出现的歧视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需要一部专门的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强制性地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在进行法律制定时,可以从女性含义、对用人企业的要求、职业资格认证、确定性别歧视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入手,保证内容的详细和可操作性。
最后,增减现有法律。我国出台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在未发行和应用之前,现有的法律对女性就业平等权已做出了相关的要求。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有法律规范也要对概念含糊、责任不明确等不足进行修改,并添加缺失的内容,像《宪法》是我国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对就业平等权的规定较为笼统,就可以在不改变立法核心的基础上,尽量地将内容细化,区分出女性平等权和平等权保护,从法律根源上确定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地位[2]。
(二)完善法律权利的实体化
从实际的女性就业平等权实施的情况来看,只是从立法层面对平等权进行保护无法在就业上改变现状,这就需要将法律权利实体化,健全救济机制。
第一,设立专门的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组织。我国市场就业的负责机构是社会劳动保护局,在实际的监管上因受政府的限制较大,无法将存在的性别歧视切实地解决,所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或委员会可以针对就业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实时监督并及时联系上级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给女性就业人员提供专业化的就业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更好地保护女性的权利。
第二,增加公益性的投诉渠道和部门,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制定只能够给女性就业平等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但现实的就业环境下诉讼渠道的不完善或不畅通都给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带来了阻碍。再加上就业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在复杂的法律条款中找出维权的内容。这时,政府和相关的组织机构必须借助便利的条件与媒体合作加大宣传有关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的法律知识,让就业者和用人单位都形成法律意识。之后为女性投诉和维权提供公益性制度,减少投诉过程中大量金钱的投入以及权利不对等无法维权等问题出现的几率。在公益诉讼制度设计时,可以赋予权利受到损害的女性作为代表诉讼的权利或者可委托妇联等组织对侵权单位提起诉讼。通过这一形式不仅可以维护女性就业平等权,还可以引起社会群众以及企业的重视,促进社会范围内对男女性别平等的认识。
三、结语
我国社会就业环境的严峻不仅提高了失业率,也使得性别歧视问题更加显化。在社会性别范式下,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存在诸如法律不完善等问题,可以采用健全相关法律和完善法律权利的实体化两个对策,实现性别平等。
参考文献:
[1]高磊,弥天昊,娄真.全面放开二孩后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法律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7,11(26):97-98.
[2]葛瑩.浅析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J].现代交际,2016,36 (24):18-19.
作者简介:
罗小莉(1977~ ),女,陕西渭南人,本科,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