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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文书与国家

2018-04-19朱腾

现代法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史官职位

朱腾

摘要:在古代中国,史官是官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含义绝不仅限于史书的撰写者,这在秦时颇为明显。秦史官人数众多、官称繁杂,可谓一种职位系统,且因对官文书和行政文字的熟稔而广泛介入实际政务,并进而成为秦官僚体制的基础。然而,这种史官形象并不是久已有之,而是与上古时代的史官有着明显的差异,差异的逐渐形成则与先秦时代的国家形态及与之相伴随的各种文化要素的变迁密切相关。因此,对秦史官的基本状况及其历史来源的追溯可谓观察中国古代历史风貌的一个良好视角。

关键词:职位;史官;官文书;行政文字;官僚制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80203

一、引言

古代中国一直为历史意识所笼罩,而将先民们的事迹及情感记录下来、使其传之后世者主要就是史官,所以中国史或者说史学的发达显然与史官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治中国史学史的先贤们也早已用大量文字来论述此种关联性,可谓几无遗义。然而,在古代尤其是秦汉时代的文献中也经常可以见到与撰著历史的史官不同且活跃于行政第一线的另一种史官,他们对传统中国的影響绝不亚于前者,正如阎步克先生所指出的:“‘官谓版图文书之处——在中国古代,‘官很早就与版图文书密切相关。早期史官的主书主法之责,为战国秦汉的官僚制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深厚土壤。行政日趋合理化,中央集权日趋强化,都不能不和‘史的贡献联系起来。”

事实上,学界对介入政务运行的史官们确实多有关照。但是,在睡虎地秦简公布之前,由于秦史料的严重不足,前辈学者对秦汉史官的考察明显表现出重汉轻秦、以汉论秦的倾向,即便以搜罗史料达极致而闻名的严耕望先生,亦无法完全摆脱此种习惯性做法的束缚

有关严耕望先生对秦史官的论述,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73-146,216-244。与之相对应,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对秦史官的叙述虽有奠基之功,却无可避免地略显粗疏、简单。这当然只可归因于条件所限,不能苛责前人。睡虎地秦简公布之后,有关秦的史料陡增,在考察史官时以汉论秦的倾向也有所改变。然而,睡虎地秦简所载内容毕竟来源于墓主人喜的主观选择,它作为史料的局限性同样存在,再加上简文释读及理解上的困难,所以当法律史学者和部分历史学者通过简文与传世文献的互证来探讨秦史官时,其目光逐渐凝聚在若干特定史官之上,比如内史

关于秦内史,既有观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内史究竟是否为地方行政长官、内史与财政管理的关系及内史职能的演变等问题展开的。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参见:高敏云梦秦简初探[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206;工藤元男秦の内史—主として睡虎地秦墓竹簡による—[J]史学雑誌,1981(90-3)(后收入同氏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代の國家と社會[M]东京:创文社,1998:48-50);栗劲秦律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406-407;彭邦炯从出土秦简再探秦内史与大内、少内和少府的关系与职掌[J]考古与文物,1987(5);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25;张金光秦简牍所见内史非郡辨[J]史学集刊,1992(4):10-12;高恒秦汉法制论考[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3;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42,52;杨振红从秦“邦”、“内史”的演变看战国秦汉时期郡县制的发展[J]中国史研究,2013(4):58-59,67-68(后收入同氏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7,30);等等。。毋庸置疑,此类研究形成了对像内史这样的史官的深刻认识,却未能清晰展示史官们的整体形象及其在官僚体制运行中的具体功能,遗留了一定的可开拓空间。近年来,随着新简牍尤其是官文书简的陆续出土和公布,秦行政运行的实态生动地展现在学者们的面前,有关秦史官的资料也更趋丰富,把既有研究成果予以推进已成为可能。有鉴于此,本文将以简牍文献为基础并参照传世文献的记载,尝试对秦史官的概貌、他们在官僚体制中的地位及其与古代中国历史风貌之变迁的关系展开考察。不过,在论述正式开始之前,有必要做如下说明:作为行政官员的秦史官的内部因地位高低而存在着长官与佐贰官的身份差别;虽然前者居于秦官僚体系的上端,但与后者相比,其人数显然较少,并且其处理政务的方式也多表现为纲领性指示而非事事亲力亲为,因此对了解秦史官的整体形象而言,更具有分析意义的应为后者,下文所说的秦史官也正是以后者为限的。

二、作为一种职位系统的秦史官的整体形象

秦史官的整体形象究竟如何?揆诸现有的出土及传世文献的记载,一个直观和清晰的结论就是,秦史官种类繁多、数量可观以至于形成了一种以“史”为官称的职位系统。以下将详述之。

秦的地方制度是所谓的郡县制

有关秦的地方制度,郡县制可谓习以为常的概括。实际上,秦的郡县制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史记·商君列传》提到,商鞅变法时,秦“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也就是说,秦在重构地方制度时最初只设置了县,而没有郡。《史记·秦本纪》又载,秦惠文王十年,“魏纳上郡十五县”。据此,王国维在其《秦郡考》一文中指出,“魏始纳上郡十五县,秦于是始有上郡”(参见: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二·秦郡考)[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273),而从其上下文之语势来看,王氏似又以上郡为秦置郡之始。这样说来,秦是在商鞅变法后不久补全郡县制的另一构成要素,中经数代秦王的努力,至秦始皇时方有“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局面。不过,虽然秦郡县制并非一以贯之,但从商鞅变法之后,秦在大部分时间内都是郡、县同时设置的,所以以郡县制指称商鞅变法之后秦的地方制度不致大谬,本文此处也做同样处理。,县乃功能齐全的大行政层级的终端,下辖乡、里等小行政层级。《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秦县以县令或县长为长官,其下配有作为副长官的县丞与县尉以及作为佐贰官的佐、史等职员。至于乡、里,则只有三老、啬夫等职官,而未见佐、史之类的佐贰官。此为由《汉书》追述的秦县职官的基本状况。但是,在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者们对诸如秦时啬夫是否只是乡官、亭的功能等问题的探讨已大大超出《汉书》所揭示的内容,《汉书》所说的秦县职官体系存在错误及需要补充之处已是毋庸赘言的事实,这在史官问题上亦不例外。首先,《汉书》只笼统地指出秦县设有史这一佐贰官,但《汉官旧仪》云:“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尉吏曰尉史。”也就是说,秦时,县令、县丞、县尉分别配有史官以为其助手。尽管如此,《汉官旧仪》所论更名一事则恐不妥,睡虎地十一号秦墓的墓主人喜就曾担任过安陆、鄢等地的令史

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载:“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参见:陈伟秦简牍合集(一·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11)。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又载:

【四年】,□军。十一月,喜除安陆□史

有关“安陆”后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此字似为“御”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10;《秦简牍合集》则认为,此字似为“邸”

参见:陈伟秦简牍合集(一·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3-24。以现在已公布的简文照片观之,对此字仍很难下断言,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在秦县中应当有御史或邸史这样的史官。又,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了一件发生在秦王政六年(公元前241年)的案例,办案人员举闾因破案有功而得到晋升,县丞在其晋升文书中写道:

今狱史举得微狱……谒以补卒史,劝它吏,敢言之

秦县中还设有狱史一职可谓一目了然。进一步说,《汉书》所列秦县中的史官充其量只能算简单的概称,且涵盖了令史、狱史等多样化的具体官名,这是应当予以明确的。其次,县之下的小行政层级是否配有史官?传世文献对这方面的记录颇为有限,但里耶秦简中却有不少与之相关的资料,下引简文即为一例:

资中令史阳里釦阀阅:十一年九月隃为史。为乡史九岁一日。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为令史二月。□计。年六

简文记述了令史釦的职场晋升之路,其初为吏就是从史开始的,并且其具体职务即为乡史。这表明,在县之下,史官们同样有着活跃的身影。上述两个方面的考察让我们得以对《汉书》的文字做一定的补充:以秦县为观察点,史官官称驳杂并在上至县廷下至乡里的广泛行政空间中履行职责。那么,郡的情况如何呢?传世文献较少提及秦郡的史类佐贰官的设置情况,但周家台三十号秦墓简牍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有关周家台三十号秦墓墓主人的身份,学者认为,墓主生前曾在南郡官署供职,作为郡守或郡丞的随从人员参与或协助工作,可能是佐史一类的南郡官署属吏

参见:彭锦华关沮秦汉墓清理报告[J]文物,1999(6):42-43。这显然是秦郡官衙中史类佐贰官之存在的明证。另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收入的一条律文云:“囗囗囗不审,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当置后,留弗为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3]240从律文来看,所谓“尉”并未指向某一特定层级。既如此,作为一种总称的“尉史”大概也包括了郡的尉史。《二年律令》是汉初的现行法,距秦未远,而汉承秦制又可谓通识,因此本条所说的很可能也反映了秦的现实。综合上文对秦县及郡的史官设置情况的描述,我们大致可以认为,在地方层面,拥有众多官名的史官的存在是各级政府的普遍现象。

至中央,应当指出,以《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为代表的传世文献在追述秦官时大多只关注三公、九卿等高官及其重要下属,而此类官员辖下是否有史官则不得而知。在这一点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提供了些许信息。该文献记载了一个发生在秦时的女子居夫丧与人和奸案。因为该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疑难,所以廷尉府内部展开了颇为激烈的争论,参与者中就有两位廷尉史,其名分别为武和申

有关本案的细节及廷尉府内部的争论,参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374。由此,我们至少可以肯定,秦的廷尉府是设有史官的。另外,《汉书·兒宽传》曰:“兒宽,千乘人也。治《尚书》,事欧阳生。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以射策为掌故,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而据阎步克先生统计,汉武帝时丞相府的362名官吏之中,丞相史20人,丞相少史80人,属史162人,此三“史”合计已占丞相府官吏半数以上

参见:阎步克 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M]北京:三联书店,2001:75。面对一应史料和数据,得出如下结论似乎又是极为自然的:除非汉朝有创设大量官职的嗜好,否则,在汉廷尉府和丞相府的史官中必然有一部分是从秦时延续下来的。进一步说,既然丞相府和廷尉府都设有官称繁多的史官,那么,其他高官难道对政务都事必躬亲以至于不需要史官担任其助手吗?在中央层面,相反的情况或许才是常态。这样看来,秦的中央机构内部大概也有各种史官,他们与郡、县的史官们共同构成了秦的史官系统。

上述文字只是说明了史官在秦的各级官衙内活动的事实,但若更为细致地考究上文提供的信息,就能對秦史官的存在样态形成更为深入的理解。其一,无论是在地方,还是在中央,很多史官的官称皆以其长官的官称为限定词,如县令之于令史、廷尉之于廷尉史等。这既清晰地界定了史官们的佐贰官身份,也表明各类长官几乎都配有史官乃秦官僚体制的基本构造之一,史官大概也因其所附随的长官的职能之别而产生了一定的分工。其二,另有一些史官的官称如狱史、卒史等虽与狱讼之类的具体政务挂钩,因而不能直接展示此类史官与长官的关联性,但不能认为狱史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毋宁说,或许正是因为狱讼等政务的专业化相对较强,所以朝廷才通过官称来显示狱史等史官是以其专业化知识为长官服务的。其三,上文在分析秦中央机构内的史官时已指出,如廷尉史、丞相史等职位有着复数的担任者,但这种现象并非中央官府所专有。里耶秦简的一段简文记载了迁陵县县令、县丞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对令史行庙的时间安排,其第一句为“十一月己未,令史庆行庙”,随后又以同样的格式罗列了“十一月己巳,令史行庙”“十二月戊辰,令史阳行庙”等十五项内容

参见: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78。毋庸置疑,“令史庆”“令史”“令史阳”等皆为“令史+人名”的合称,也表明秦县中的令史之职同样有复数担任者。又,岳麓书院藏秦简简文云:

今狱史触、彭沮、衷得微难狱,磔辠(罪)一人。为奏十六牒,上[5]。

这样看来,在秦县中,无论是史,还是令史、狱史等,皆为概称,它们所指向的人员是较为庞杂的。至于郡,前文曾提及的周家台秦简所收《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记载了史竖、史除、史彻、史但等人名

参见:陈伟秦简牍合集(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8-11,他们大概都是与墓主人同样的南郡官署中的佐贰官,且均以史为官称。可见,在秦郡中,史类佐贰官也是员额不少的,因此数人与一职相对应的情况应当也是存在的。既然从县到中央的各级衙署内设有各种史官,而一个史官职位又由若干乃至数十人担任,那么史官的数量一定是相当庞大的。如果再加上性质相近、官称却与史无关的尚书、主簿等官职

有关这一点,阎步克先生就指出:“秦国的称‘史之官数量众多,工作繁忙,甚至还催生了一些虽不称‘史,但性质相近的官职,传发书奏的‘尚书就是一例……此外又如‘主簿一职。‘簿即簿书,汉代从中央到地方的许多官署都设有主簿。《风俗通》佚文:秦昭王遣李冰为蜀守,与江神斗,其主簿刺杀江神。可见主簿也是秦官。”(参见:阎步克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M]上海:三联书店,2001:74-75),“史官”的体量将更为膨胀。这又证明,长官们不仅需要史官来配合其工作,更对他们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依赖以至史官系统也变得复杂化以保证行政的顺利运转。可以说,史官在各级政府中已超越了简单的存在意义而成为一种必需。

尽管如此,朝廷给予史官们的待遇却难言优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所收《仓律》条文云:

□□□□□不备,令其故吏与新吏杂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强。其毋(无)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与仓□杂出之,(索)而论不备。杂者勿更;更之而不备,令令、丞与赏(偿)不备[2]65。

有关该条中的“有秩”一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曰:“秩,俸禄。有秩,见《史记·范雎列传》‘自有秩以上至诸大吏,指秩禄在百石以上的低级官吏。王国维《流沙坠简》考释:汉制计秩自百石始,百石以下谓之斗食,至百石则称有秩矣。”[6]令史列于有秩吏之后,这说明秦县中的令史的秩级乃百石以下的斗食,其薪水之低可想而知。那么,狱史又如何?在前引《奏谳书》所载狱史举闾因功升迁的实例中,其人晋升的结果为担任卒史

此类事例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也有若干,如其中一例就说:“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今狱史洋】得微难狱,【……】为奏九牒,上……绥任谒以补卒史,劝它吏,卑(俾)盗贼不发。敢言之。”(参见: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三)[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180-181)。前引《汉书·兒宽传》又提到兒宽曾任廷尉文学卒史一职。对此,注云:“臣瓒曰:‘汉注:卒史,秩百石。师古曰:‘瓒说是也。”汉廷尉府卒史的秩级不过百石,汉郡卒史的秩级想必也不会高于百石,这种情况在秦应该无大差异。可见,职位不及卒史的狱史的秩级大概也不会超过百石。秦县中的史官秩级较低这一点已得以明确,郡中的佐贰之史的秩级是否会有大幅度提升?对卒史而言,答案基本上是否定的。同时,上文曾论及周家台秦墓的墓主人似为南郡官署中的佐史,但周家台秦墓的形制规格及随葬器物甚至不如身为秦县令史的喜所安葬的睡虎地十一号秦墓有关周家台三十号秦墓在形制规格及随葬器物上与睡虎地十一号秦墓的对比,参见: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M]北京:中华书局,2001:158,所以郡之史官的秩级恐怕未必高于县的令史。当然,墓葬的简陋也可能出于墓主人崇尚节俭的品格。不过,倘若以秦郡卒史的秩级为参照,周家台秦墓的墓葬实态应确为墓主人之收入状况的投影,这进一步说明了秦郡中的佐贰之史的收入微薄。至中央一级,虽然以中央为行政层级最高端之故,其中的史官想必多有比郡、县之史秩级高者,但以兒宽为廷尉卒史而得薄禄、《汉书·刑法志》又曰廷尉史“任轻禄薄”观之,汉中央各高官下辖的大部分史官的秩级似乎不会很高,这种情況估计也适用于秦。所以,综合上文对秦的各级史官之秩级的考察,可以认为,秦史官大概是收入堪忧的。不仅如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规定:

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3]108。

这就是说,在距秦未远的汉初,若官吏在执行公务时遭到殴打或谩骂,则根据官吏的秩级区分殴打或谩骂者的刑罚。考虑到秦的中央集权体制和等级制

一直以来,法律史学界都认为,秦律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其对等级精神的贯彻程度远不如后世的儒家化法典。但是,近年来,随着简牍所载秦汉律的不断公布,已有学者反思这一通识,并认为秦律与汉律对等级制的维护可谓异曲同工。(参见:杨振红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说商兑[J]中国史研究,2010(4):75-106),包括佐贰之史在内的小吏们在执行公务时受到法律的保护程度很有可能也远低于秩级较高的长官们。如此看来,至少从制度上说,佐贰之史不仅薪水微薄,而且其特权也难称优渥,待遇不佳可谓史料展示出来的秦史官之整体印象的一部分。

至此,一应文献所展示出来的秦史官的整体形象已然明确,即人数众多、职位庞杂且待遇较差,可谓实实在在地处在官僚体制的底层。这一整体形象让人不禁产生如下疑问:史官们究竟具有何种特质使其赢得了长官们的高度重视?

[S(3][]三、官文书与行政文字:史官的胜场

[SS][S)]

有关上一节末尾抛出的问题,如果要先予以回答,答案就是史官们所共享的官称——“史”。这似乎是一句毫无解释力的无用之语,但无用的背后却隐藏着可谓大用的深刻逻辑。那么,“史”字意味着什么呢?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所收《内史杂律》规定:

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2]146。

可见,秦对行政运行方式有强行要求,即官吏应通过官文书说明自己对公务的处理情况,而不可亲自或托人以口头为之。这样一来,大量官文书的做成实乃理所当然之事,以记事见长的史官们则成了官文书的抄写、制作或保管者。可以说,正是史官与官文书的紧密联系赋予了“史”以一种特殊的内涵,以下将尝试证明这一点。

(一)官文书的流转与史官之职能的衍生

要分析秦史官与官文书的关联性,当然要从现有史料所收入的当时的官文书入手。里耶秦简就有如下记载:

A、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

B、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

C、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壬手[4]94。

简文可谓秦迁陵县下辖的启陵乡与县廷之间的文书往来的集成。A以两个“敢言之”表明,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正月十七日,启陵乡乡啬夫欲就新任命成为里典、匄为邮人一事向县廷请示;B则以“却之”“何律令应”等词汇记述了正月二十日县廷的驳斥,其最终意见是成、匄皆被任命为邮人,并于翌日发往启陵乡;C中的“正月丁酉旦食时”为正月二十日进早餐之时

参见: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95,所以C或为县廷收到启陵乡发来的官文书这一事实的记录。A、B、C三者清晰地展示了有关人员任命的官文书于四日内在乡、县之间的流转情况,秦县行政之高效率可见一斑。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欣发”“气手”“壬手”数字。以“发”一字观之,“欣发”应当是说官文书的启封者为欣,而有关“气手”“壬手”,目前,学界基本将其视为简文的抄写者

参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J]文物,2003(1):75-7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J]中国历史文物,2003(1):11;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号简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G]//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283-293又,日本学者高村武幸认为,“手”的背后存在着多个书记官群体,“手”则为其代表者,未必指抄写者本人。(参见:高村武幸公文書の書記官署名—里耶秦簡·居延漢簡の事例から—[J]中国出土資料研究,2005(9):132-138)不过,即便如高村氏所说,“手”为书记官群体的代表,也无碍于认为官文书由特定群体抄写、制作而成。。易言之,在乡、县,乡啬夫、县丞昌等只是提出了自己对行政事务的处理意见,明示这些意见的官文书的制作和收发却是由专门人员负责的。

此类专门人员是否为史官呢?里耶秦简的另一段文字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了线索:

A、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

B、三月辛亥,旬阳丞滂赶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兼手。

C、廿七年十月庚子,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言。/手。即走申行司空。

D、十月辛卯旦,朐忍秦士五(伍)状以来。/庆半。兵手[4]48-49。

上引简文记载了乡与县之间的官文书往来,这段简文则展示了县与县之间通过官文书所实现的有关政务的意见交流。简文大意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三月癸卯,左公田丁向旬阳县廷汇报,曾在左公田任职的烦因未照顾好小豆而需罚款三百一十四钱,后烦赴迁陵任职,故请求县廷代为追债;八日后,旬阳县丞滂遂命下属将丁发来的官文书抄录后连同债券一并发给迁陵县;秦始皇二十七年十月辛卯旦,迁陵县收到籍贯为朐忍县秦里的士伍状送来的旬阳县的官文书,其启封者是名为庆的小吏,县丞敬则于九日后批示要求县司空“以律令从事”。抄写简文以使其表意明确的无疑是兼、兵、三人

据学者观察,A、B笔迹相同,与C、D的笔迹各不相同,这说明A+B、C、D分别出自三人之手。从简文所记“手”来看,这三人应当就是兼、、兵。(参见:单育辰里耶秦公文流转研究[G]//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9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202);具体而言,兼抄录了左公田丁和旬阳丞滂的意见,兵记述了迁陵县收到官文书之事,则写下了迁陵丞敬的批示。在这三人中,的出现应引起关注。本文第一节在论证秦县中的某史官并未与特定的个人相对应时曾提到秦始皇二十六年迁陵县令和县丞对辖下令史行庙的时间安排,而在众令史中就有一人名为。既然如上引官文书简所示,撰写文书的时间是在秦始皇二十七年,那么,在一年这么短的时间范围和在迁陵县廷这一固定的地域范围内,想必不会出现前非后的巧合,所以“手”中的无疑是史官。这样看来,如果说兼、庆、兵以及上一段提及的气、壬、欣等数人很有可能大多为史官,那或许是合理的。换言之,乡与县、县与县之间的界内、跨界行政事务的处理几乎都是在史官们的笔尖上完成的。

如果将目光上移到郡一级就会发现,在由县到郡的官文書流转过程中其实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况:

A、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债)发。敢言之。

B、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C、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阳陵守庆敢言之: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D、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7]。

这段简文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与上一段所引简文一样亦为追债,只不过官文书的发送目的地从县变成了郡,其原因无非就是阳陵县不在洞庭郡辖区内

有关此处出现的阳陵县的地望,参见:晏昌贵,钟炜里耶秦简牍所见阳陵考[EB/OL](2005-11-03)[2017-09-15]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7,欠债人毋死在洞庭郡的何处,戍守并不明确,需要洞庭郡查实。简文由四部分组成:A、阳陵县司空腾对县廷发出的要求县廷向洞庭郡寄送追债文书的申请;B、阳陵县守丞厨对洞庭郡发出的追债请求;C、阳陵县守丞庆因守丞厨的请求未得洞庭郡回复而再次发送的追债文书;D、洞庭假尉觿在收到文书后对毋死所戍守的迁陵县下达的“以律令从事”的命令。以此四部分观之,官文书的流转线路是极为清晰的,即他郡下属的阳陵县→洞庭郡→洞庭郡下属的迁陵县,而确保每一个环节顺利进行的重要力量当然就是“某手”中的“某”这样的佐史之官。

概言之,无论是乡与县、县与郡,还是县与县之间的行政事务,其实都是以官文书不断流转的方式被处理的,而史官就是官文书的抄写、制作者,当然也应是其保管者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内史杂律》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其大意是说,各类官文书被保管入库时,官啬夫等应消除火灾隐患,令史则须经常巡视府库情况。令史之所以承担巡视之责,无非就是因为其为官文书的保管者。(参见:陈伟秦简牍合集(一·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150)。至于郡与中央之间的政务处理方式,尽管缺乏足够丰富的史料详加论证,但以秦郡及中央机构中史官的广泛分布来看,涉及各类行政事务的官文书的流转也应当是普遍现象。由官文书推动的行政运行自然有其优势,它既可以促进行政的高效化,也可以在行政的某一环节失灵时迅速地明确并追究责任。比如,在阳陵县的事例中,阳陵县方面的官文书提到毋死“戍洞庭郡不知何县、署”,这显然是因为洞庭郡方面对戍卒的登记疏忽所致;阳陵县守丞庆又不无抱怨地指出“未报,谒追”,据此就可追问洞庭郡为何一年多时间内怠于回复阳陵县的追债请求。正因为以官文书为媒介的行政方式存在诸多优势,所以,正如里耶出土的一万七千多枚有字简大多为迁陵县所保管的官文书和簿籍一样

参见: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前言”)2另外,有关县廷在文书行政中的重要地位,还可参见:土口史记戦国·秦代の県—県廷と「官」の関係をめぐる一考察—[J]史林,2012(95-1):27-30,秦各县廷、郡府、中央官署每年所收发的文书必然像雪片一样纷纷飞来。《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裴骃《集解》注曰:“石,百二十斤。”这就是说,连年近五旬的秦始皇每日都要处理将近一百二十斤的简牍官文书,秦官吏的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在此种情况下,政务缠身的长官们

有关长官们所需处理之政务的繁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所收《戍律》对县尉之职责的规定就是一个例证。据于豪亮先生总结,县尉依律征发人戍守,如不当戍守者被征发,县尉要受处分;戍守的人应修补城墙,县尉要时常去检查。也许正是因为县尉事务繁多,正如对秦国之事多有记载的《商君书·境内》及《墨子·备城门》所说,秦国一县竟有四尉。(参见:于豪亮于豪亮学术文存[M]北京:中华书局,1985:100)如果不依靠佐贰之史来处理文书,岂非各个精力透支、苦不堪言?进一步说,以官文书为视点,秦帝国的外在形象似乎就是官道上随时可见的飞奔着的文书传送者加上官署内随处可见的拿着刀和笔伏案书写的史官们。即便如此,也许仍会有如下质疑:史官们的职责只不过是记录或抄写长官们的意见,因此其重要性有可能被高估。但是,长官们的意见的形成难道就没有史官们的建言掺杂其间吗?众所周知,秦崇奉“明主治吏不治民”[8]的法家哲学,对官吏的管理则实行“循名责实”的原则,“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9]。如此一来,面对各类行政事项,长官们恐怕不会在未做调查的情况下贸然做出决定。同时,既然官文书的制作者是史官们,那么长官们就会自然地令史官们走向政务处理的第一线以确保官文书的抄写等言之有据并进而避免被追责。于是,研究者们就可以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频繁地看到这样的记载:

□□□爰书: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钱,毋(无)它坐,来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

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2]292,306

也就是说,在刑案发生时,令史总是被派往案发地了解情况并制作爰书。其之所以如此,大概是因为秦的诉讼文书包含着“定名事里”(即当事人的名字、案情、住所)这一要素

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就记载:“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辠(罪)赦,或(又)覆问毋(无)有,遣职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参见:陈伟秦简牍合集(一·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86),而此类信息大多是记录在史官们所保管的名籍簿中的。又,《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条文云: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2]139

可见,在政府收禾的场合,史官也是亲临现场,参与清点、保护并最终将实情记录备案的。再则,前文曾多次提到令史行庙,这表明史官还介入了祭祀活动。一应事例其实已经相当清晰地指出,由于官文书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因此与官文书密切相连的史官们也广泛地参与了秦帝国的治理。考虑到前文所列“循名责实”的原则,此种参与也不可能只是形式性地做样子,如“执”“诊”“比黎为户”、行庙等行动无一不具有实质意义。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史官是各类行政事务的真正操办者,长官们只不过是根据他们制作的文书做出决断,而在决断的过程中很可能又听取了史官们的建议

日本学者宫宅洁在考察秦汉的审判制度时曾提出“狱吏主导型”审判模式这一概念,其具体内容为“下僚起案,上官裁决”。(参见:宫宅洁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G]//杨一凡,寺田浩明,籾山明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一卷)徐世虹,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16-318)宫宅氏的研究所揭示的只不过是长吏与小吏在政务活动中承担不同职能的一个事例,却颇具参考价值。可以想见,在史官广泛介入政务的情况下,包括史官等在内的小吏承担大量的工作、长官则在其工作结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这种权力运行机制不可能只存在于诉讼的场合,相反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某种程度上说,这可以被概括为史官职能的大幅度衍生。

毋庸置疑,长官们理应了解作为小吏的史官们的职能扩张,但为何似乎又对此种扩张持顺其自然的态度呢?其原因,一方面,如前所述,当然是长官们事务繁忙,无力顾及官文书的书写、制作等问题;另一方面恐怕也在于史官们自身所具备的职业素质,但这种职业素质又是如何养成的呢?

(二)文字与史官职业素质的养成

睡虎地秦简的简文收入了一条律文:“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辠(罪)。”[2]148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亦云:“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太)史、大(太)卜、大(太)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3]296看来,只有史官之子才可以到所谓学室学习乃秦至汉初的硬性规定。那么,学的内容是什么,学习的目的又是什么?目前已有的秦史料并没有透露相关信息,但《二年律令·史律》中却有如下条文: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大(太)史,大(太)史诵课,取冣(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一并课,取冣(最)一人以为尙书卒史[3]297。

由《二年律令》所载反推秦的情况,或可解决上面的两个疑问:史学童所学的应当是文字,而其学习的目的自然就是成为史官。这其中的联系也是清晰可辨的,即史官以官文書为基本工作对象,而官文书当然要通过文字写下来。问题在于,此类文字本身有什么特殊之处以至于史学童能通过学习而具备担任史官的职业素质。

循此思路,考察秦时的习字教材可以说是顺理成章的。《汉书·艺文志》载:

《史籀篇》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也,与孔氏壁中古文异体。《苍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是时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汉兴,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

上引史料指出,秦时有《苍颉篇》《爰历篇》《博学篇》三种习字教材,至汉时“闾里书师”将三者合编为《苍颉篇》。《汉志》认为,秦时编三种习字教材的目的在于将《史籀篇》所载的大篆简化为小篆。但是,李斯为秦帝国行政体系的一手缔造者,赵高对秦律令熟稔于胸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赵高故尝教胡亥书及狱律令法事,胡亥私幸之。”以秦国对“以法为教”的强调论,若非赵高为精通法律之专才,秦始皇断不至于令赵高担任胡亥在法律方面的授业师。,胡母敬又恰为史官,此三人撰著习字教材的目的难道真的只是改变书体而已吗?之前,由于《苍颉篇》早已佚失,对这一问题恐怕难以作答。然而,几种简牍《苍颉篇》的陆续公布带来了希望,这里将着重介绍的是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中的《苍颉篇》。据整理者朱凤瀚先生介绍,该文本所存已佚失的《苍颉篇》的文字最多,基本保留了秦代原本的面貌

参见:朱凤瀚北大藏汉简《苍颉篇》的新启示[G]//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170-180。其记录的文字以同韵分类,如在“职合韵部”项下就列有“逋逃隐匿,往来眄睐”[10]71数字,而“逋逃”“隐匿”皆为秦律中的重要概念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就提到:“可(何)谓‘逋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参见:陈伟秦简牍合集(一·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62)。又如,“幽宵合韵部”项下有“币帛羞献,请谒任辜”[10]95等字,其中的“谒”“辜”亦可谓秦汉律的惯用语

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就规定:“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参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99)。至于“支脂合韵部”所载“齮龁痍伤,殴伐疻痏,胅睛盲。执囚束缚,讯论既详”“寇贼盗杀,捕略问谅”“库府廥厩,囷窖廪藏”[10]114,121等文句则几乎就是罪名及其构成要件、诉讼程序、仓库管理等事宜的真实再现了。如此说来,李斯等撰写习字教科书显然并不只是为了文字的简化,也是试图在内容上突出与政务相关的一应信息以便史学童们既了解朝廷体制,又尽快地适应制度名词俯拾皆是的官文书的写作要求。否则,如“疻”“痏”之类的难解字又有什么学习的必要呢?当然,不能排除个别史学童以学习生僻字为嗜好,但此类人物又有多少?所以,可以说,史学童们所学习的文字使他们很早就与官文书捆绑在一起,日复一日地学习令他们的职业素养逐渐提升,其考试合格者就能较为顺利地完成向史官的过渡以应对疲劳的官文书生涯。不过,北大简所收《苍颉篇》中还有“汉建天下,海内并厕”[10]77等文句,这表明该文献确实是经过汉朝人整理的。而且,其保存原《苍颉篇》文字的数量尽管远胜于其他出土文献,但也只有一千三百一十七个,约占原《苍颉篇》总字数的三分之一强,因此若说该文献的证明力还须补强,那也是极为自然的。《汉书·艺文志》云:“元帝时黄门令史游作《急就篇》……皆《苍颉》中正字也。”可见,汉朝史学童经常接触的习字教材《急就篇》与《苍颉篇》存在承继关系,而《急就篇》就有如下内容:

宦学讽诗孝经论,春秋尚书律令文……迹行上究为贵人,丞相御史郎中君……远取财物主平均,皋陶造狱法律存。诛罚诈伪劾罪人,廷尉正监承古先。总领烦乱决疑文,变斗杀伤捕伍邻。亭长游徼共杂诊,盗贼系囚榜笞臀……籍受证验记问年,闾里乡县趣辟论。鬼薪白粲钳釱髡,不肯谨慎自令然……疻痏保辜謕呼号,乏兴猥逮诇讂求。輒觉没入檄报留,受赇枉法忿怒仇[11]。

在上引文句中,起始的“宦学”二字即表明其下文字皆与宦途有关。具体说来,除了最初两句强调儒家经典的重要性而体现出汉代重儒学的官方论调之外,其他语句涉及官职、罪名、户籍、刑罚等各类事项,无一不是贯穿于秦汉时代的制度名词的汇编。这进一步证明,从《苍颉篇》至《急就篇》的习字教科书具有内在的行政化风格,此可谓史学童所学文字的内容特征。

除了内容特征之外,史学童所学文字应当还有形式特征,此即《二年律令·史律》所说的“八体”。所谓“八体”大概是指《说文解字》罗列的八种字体: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对从刻符至殳书五者来说,其名字已显示它们各有专用,但从其书写难度或材料来看,与日常写作的关联度应当是较为有限的,甚至可以说多数适用于以官府为代表的正式场合,如刻符即为如此,因为在当时,需要用到玺印者大都不是普通百姓。篆书精美且端庄,但书写不便也是实实在在的问题。正因为此,篆书大概也多出现在重要文书中,且逐渐经篆文俗体而演变成隶书

参见:裘锡圭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68。毋庸置疑,隶书使书写速度有了很大的提升,既可以满足普通人的书写要求,也有助于高频率文字写作任务的完成,而在战国秦汉时代,需要高频率传抄的很可能就是官文书,日日面对文字的大概也就是官吏尤其是史官们。所以,裘锡圭先生认为:“隶书显然是在战国时代秦国文字俗体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在隶书逐渐形成的过程中经常使用文字的官府书吏一类人一定起过重要作用。”[12]另外,如果从书写速度这一视角跳出,就会发现,隶书另有一种与官文书相关的功效。日本学者冨谷至曾在分析汉简上的文字所展现出来的悬针、波磔等书法运笔之后指出,汉隶是一种能够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给予官文书以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书体,此之谓“史书”

参见:冨谷至文書行政の漢帝国——竹簡·木簡の時代[M]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0:149-167不过,有关“史书”的含义,除了冨谷先生认为“史书”为书体之外,张金光、阎步克等先生也强调的类似的观点,只不过说法略有不同。(参见:阎步克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M]北京:三联书店,2001:102-103;张金光秦制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716)于振波先生的主张有所不同,他认为,“史书”是一种书面表达能力,与字体无关。(参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212-215)刘涛先生的观点具有调和的意味:“‘史书是由官名的‘史或者字书《史籀篇》而得名……具体语境里的‘史书,意义是多向的。当古代史家用‘能史书、‘善史书记述某人时,大多是称道他们擅长‘八体六书之类书体的识写,或某种书体的书写技能,是个宽泛模糊的说法。”(参见:刘涛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的书体、书法与书写者——兼谈汉朝课吏之法、“史书”与“八体六书”[G]//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92)也就是说,“史书”的基本含义是书体,或许由于与书写密切相关,而衍生出了其他含义,所以上述诸位先生的主张其实是可以共融的。。冨谷先生的观点当然有其合理性,但只要稍微对比一下作为冨谷氏之样本的“令”“之”等字在汉隶和秦隶中的写法(如汉隶中的“”与秦隶中的“”),就会发现,所谓悬针云云其实并不是汉隶所独有的形象,作为汉隶之前身的秦隶已有曼妙的舞姿,只不过不如汉隶夸张罢了。这就是说,在秦隶的演变过程中,史官们为了凸显官文书较之其他文件的感观差异,遂通过不断书写摸索出了官文书文字的某些独特运笔方法。此刻,倘若重新将书写速度纳入视野,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把秦隶视为与官文书写作相配合的书体。其之所以如此,大概是因为秦隶本身就是随着官文书越来越多地介入行政沟通而成长起来的。由秦隶再反观“八体”,史学童们所学习的虽然只是文字的各种写法,但其背后却是区分不同书体的使用场合以及高速和准确撰写官文书的能力,这如同文字的内容特征一样有效地塑造了未来史官们的职业素养。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内容特征还是从形式特征上说,史学童所学习的文字都是与政务及官文书相对接的,在某种意义上或许可以名之为“行政文字”。由此,史官们在其求学阶段其实已对官文书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认识,这种认识又在其成为史官之后通过实际操作和日常文字练习而得到强化以至于其独特的职业能力也不断得到提升。当然,我们不能说长官们目不识丁或者面对官文书手足无措,但史官的职业能力应使他们处理官文书的效率和准确度高于长官们。在长官们忙于各类政务的情况下,官文书和文字顺理成章地共同构筑起了史官们的胜场。可以说,史官—行政文字—官文书这一链条揭示了深入秦官僚体制运行的史官之“史”与作为史书撰写者的史官之“史”的极大不同。然而,另一个问题是,前引睡虎地秦简等资料揭示,法律曾把学习如何成为史官设定为史官之子的特权,这表明担任史官似乎是家族事业。又,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追述了司马家世代为史的经历:

昔在颛顼,命南正重以司天,北正黎以司地。唐虞之际,绍重黎之後,使复典之,至于夏商,故重黎氏世序天地。其在周,程伯休甫其後也。当周宣王时,失其守而为司马氏。司马氏世典周史。

一段不乏骄傲的文辞既体现了司马迁对家族既往荣光的无限怀念,也表明史官的地位曾经相当高。但是,若以秦官僚机构中史官的遍在来看,他们不大可能全部都是史官家族的后裔,而且作为严丝合缝地植入庞大官僚机器中的螺丝钉,他们也没有骄傲的资本。简牍的记载应当不是伪造的,这只能说明秦帝国成立之前的中国社会曾发生激烈的变革,律文规定与社会现实有所脱节。那么,史官从精英家族之成员向职业官僚的转化究竟暗藏着古代中国多少文化密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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