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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活动中保险联合体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8-04-20尹航李易青李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国际太空 2018年3期
关键词:联合体保险公司航天

尹航 李易青 李杜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1 引言

航天保险的实践最早可见于1965年4月6日发射的“晨鸟”(Early Bird)通信卫星项目。当时,保险公司与美国国家卫星通信联合体签订的保险合同仅包含了500万美元的发射前保险和2500万美元的第三方责任险,覆盖的风险点较少。随着国际航天事业的发展和我国航天发射技术的逐步提高,我国在经历了20世纪80、90年代的繁荣期后,由于国际航天发射业务竞争增大,新技术屡遭失败导致损失超过保险收益50%等因素使得我国的航天保险又迅速迎来了衰退期。1997年,国内几家保险公司成立了“航天保险联合体”,国内的航天发射保险几乎是由其包揽,为航天事业提供了坚实保障。我国目前没有航天领域的基本法,就航天保险是强制保险或任意保险、跨国航天保险业务的条件与程序、政府责任、联合体的风险控制和成员变动等热点问题均无明确规定。本文尝试从航天保险的视角出发,提出航天法律规制的新思路。

2 联合体提供保险服务的特点

航天活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政府航天活动与商业航天活动。政府航天活动主要发生在一国内部或与友国的航天技术发展与航天战略布局中,从技术研发到发射、维护,均有技术性、保密性、重要性高的特质,对一国航天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除了政府航天活动外,在航天活动中数量颇多的另一大类是商业航天活动。《外空条约》(1967)中规定了“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原则”,随着航天技术的日益发展成熟,太空资源的资本价值日益为大众知悉,利润丰厚的太空开发项目驱使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参与其中。由于在航天活动的环境下,信息披露和技术披露存在其局限性,保险联合体在不同性质的航天活动中所承担的角色也有所不同。

由于技术的先进性和欠成熟性,政府航天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普遍高于普通的商业航天活动。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由于涉及到对风险的评估,往往都特别强调双方的绝对信任。投保方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全面通报各种信息资料,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错误决策。因此,航天保险承保方在这类航天活动中的角色也显得尤为特殊。一方面,出于技术保密、战略保密的考量,这类航天活动不宜交由境外保险方进行保险服务;另一方面,这种风险披露不够完整、不可预测风险较大的航天活动,也较难寻得大型国际航天保险公司的服务。例如,由于1995年长征-2E发射“亚太”卫星失败,在同年12月的“回声星”项目中,保险公司就启动了“重大变更条款”,甚至影响了中方火箭发射的原定计划。随着国际承保能力的下降,很多卫星公司甚至不得不“自我保险”,这对航天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阻力。因此,在战略航天活动当中,更多地引入国内的航天保险联合体参与,由我国国内实力稳健的保险公司联合提供保险服务,能够为我国航天事业的整体布局与技术升级提供坚实保障。航天保险联合体在战略航天活动当中也应当承担保险义务,如风险评估结果在合理范围内,就应当提供保险服务。同时,联保体应特别注意履行保密义务。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项目并非商业运作,发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事故损失也完全由国家承担,在这类航天活动中,保险公司的介入程度很低。但鉴于航天活动在发射前、发射中、在轨、回收等过程中都有相应的风险,有时还会涉及到第三方责任等,因此,实践中仍然需要保险公司来承保其中部分风险,以免发射失败带来巨额损失。至于何种政府航天行为需要保险商的介入,有待制定相应的规范。

除了政府的项目外,更多的航天活动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出现,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对这些项目并不具有天然的承保义务。保险联合体的本质仍然是多家保险公司的联合,作为商业主体,保险联合体首先有权自行判断和决策是否提供保险服务,平等自由地参与到国际商业航天活动的保险市场中。航天保险联合体也有权选择提供航天保险的对象。航天保险联合体由于本身就是分散个体保险公司的集合,它与一般的保险公司相比具有更强的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在国际航天保险市场当中也有不小的竞争优势,在不涉及国家主权等重大问题的前提下,航天保险联合体与其他跨境航天保险公司一样,可以为境外的发射服务提供保险。我国自1985年正式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商业卫星发射业务,至今已走过了三十余载。

航天保险由于航天活动本身的高风险性和高失败率而成为很容易亏损的保险业种。航天保险联合体诞生的历史背景就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如前文论述,在国家战略性航天项目中,航保体有义务提供保险保障,相应的,也应当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商业航天活动中的保费费率往往较高,风险较低,保险收益较为可观,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也会更大。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在这类航天活动中,如存在条件相近的保险商相互竞标,且航保体也在竞标者中的情况下,航保体应当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以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从而为航保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3 航天保险联合体的风险控制

航天活动的风险可分摊对象数量极少,且一旦发生损害,赔偿金额巨大。因此,提供发射服务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强制投保制度,以分散风险,确保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而从航天保险联合体自身而言,也需要通过合理途径进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逻辑链主要包括内部风险控制与外部风险控制。

内部风险控制

具体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如下所示。

风险控制的逻辑链

首先,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要建立健全航天保险联合体内部控制体系。中国保监(2010)指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由全员参与实施,在日常运营和战略制定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作为具有更为特殊保险主体的航天联合保险体来说,更应该建立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体系,只有把风险管理纳入到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才能更好的应对及控制风险,完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都是为了防范与控制保险联合体内部所面临的风险,因此,航天保险联合体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融合,建立一套完整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

其次,航天保险联合体每一个完整流程是由多个保险公司之间共同协作,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因此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不能以单个保险公司为单位,影响对风险的识别。“以流程为纽带”需要把整个航天联合保险体运作流程与内部控制全面贯穿起来,从而进一步预估风险,有利于全面把握企业的风险点。

最后,建立健全联合体内部监督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障航天保险联合体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内部审计既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它可以确定监督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建立的标准,评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管理和建议。

外部风险控制

航天保险联合体就是将全球航天保险能力引入整体市场的桥梁。这一体系的好处在于,单独的联合体可以在其承保能力范围之内承担起航天风险特有的极高金额,超过其承保能力的部分,保险联合体可以以再保险方式到国际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这可以帮助地区性保险公司赚取世界范围内的保险金,促进资本在各个地域各个国家的流通。

航天保险联合体因其特殊的保险主体,与传统保险市场最大的区别即是其具有垄断特征。所以,应该按比例地在实际操作中允许合理的竞争,在安排对外分保时引入竞争机制,在对外分保选择经纪人和分保市场这样一些关键问题上,应由各成员公司提供更多备选方案,通过各种指标评估,并召开国际招标会,以确定最有实力的经纪人和最佳分保市场,只有各成员公司积极参与,承保联合,分保竞争,才能保证联合体积极有效地发挥对外承保的作用。

目前,国内与卫星发射有关的航天保险业务大部分由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承保,如果可以得到国际分保时,联合体成员公司自愿认购自己的净自留额,其余份额统一安排国际分保;若得不到国际分保时,联合体需要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成员公司按其各自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占总量的比例,确定每一笔业务的自留额。因此,可以看出其中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建立起一个分散风险的网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有了更好的保障。

4 政府对第三方损害的补偿责任

航天活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损失不仅局限于活动参与者之中,还可能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这时就涉及到对第三人的国家赔偿问题。

《外空条约》(1967)第6条、第7条中规定,“不管从事航天活动的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有关国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公约》(1972)进一步明确,如果损害发生于地球表面或大气空间内,则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在外层空间,则须评价是否存在相应的过失责任。以国际公约为基础,美国、法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航天大国均制定了国内法,以规范航天活动的保险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纵观美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等航天大国的立法实践,商业发射均强制要求购买保险,或至少证明能够“自保”。这是为了确保在发生损害的情况下,相应的损害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弥补,同时也为发射方减少赔偿责任,分担风险,保障航天活动的持续发展。而在国家责任方面,美国政府为发射方提供补充责任;澳大利亚则有责任支付赔偿,但有权从商业参与者的赔偿金额或保险金额中追偿;俄罗斯对直接责任给予全部赔偿,但也对相关组织或公民有追偿权。其中,美国最早于1958年通过《国家航空航天法》对航天保险进行了规定,1979年修订,授权NASA在必要程度上提供相应责任保险。该项法案随着美国航天活动的商业化、私人化,还在不断进行修改补充。美国政府针对第三方向航天活动的发射持证方、发射客户、承包商、分包商及其工作人员等提出的合理索赔中超额部分款项,予以赔付。但是,第三方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则不予赔偿;这部分损失并未包括在航天保险合同中;这项风险超出了保费的赔付范围,该赔付范围必须是合理且符合商业惯例的。在满足了以上条件时,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15亿美元为限,超出部分不予赔偿)。持证方应当及时将被许可活动涉及到的赔偿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最大限额的情况通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由FAA审核批准,再由FAA成立的赔偿计划委员会制定赔偿计划,由委员会主席向上提交。FAA还应推荐基金资源以支付赔偿、依申请提起诉讼以实施该赔偿计划。美国出于支持商业航天活动的立场,积极出台法律法规承担第三方损害中的超额赔偿责任,使得航天活动参与者的风险预期更直观。

我国并不允许私人进行发射活动,因此政府不仅是国际法上的最直接的责任主体,更是航天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责任主体,在第三方损害当中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明确。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损害,首先应当建立强制保险制度,以对航天责任事故提供保障。而对合理条件下航天保险没有覆盖到的部分,政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但为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恶意侵犯,相关的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需要有相应的制定与评估机制,此外,政府在履行对第三方的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事故的责任划分,向相关主体追偿,从而平衡国家责任与国家利益。

5 保险联合体的加入与退出机制构想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和航天保险自身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航保体需要提升自身的综合承保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更充分地参与到国际航天保险市场当中;另外,还应当引入适度的国内航天保险市场竞争,允许非航天保险联合体成员中满足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参与到航天保险业务领域。简而言之,航天保险联合体的管理机制应当趋于制度化、规范化,体现出其作为行业协会或商业团体的自洽性。要提高联合体的运作规范化和透明化程度,明确航天保险联合体的加入与退出机制就是根基。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商业团体或国际组织的成熟制度。

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的加入机制设想

1)建立严格的加入资格审查制度。应当开放保险联合体的资质申请,任何国内保险公司均能够主动申请成为联合体成员公司;并通过对申请公司的资本规模、承保能力、公司存续年限、曾经是否参与航天项目承保、社会信用评级等多个维度进行评分。

2)根据申请材料与评分报告,航天保险联合体的成员公司应当召集内部会议,至少2/3的成员公司应当派代表出席并投票。若同意者超过与会人数的1/2,则同意该申请者加入联合体,全体成员公司对投票结果进行签章,并对航保体成员变动情况向其挂靠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3)航保体的加入限制:①对于曾因违反航保体章程或内部条例,遭取消航保体成员资格的保险公司,理论上应限制其在一定年限之内再次申请加入。②对于境外保险公司,从商业运作的立场考量,大型的境外保险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力量,能够增加我国航保体的航天保险承保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其国际影响力,为航保体带来更充足的国际保单资源。但由于我国航保体承保的航天发射工作以我国政府主导的项目居多,而保险又要求充分的技术信息披露,出于保密性和国家安全的考量,应当禁止境外保险公司加入。应当建立相应的再保险制度规范,让境外保险公司能够以“再保险”的合同形式参与到航保体的大型保险项目中,充分利用境外航天保险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掘国内航天承保能力,形成“杠杆”,从而撬动国际保险市场。

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的退出机制设想

1)任何保险联合体参与者均可根据联合体所拟制签订的协议规则申请退出联合体。

2)决定退出联合体的参与者应将此意向通知其他参与者。其他成员公司据此开会表决,表决会议的规范同加入制度。

3)会议主要讨论两点问题:①该参与者退出,之前尚未完成的外部承保责任如何承担,内部怎样进行分摊 。②评估该保险公司的营业状况以及以往在联合体内所承保业务的能力,对其退出权衡利弊。

4)最后各个参与者进行表决,若同意者超过参与人数的1/2,即少数服从多数,则同意该参与者退出联合体,并提交书面申请,全体参与国签字或盖章,并向其挂靠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6 结论

本文从航天保险联合体角度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规制意见:第一,航天保险联合体有义务为需要保险服务的战略性政府航天活动提供担保,相应的也在商业航天活动中享有优先权。第二,航天保险联合体可以通过内部约定风险分摊比例、外部分保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但应当有相应限制规范,比如再保险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第三,商业航天活动应当建立强制保险制度,但国家对超出保费的第三人损害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有权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最后,需要完善我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加入和退出的机制,形成一个成熟的运营模式。

航天保险是航天项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航天保险联合体是我国航天活动的主要承保方,对它的规制直接影响着我国航天事业的稳健发展。

公 示

根据《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2017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82号)要求,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本单位认真核验,刘豪、祁首冰2名新闻采编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具备领取2017年度核验标签的资格。现自2018年3月25日-2018年4月3日在《国际太空》上公示,欢迎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10-8313895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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