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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民法》角度下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研究

2018-04-22孙东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法律

摘 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生活有了革命性的改变,有些网络衍生的事物也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其中虚拟财产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主要是从目前我国《民法》的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的探讨。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意义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同时还对现阶段从《民法》的角度怎样对其保护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角度;法律;保护

网络信息时代的出现推动世界产生了革命性的发展,其中的影响具有着划时代的意义的,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生产劳动还有观念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出现了巨大的改变。同时一个事物的出现往往是有着其双面性的影响的。网络以及网络衍生物对于现有的事物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其中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问题上显得尤为突出,其涉及学术界对于虚拟财产的界定和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对于现阶段我国法律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上有着极为迫切的要求。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由于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因此也造成了学术界对于其的界定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对于出现在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里面的并且还带有专属性的财产,便是所谓的虚拟财产;另一种则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理解的,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只是涵盖了在实际生活中拥有现实意义的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比如游戏装备、游戏货币等。

二、现阶段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缺陷

1.法律方面

对于网络的出现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世界普遍认为这是一场历史性的革命,所谓革命的意义在于创新以及呈现出爆发式的发展速度,但是在网络快速的发展的过程中,现阶段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建设并未符合当下的环境,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我国立法机构未能建立起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现阶段出现的关于网络方面的案件时,会出现极难进行有效处理的程序,从而造成了该类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进行有效及时的处理。

2.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问题

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同样的,其在法律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通常可以分为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说。所谓的债权说,是指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是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网络服务商所向其提供特定的服务方面的一种权利。所谓的物权说,指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拥有四个物权方面的属性,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正是由于这种属性,网络虚拟财产为客体的权利,该属于物权。所谓的知识产权说,是指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于知识类型的成果,能够展开拷贝以及制造,拥有一定程度上的新颖性,可以归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所谓的新型财产说,指的是从网络虚拟财产所拥有的属性来讲,虚拟物品在形态上不属于实际情况的物,同时也不能够归为知识产权的范围,还有就是对于网络游戏里的物不拥有债权方面的特征,因此可以将其界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或权利形式。

3.对于网络虛拟财产评估上的难度

对于现阶段来讲,怎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在我国理论以及实务方面有一定的困难。因此通常多数法院在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一般展示出回避的姿态。

4.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取证存在技术限制

现阶段对于网络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技术限制,在现实情况中,网络游戏里面的游戏账号被窃取事件或者虚拟财产被侵占等案件发生频率较高,在涉及此类事项的案件中,因为网络信息在属性上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所以非常便于被侵犯者进行有目的性地篡改,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属性不会在物理方面留下痕迹,所以在对于此类事件的调查中,在取证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技术限制。

三、《民法》视角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建立完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

目前我国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相对来讲较为空白,因此应当进行立法解释,还有司法解释,两者以相互补充的形式来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缺。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方面的解释,在立法时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定位。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在司法实践方面的困难,应用司法解释当有效的进行解决。信息时代的发展使涉及网络方面的立法将会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变得极为重要。从大的形势进行探究,我国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依然需要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专门立法,实现有效的网络虚拟财产管理以及维护,切实保护网络财产拥有者的合法利益。

2.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来讲,关键在于建立起成本相对较低,同时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①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利条件,首先体现在对于所涉案件的受理区域上的清晰,还有诉讼程序较为简单、快捷,除此之外,就是侧重于纠纷的协商,同时还具有诉讼成本低和高效的优势。此类程序的建立对纠纷处理时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从而便于网络虚拟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②关于在线调解以及仲裁。在线调解程序由程序的启动到纠纷处理协议的完成,一切都在线处理。从根本上来讲,这同以往的调解方式存在一定的一致性。能够实现在线调解的基础在于可以得到网络通信技术支持,创建处理纠纷的虚拟调解平台,利用网络通信手段联络纠纷各方进行及时有效的调解。倘若纠纷各方未能实现调解,只通过民事诉讼是很难做到快速解决的,然而网络财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决定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需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做诉讼程序之前的填补。除此之外,也能够借鉴网络拍卖等交易制订出一种网上的仲裁制度,纠纷的各方倘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能够采取网上仲裁进行处理。然而网上仲裁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纠纷双方意愿的体现。

3.构建健康的交易环境

现阶段随着网络的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也逐渐的增加,因此随之而来的便是交易纠纷案件的增加,现如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一般都是经过网络交易,由网站的全部交易的个体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完成。如此的交易程序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风险,因为缺乏可靠统一的在线支付平台,从而造成了在线交易的风险变大。有关部门可以针对此种情况构建一个可靠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并且对该平台进行门槛的设置以及监督管理上的法律制度建立。这样操作便于对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促使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健康有效的进行。

4.有效合理的评估机制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的体现将会因不同网络体验者数量上的多少进而产生差距,然而现阶段并未有合情合理的统一标准,这带来了司法实践方面的困难。可以通过国家或者社会相关组织构建与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技术手段,依据虚拟财产的特有属性以及与现实紧密联系评估其价值,从而给司法实践中价值的界定给予参照对象。关于社会评估机构的建立有独立第三方、游戏体验者、网络运营商,三者在利益上不存在任何的纠缠,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的支撑,还有足够的资金和存储空间,核心操作在所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存档用户的体验进度和状况的信息,提供给体验者、运营商或者司法机关查看。

5.关于纠纷取证的程序建立

由于网络的特定属性,网络证据是经由计算机进行保存的数据,从形态上来讲,它不能归为物证,同时也与书证有一定差距,可以视为存在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证据形式,相较于传统的证据,其拥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应该构建取证的基本规则和程序。初期,游戏运营商通常将不可能主动交出有损自身利益的证据,同时还将出现拒绝受害者进行证据搜集的情况,因为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员协助法务人员进行取证工作:之后,对取证进行规则和程序规划。最后,应当构建起一个相对独立第三方机构,当争议的各方或一方在取证过程中不配合,一定环境下双方未能仅仅依靠自己进行证据的收集,该种情况下能够通过现行司法制度里面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网络上构建一个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虚拟第三方,针对相关的网络运营商,还有游戏体验者期望储存的数据进行保存,从而可以成为司法机构的证据。

四、结束语

随着网络的发展衍生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兴事物,然而在进行虚拟财产保护的方面还未能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需要经过一段漫长的时间,然而在这段时间内需要国家在法律上填补相关的空白,同时也需要社会机构构建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从而协助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纠纷各方,都处于相对公平的平台上,从而促进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林旭霞.网络虚擬财产研究[M].法律版社,2017.

[2]邓佑文,李长江.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16

[3]余红升.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D].厦门大学,2017.

作者简介:

孙东君(1989~ ),男,汉族,山东淄博人,本科(申硕),公务员,职称: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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