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人上高速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8-04-22杨通焘
杨通焘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高,高速公路生产建设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为适应广大人民出行需要,高速公路在设计时往往以满足人民方便使用为目的,所设高速公路站口处于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方,且路网路线往往穿过村镇人群聚集区,时常发生有人从收费站口或高速沿线到高速公路车道上行走的事件,因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屡见不鲜。高速公路在日常道路交通运营中,除清扫养护人员进行日常清理养护作业,及其他有经关部门批准或法律规定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本文通过对行人上高速的方式、动机,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深入解析相应法律问题。
关键词:行人;高速公路;法律
(1)为图新鲜、便利上高速的高速沿线周边居民。其目的只在一时新鲜或出行便利而主观自愿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人上高速。
其上高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从收费站口进入高速,二是从高速公路沿线进入高速。从上高速方式分析第一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高速收费站口工作人员疏忽未发现其进入高速公路,另一类则是其不顾收费站口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闯入高速,在强闯高速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收费站口工作人员合理正常劝阻进行辱骂、殴打的,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故意傷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受到收费站口工作人员阻止,恶意阻拦收费站道口,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打砸收费站口公共设施,阻挠车辆正常通行的,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因依法进行制裁。
对于从高速公路沿线上高速的情况也可分为两种,一是高速公路沿线隔离防护措施已有破损,其从破损处进入;二是通过破坏高速公路隔离防护措施从而进入高速公路,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且影响交通安全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行人进入封闭高速,在高速上行走时,使正在高速正常行驶的车辆为躲避行人从而发生的挂碰、交通事故的,行人因负主要责任;对于行人非法进入高速,被正常行驶车辆碰撞的,行人因负主要责任。
(2)流浪乞讨及患有精神疾病人员闯入高速公路。其行为与第本文第三大点第一点行为相同,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人上高速。除了行为人群体类别,都是弱势群体,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意识神志不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从收费站口强闯高速,殴打辱骂工作人员或干扰正常通行秩序;或通过破坏高速公路隔离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已触犯相应法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其构成的民事或刑事行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车辆在高速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车内乘员离开车内为维修车辆或求生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聚集。除重大事故不可抗因素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及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高速公路发生二次事故的,其因负主要责任。
(4)拾荒者、小贩、汽车维修工为获利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都是为了违法获利,其上高速方式行为都与第三点中第一点相同。在此拾荒者与小贩、汽车维修工不同,拾荒者只是在高速公路上拾取垃圾、废弃物,而小贩、汽车维修工则涉及无证经营,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且行为危及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5)营运车辆为图便利在高速公路上下客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路上随意上、下客对驾驶人罚款200元。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如果因违章上、下客导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要负主要责任。
(6)以偷盗高速公路路产及交通附属设施为目的上高速,其上高速方式行为与之前相同,但其目的是已盗窃高速公路路产及附属设施。偷窃一般物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一般处罚进行量刑;盗窃物品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处罚;盗窃高速公路路产、附属设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以破坏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破坏高速公路通行车辆,以达到引起恐慌,重大公众危害事件的,其上高速的方式行为与前款一般行人上高速目的相同,但其目的是为了以极端的方式进行恐怖主义造成恐慌,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受间谍组织指派,则应以“间谍罪”论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