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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

2018-04-21徐强

祖国 2018年5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转型

徐强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而风险社会要求经济刑法进行转型,以便更好适应社会需求。文章以风险社会下经济刑法基本转型为写作对象,首先介绍了风险社会给经济刑法带来挑战,接着论述了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转型,分别从刑法保护膨胀法、刑法保护前置化、刑法介入多样化三个角度进行论述,以便更好推动刑法与社会经济相适应。

关键词:风险社会 经济刑法 转型

在我们现在生存社会中,我们都可以感受到风险时刻存在。在风险不断内化社会之中,复杂认知会使恐惧增加,危险感和不安全感随之剧增,从而引发大众对于安全极度需求。当风险已经被承认之后,如何应对风险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焦点。

一、风险社会给经济刑法带来挑战

早在1872年,英国学者就提出了经济犯罪概念。一般来说,经济犯罪是在商品经济产生之后而形成一种犯罪状态。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犯罪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在不同经济状态之下,经济犯罪表现出现了不同外在形式。

在古典自由主义经济之中,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发达,很多经济模型都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经济犯罪只限于少数商业精英之中,因此在那个社会更强调社会责任,法律一般不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到了自由主义阶段,由于整个国家已经步入到了风险社会,社会发展中各个领域都出现了不确定性,经济发展不确定性来自于市场激烈竞争,人们都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推销,人与人之间不确定性也在迅速增加。与此同时,历史不确定社会获利机会就越丰富,而人性贪婪理念会助长这种经济犯罪发展,使得经济犯罪更加普遍化,以至于在社會中出现了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量金融诈骗行为也随之出现。以我国为例,在最近五年之中,我国经济类犯罪案件总体呈攀升趋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领域越来越宽,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跨境案件直线上升,携款潜逃数目也在激增。这一特征表明,经济犯罪在我国呈现总体高发状态并有进一步加剧危险。

经济发展中出现危险,危险自然而然会受到刑法规制,从而使得刑法为经济发展设置安全闸。这也使得刑法成为了最为有效干预工具。我国经济刑法需要进行转型,需要将经济刑法中犯罪与刑罚进行大范围调整,不再受制于以前经济特征,应当适应现在新情况。因此,如何做好事先防范,使得法律不会受到侵犯,可以有效抵抗经济犯罪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经济刑法重要特征。

二、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转型

在风险社会之下,国家必须保证社会安稳。为了有效预防不确定性发生,保障安全不受到任何威胁,政府部门需要以预防犯罪为目,制定更多经济法规和例外原则,甚至可以将例外原则作为一种常态制度设立,赋予国家可以更多地对公民隐私进行监控。

(一)刑法保护膨胀化: 犯罪圈扩张与刑罚严厉化

在风险社会之中,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化,这也使得刑事立法产生了最新需求。现在许多学者都在反思刑法在现代风险社会中角色担当。一些学者认为,我们应当处罚早期化。因为在风险社会之中,风险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刑法越早进行介入就越可以进行预防,使得公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我们应当坚持处罚扩大化。因为危险遍布于我们生活各个角落,因此刑法介入必须呈现扩大趋势,这样才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对于我国来说,我国经济发展趋势良好,我国对于经济犯罪概念也出现了翻天覆地变化,由最初违反计划经济行为逐步进行扩展,其扩展外延已经触及到了金融制度、证券交易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等等领域,这也赋予了我国刑法经济刑法性质。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刑法应当有效预防各种经济类犯罪。目前,我国立法者政策倾向是重刑化,快速扩大经济刑法犯罪范围,加重制裁力度。在我国多部刑法修正案中都涉及到经济犯罪,尤其对于金融犯罪来说,刑法所规定领域已经扩大到了期货,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出现这样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立法者认为刑法可以有效控制经济发展中风险。

(二)法益保护前置化: 由实际损害转向法益危险

法律保护前置化主要是指从未遂犯、预备犯等等犯罪形态进行出发。在近些年来,自由市场竞争维护了市民社会次序,他保护了市民所追求利益权利,因此法律以结果犯为限度,对于危险犯并不处罚。但是,在现在风险社会之下,立法者已经看到了危害发生时严重程度,因此应当将犯罪不法行为从实际损害到转变到法益危害。此时,刑法法律保护机制也产生了相应转变,更加注重事前预防。为了事前预防可以得到落实,我们就必须将危险犯、预备犯等等本属于例外规定之范畴纳入到刑法常规体系之中,使得法益在危害之前就可以得到保护。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我们为了有效预防经济犯罪,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应当前置化。通过全球化使得法律保护时间得到提前,最终使得经济犯罪领域空前扩大,使得当事人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刑法介入多样化: 行为标准拓展

近代以来,人们逐渐反思世界大战教训,民主法治已经深入人心,人权概念受到了广泛关注。基于对人权尊重,近代刑法把个人自由作为刑法保护价值之一,个人法益也成为了刑法优先保护一项内容。因此,实务和理论界一直主张从尊重人性出发,严格限制刑罚权发动。随着风险社会理论发展,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因此我们需要及时对经济刑法规范进行修改,以便其可以更好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满足社会需求。

行为标准扩展最主要表现就是增加了一种行为类型,这种行为类型就是持有。持有型犯罪是我国经济刑法一种表现,持有型犯罪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在德国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伪造和变造信用卡持有行为也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

[1]贝克.风险社会——通往另一个现代路上[M].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15.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山口厚.刑法总论[M].东京:成文堂,2014.

[4]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

[5]西原春夫.危险犯与危险概念[M].东京:成文堂,2015.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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