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审判的辩证分析
2018-04-22黄玉奇
摘 要:电脑审判是信息化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展现了司法过程的科技化。一方面,电脑审判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使审判過程公开透明,防止司法腐败;但由于人工智能的缺陷,电脑审判中法律解释和自由裁量权的缺位,电脑审判只能作为辅助工具在某些过程中使用而永远不能代替司法人员。
关键词:电脑审判;科学技术;法律解释;自由裁量权
一、电脑审判的理论与实践
在我国,我们所说电脑审判的概念最先来源于电脑量刑。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于2004年3月开发出一套《量刑规范化软件管理系统》,以存储于电脑中已有的犯罪类型和案例为基础,该系统可根据所输入犯罪情节得出相应量刑。其实早在一百多年前德国思想家韦伯曾发表“自动售货机”理论:“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而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概念法学理论尤其强调法律的逻辑自足性,认为法律本没有漏洞并且否认法官的能动作用和司法的造法功能。二十世纪以来,新的法学理论承认成文法漏洞并要求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体系现有基础上弹性地解释法律。因此,我们在今天提出“电脑审判”,虽然电脑是新的科学技术,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法官适用法律和法律解释有一定联系。
二、电脑审判的辩证分析
1.电脑审判的效用分析
(1)提高司法效率。通过电脑审判可以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包括法官不用一一阅卷,也不用合议庭讨论决定。法院堆积案件多,法官工作量大,因此法官处理每个案件的时间并不多,将电脑审判引入到司法过程中可以大大减少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
(2)审判过程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电脑审判的过程可以公示、公开,从而增加审判过程的公信力,实现透明化。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与法律空白,法官在某些案件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同一案情不同处理方式的诸多情形,也给一些有不法企图的人留下了空间。但电脑审判则可以完美的避开这一劣势。
(3)有利于司法独立。卡坡里蒂教授认为,司法独立——尤其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种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无偏私地解决争端。司法独立保证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受法律规则的约束而不受案件外其他因素的干扰,包含审判权的专属性规则,行使审判权的自主独立规则和合法性规则。
2.电脑审判的局限性
(1)人工智能本身的缺陷。电脑审判是人工智能的利用过程。电脑量刑在本质上是人工智能的利用过程。首先,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人工智能在现阶段还不能达到人本身的智力;其次,以机器代替人脑本身就是很可怕的;再次,电脑毕竟是机器,是机器就会发生故障。因此,电脑量刑只能作为辅助工具,而不能取代司法人员的审判。
(2)法律解释受到限制。审判过程是一个包含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适用等复杂的过程。电脑审判所秉持的观念过于机械化和僵化,违背了法律解释的原理。首先,电脑审判排斥了法官对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循环性理解,割裂了法律与事实的密切联系和相互融合。其次,电脑量刑排斥了对法律解释结果的证立过程。
(3)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在现有法律规则体系不足时对于法律解释运用的一种权利。电脑审判完全剥夺了该权利。
(4)裁判依据不足。首先,电脑无法识别所有裁判依据。比如,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兜底条款,无法识别就会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冤案错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再比如,裁判文书中经常会提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如何来界定这个概念本来就不是明确的,又如何机械化地录入系统呢?
(5)诉权得不到保障。电脑审判在诉讼程序上不能完整的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若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不服,即使通过上诉或申诉提出救济要求,由于系统的僵化,其结果并不能有所改变,上诉和申诉制度就会流于形式,会失去现实意义。
(6)法理与情理。其次,还有法律与法理的辩证关系。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只是单纯依靠法律或法理。法律具有滞后性,可能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新兴领域问题;法律还可能对某一问题只做了原则性规定,需要用法理和情理来解释该问题等等,这些情况都是电脑审判做不到的。
三、辩证地看待电脑审判
电脑审判是高新技术和社会制度的一种结合,电脑审判可以作为一种辅助化手段,但绝不能替代审判人员。我们对于电脑审判可以持宽容的态度,但由于其局限性应谨慎使用。
1.电脑审判可以作为辅助手段
电脑量刑是传统司法对科技革新的新尝试,其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和积极意义。否定电脑审判的代替作用并不是否定现代科技本身,而是否定不经思考就简单地用电脑等现代科技工具替代人脑的观念。如果将现代科技工具充分融入法官的审判过程和法律解释活动中,可以为法官审判案件以及法律的理解、解释和应用提供了高效、准确和全面的服务。
2.科技引入立法需谨慎
电脑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但对于科学技术入法我们都要保持着高度的审慎和质疑。科学性是真的,却可能因为程序本身的复杂性、问题的诱导性、操作者的专横性而被滥用。电脑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审判过程公开透明,但其带来的隐患也多。因此,一方面需要宽容对待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渗透;另一方面可以谨慎对待电脑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将其作为辅助工具而不是过度依赖,在司法过程中还需要更多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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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玉奇(1993.3~ ),女,羌族,四川绵阳人,四川大学在读研究生,人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