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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播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2018-04-22林翰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

摘 要:当下社会,网播侵权纠纷层出不穷,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理解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厘清其与传统广播权本质上的不同,并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创新方式对网播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最终营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

关键词:网播行为;网播侵权纠纷;著作权;广播权

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传输方式已经由语言传播进入数字式电子传播阶段。面向范围更广,传播内容更丰富的网络传播技术应运而生。相应的,网播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往往存在技术上的复杂性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如何运用法律制度对该类行为加以规范成为当今《知识产权法》研究的一个难题。

一、网播生态与法律规范之必要

根据数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截至6月30日,全网共计上线网络剧166部,计2243集、33585分钟,而2014年全年网络剧为205部,为网络剧井喷之年。另外,网播平台企业数量,如爱奇艺、腾讯视频、乐视视频,也在迅速增多。而伴随而来的,便是网播生态恶化,网播侵权行为层出不穷,2011年至2013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了317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124件,其中涉及视频即时分享网站的有102件,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总数的八成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于网播行为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释明,因此在处理有关网播侵权纠纷案件时,各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一般采取将网播行为纳入到《著作权法》第10条的开放性规定或直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

然而,适用法律中的兜底性规定或勉强将网播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围,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我们需要在立法层面对此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制约,才能对此问题加以根治。

另外,规范网播行为也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我国在2007年加入WCT和WPPT,其条约条款“即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我国尚无明确的权利划定,因此为了与国际法接轨,满足国家的法治要求,需要对网播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二、网播行为不适于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调整

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意见:①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的第一款第(十七)项进行调整。②此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③应该属于广播权的内容范围。这些争议也需要在《著作权法》修正中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对于著作人来说,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张解释来将网播行为包括在内,从表面上看符合WCT第八条规定。但是,从实际层面来看,这种选择方式会产生诸多问题。首先,这种扩张解释会使表演者和影像制作者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容易造成混乱。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表演者和影像制作者只拥有狭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拥有对网播行为进行控制的权利。如果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扩张解释,则实际上在赋予著作权人控制网播行为的同时,使得其他人也具有了该项权利,而违反了《著作权法》的中对表演者和影像制作者不直接赋予规范网播行为的权利。

当下,许多学者认为网播行为应该纳入广播权规范范畴,网播组织应当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而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正处于第三次修订的过程中,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义务主体界定困难。广播权对应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广播组织,扩张广播权,即认定网播组织也可以成为义务主体。这些扩张会模糊广播权的概念,使其在权利和义务主体上给著作权制度带来后续的不确定问题。第二,广播和网播在行为主体、传播地域以及内容的接收者上都有所不同,关于广播权的制度未必适合网播行为。最后,由于网播行为具有国际性,其他国家的公众可以免费获得依据我国法定许可制度而网播的内容,与《伯尼尔公约》中的“禁止出口”条款违背,可能引起WTO争端。所以,这种通过扩张广播权来规范网播行为是不可取的。

三、网播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

网播是一种“定时播放”的新型传播模式,它在技术,手传播段上都与传统传播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网播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运用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来加以规制多有不妥。但是,通过将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扩张的方式来解决网播行为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也会产生一系列不确定或者矛盾的后果。因此,如果要使网播侵权行为得到切实合理的法律适用,我们在修订《著作权法》之时应当通过对《著作权法》第10条的条款加以扩张,扩大著作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网播权即是著作权其中一种,增加著作权人的网播权,并对网播权的概念在法条中做出明确的定义。唯有这样,才能通过立法指导司法实践,从根本上解决日益繁多复杂的网播侵权纠纷案件,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199IT互联网数据中心:《2015年上半年全网网络剧数据统计》.www.199it.com/archives/365488.html,2016年11月25日访问.

[2]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报告》.www.a-court.gov.cn,2016年11月25日访问.

[3]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报告》.www.a-court.gov.cn,2016年11月25日访问.

[4]吴伟光.網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82页.

[5]程炉,戴哲.网播组织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J].出版广角,2016年09期:P28-P29.

作者简介:

林翰阳(1996.8~ ),男,福建晋江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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