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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

2018-04-22郑橙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郑橙

摘 要: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与人民法庭法官的审判工作实效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本文主要从语言对法律发展的影响入手,对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庭审判;语言转化能力;语言调控能力

语言是法律传递自身价值的重要载体,语言的社会功能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工作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法庭庭审过程是法官借助语言表达调查案件真相的过程。为控制庭审进度,法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需要对控辩双方之间的一些缺乏实际意义的争论进行控制。从不同当事人的话语体系入手完成基于口语交流的话语体系向法院书面语言体系的转化,是法官在书面庭审记录整理过程中所要具备的一项工作能力。它不仅仅对宏观的自身素质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也是对法官的语言转化能力和调控能力的考验。以司法人员自身的语言技术促进立法语言表达的优化,是我国法学界所面对的一项重要问题。

一、语言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语言对法律发展的影响表现于近代以来的法律体系之中。从法律的历史起源来看,语言自法律体系的萌芽阶段起就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1]。早期人类社会的法律形式以习惯法为主,在语言与人类思维之间的关系的影响下,非成文化制度法体系的建构成为了法律体系在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必经阶段。相比于早期习惯法,非成文化的制度法已经表现出了成熟化、系统化的特点。非成文制度法是人们借助语言对习惯法进行過滤、整理的产物。非成文制度法在人类社会的传播,表明法律与语言之间的依赖性得到了强化。语音形式由声音向文字的转变,是法律体系成文化的基础要素。如我国的春秋时期就是成文法的发展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的变法运动对成文法体系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也是利用法律计划维护、改变现有的社会境况的措施。

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欧洲国家的法典化运动,让语言在法律体系发展中的作用上升到了与人文主义思潮、理性主义思潮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人类实践理性的表达方式,社会法律体系在语言媒介的作用下展示出了理性主义的光辉。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对法律体系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的行文方式就具有着几何学的痕迹。在法国大革命结束以后,拿破仑法典具有着维系法国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规范的作用,对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有着深远的影响。在近代欧洲国家的法典化运动兴起以后,法律语言的客观性和精确性开始得到了人们的关注。自20世纪以来,随着哲学的不断发展,语言的客观主义观点开始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怀疑。现代法律思想的语境、活动和目的成为了新时期法学家在法律中的语言关系研究过程中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二、基层法院法官加强庭审用语转化和调控能力的重要性

庭审用语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从基层法院庭审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区域内,庭审双方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生活环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2]。在文化差异因素的影响下,人们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的具体含义的理解会产生一定的差异,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在律师的协助下,也会出现对法官所使用的专业术语难以理解的问题。以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民事类案件为例,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比例相对较低,在庭审过程未对律师的所用进行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法官往往需要借助自身的庭审用于转化能力和调控能力,为庭审过程提供保障。

三、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语言的特点

(一)注重语言应用的主动性

根据前文论述,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与人民法庭法官的审判工作实效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现阶段我国构建了以职权主义为核心的法律审判体系。自古以来形成的对抗式庭审模式已经被纠问式审理模式所取代。庭审方式的转变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但是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官仍然承担着控制庭审秩序、主持法庭庭审进程的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所使用的语言也带有着较强的主动性特征。如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所使用的庭审语言的主动性相对较强。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的侦破阶段,公安机关已经围绕案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也会在公诉材料中谈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故而主审法官(审判长)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讯问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公诉材料中涉及到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异议。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会回答没有异议。在刑事案件的审判环节,这种问答式审理方式具有着快速理清案件事实,把握关键证据的作用。如果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这种审理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一些无意义争论。

(二)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为基本使用依据

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需要注重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而让法庭判决具有对法律纠纷正确合理解决的作用。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官所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是各方参与者所关注的热点内容,如果争论焦点偏离基本事实,法官需要对发言者的观点进行及时纠正,并要引导其围绕实施进行陈述。对于一些当事双方已经明确的事实,法院会采用直接审查认定的方式,针对一些双方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会更注重证据的作用,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真悲剧无法证明其所表述的事实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用不予认定的判决方式。以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当事人王某的真实身份的行为,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由此给王某的社会评价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属实,据此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天涯公司是否履行其监管义务,是案件中的一大焦点内容,根据现有证据所提供的信息,该公司在王某提起诉讼以前,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处理,故该公司已经履行自身的监管义务,未构成侵权行为。原告方王某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离职系被公司辞退,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并未支持其所要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从案件审理过程来看,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通常会询问当事人,其本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自己所阐述的实施。受自身的利益诉求的影响,庭审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庭审阶段会表现出激动的情绪,针对双方提出的观点,法官需要进行系统总结,以便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明确。

(三)注重语言的简洁明了,善用总结性语言

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需要具有简洁化的特点,在扮演庭审过程主导者的过程中,主审法官需要借助简洁的语言,向原被告双方询问自己认为对案件定性所具有的影响。从庭审过程来看,简洁明了是法官在庭审中使用的语言的主要特征。

四、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加强庭审用语转化和调控能力的意见

(一)制定完善庭审语言规范,提升语言规范性

针对法官庭审过程中的语言运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出台《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方式对法官的语言应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审判工作规范手册》一书也论述了一些与法官语言行为规范有关的规定。但是从上述文献的具体内容来看,这些文献仅仅从原则层面入手,为法官在庭审工作进行过程中的语言运用进行了指导,一些内容还存在着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的问题。如在《审判工作规范手册》等文献出版以后,一些学者在走访一线法官以后,发现,庭审语言规范的明确性和清晰性是法官在实际工作中会关注的主要内容。针对庭审语言在庭审活动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层面所发挥的作用,省级法院可以从本省的实际情况入手,邀请法学专家和一线法官参与到庭审语言规范的制定过程之中,进而借助规范化的语言规范,为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组织培训力度,提升基础能力

利用庭审语言培训活动提升法官的语言技能,是促进基层法院法官语言应用能力提升的有效措施。常态化的培训机制的构建,可以让基层法官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提升审判环节的语言应用能力。

(三)注重庭审过程中自我控制与对外控制的相一致

在庭审环节,法官需要保持相對良好的庭审控制能力。自我控制与对外控制的一致性,是法官的庭审控制能力的保障因素。自我控制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注重思维的专一性和独特性,以便借助准确化、专业化的法律语言;条理化、清晰化的审判思路;得体化的行为举止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外控制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内容:一是对法官对庭审进程的控制;二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论辩程度的控制;三是对庭审秩序的控制。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而言,他们只有在具有较高的语言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够真正实现自我控制与综合控制的有效融合。

五、结论

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是自身工作能力的反映。语言规范体系的优化,是提升法官审判语言规范性的有效措施。从庭审实际入手积累经验,也可以有效促进法官庭审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王庆廷.法官分类的行政化与司法化——从助理审判员的“审判权”说起[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04):72-81.

[2]方天皓.基层法院法庭审判中法官的语言转化和调控能力[J].法制博览,2015(09):24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