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访的三次高峰看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
2018-04-19白迎新
白迎新
摘要: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已经成为人们反映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建国后的发展历史中,共出现了三次信访高峰,均体现了人们对权益的诉求,且呼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追求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已经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为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提供可行性建议,从而全面保障公民的合理权利。
关键词:信访制度;信访高峰;法制化改革
前言:
信访制度是具有特色的制度,我国从建国以来,出现三次信访高峰,显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矛盾。并且三次信访高峰存在明显的关联,体现出平衡权力以及权利之间的关系[1]。因此,结合我国三次信访高峰,探究我国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
1 三次信访高峰
信访制度属于我国的特色制度,是为了联系群众而建立的制度体系,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可以通过信访机构来表达自身的诉求,对于社会而言,其有利于解决社会的矛盾纠纷,在我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共出现三次信访高峰,其为我国的信访制度改革提供了可行性建议。
在我国建国初期,政府将信访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到1954年,政府在直属机构建立了信访机构,并且在地方政府建立了相应的部门,在国家对信访改革制度的积极推进下,我国政府在1957年达到了第一次的信访高峰,人们在该时期对干部存在不满的态度,倾诉在大跃进以及人民公社化方面的问题[2]。在我国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基础上,信访工作受到打击而停止,在文革结束后,信访机构逐渐步入正轨,信访工作成为人们工作和信访的中心,经过多年的打压,冤假错案相对较多,因此出现了第二次信访高峰,其主要解决拨乱反正的问题[3]。随着社会主义的持续稳定发展,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2003年,出现了第三次信访高峰,群众数量增加了14%,截止到2004年前半年,信访群众的数量同比增长20%左右。
三次信访高峰出现在不同的阶段,但是其均是由社会矛盾的激化而产生的利益格局划分,第一次信访高峰体现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的维护;第二次信访高峰体现了人们对权利补偿和救济的互换[4]。第三次信访高峰则体现了人们社会保障以及改革等问题。通过信访高峰,可以体现社会矛盾以及解决方案。从三次信访高峰中,可以看出群众的权利在受到打击后,通常会出现呼吁权利的声音,然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受到信访机构权利不一以及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导致信访制度依然无法有效的解决人们的内部矛盾,失去了建立信访机构的实质意义。而在新社会主义发展情况下,人们对法治化的信访制度存在巨大的需求,渴望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利益的分配,因此,结合现代社会主义的发展,探究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发展进程具有重要的价值。
2 信访制度的法律缺失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法治化治理的主要手段,已经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三次信访高峰中可以看出,信访制度依然存在明显的缺失,不仅难以实现法治化的管理,同样造成了较大的社会矛盾[5]。因此,对信访制度的法律缺失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信访机构混乱
我国信访制度存在机构混乱以及矛盾突出等问题,并且问题逐渐向着中央聚集,由于信访机构的体制相对较为混乱,因而无法对信访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信访案件的处理,通常采用逐层转办的方式,在出现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信访人员上访无门,在各个机构之间往返,造成信访数量逐渐增加,严重时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以及越级上访等事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2 信访功能出现错位的问题
信访作为重要的制度体系,具有明确的责任,但是其存在功能错位的问题,虽然其具有较大的责任,但是缺乏有效的权利,我国的信访制度涉及范围相对较广,已经违背了联系群众的基础原则,无法反映社会的民意,逐步沦落成为国家的行政手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信访制度应该建立在行政诉讼以及司法救济的基础上,然而在实际发展中,民众对信访的信任度较高,甚至超过对司法的信任,其俨然已经呈現出现信访功能错位的问题。
2.3 信访程序的缺失
我国信访程序存在明显的缺陷。例如存在立案以及终结模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信访事件升级为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其与信访的程序存在明显的相关性。我国在第一次信访工作上,确定了分级管理的制度,但是并未建立严格的管理标准,相关部门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同时领导者对信访具有直接的处理权利,基层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管理者的意愿来处理问题,造成问题矛盾的进一步加剧。例如在《信访条例》中,其在第31条中对于复杂的听证缺乏明确的概念和标准,同时政府将其纳入考核体系,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应对上级的考察,对信访的人员进行打压,造成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加剧。
3 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建议
信访制度作为法治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然存在明显的缺失,因此,从法治化角度,提出信访制度的改革建议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机制并不健全,在非诉讼解决方案中,主要采用仲裁以及调解机构来负责处理纠纷,但是该机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而行政复议的限制性较高,导致其难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而在诉讼纠纷解决方案中,法院的受理范围相对较为狭窄,如其对于企业改制纠纷则缺乏有效的处理手段。另外,部分地方政府规定拆迁以及政府招标矛盾出现时,不予受理解决矛盾,其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同时诉讼存在成本高以及执行困境等问题。诸多问题造成信访难以有效的实现制度化和法治化。
3.2 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信访制度最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通过完善法律的方式来保障其稳定的运行。在现阶段的信访制度中,由于层级相对较多,导致信访事件会在上下级之间来回批转,不仅影响信访的效率,同时不利于建立群众基础。针对该为题,我国应该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构建权利诉愿法庭,将司法处理转化成为权利救济制度,减少非法律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的保障信访制度的顺利实施。
3.3 将信访机构纳入到立法机制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的矛盾纠纷处理机构,其法律定位并不明确,因而无法有效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在此情况下,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信访机构纳入到立法体系,使其发挥人权委员会的作用,以此来全面的保证社会矛盾的有效处理。
结语:
信访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任务,其已经成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受到行政以及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制度难以有效的落实。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我国政府可以在三次信访高峰中,寻求信访制度的改革方案,从立法以及机构建设等方面来完善信访制度,以此保障人们的利益诉求,从而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1]于建嵘.机会治理:信访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根源[J].学术交流,2015,(10):83-92.
[2]王彦平.回归法治化轨道——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面临困境及化解途径[J].社会主义研究,2015,(01):31-36.
[3]高旭军.我国信访制度的设计缺陷及其改革建议[J].东方法学,2013,(06):103-112.
[4]陈朝兵.化解我国信访制度困境的理性路径论析——基于信访制度改革争论的反思[J].云南社会科学,2013,(04):24-27.
[5]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及演变[J].社会学研究,2012,27(04):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