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8-04-18韩济阳
摘 要 面对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网络文学成为一种新的趋势,与之相关的屡见不鲜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本文将分析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结合目前网络时代的发展趋势,探讨在网络文学中频频出现侵权问题的原因,为给网络文学的发展创设出更优质的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网络文学 著作权 保护问题
作者简介:韩济阳,大连财经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56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文学作品的形式也发生明显改变,但是愈演愈烈的网络文学侵权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其保护。这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制止。
一、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
分析网络文学作品的特征,其传播的媒介和普通的智力成果存在着相对明显的差异,所以可以体现出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能够通过有形的形式被复制,在网络上虽然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着,但是用户可以利用下载的途径复制于自己的计算机硬盘之上,将其打印成一种文稿,保证从无形变为有形。根据国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相关作品的定位,明确了这就是智力创作成果。数字化作品一般是经历了传统作品到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过程,中间体现出的就是数字化的转化过程,与之前运用的摄影、录音等技术加以对比,无法体现出实质性的区别,数字化之后的作品也不会因为存在和传输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而失去原有的独创性及可复制性,因此它仍然是作品,不管是原有的形式还是数字化的形式,都应该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新型的文学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权法的合理保护,体现出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
二、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一)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现象区分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下载或转载他人的网络文学作品,将他人的网络文学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等提供给受众传播的行为。侵犯网络文学作品创作者的人身权,意指对创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等加以侵犯。此外,网络服务商侵犯网络原创文字作品的行为、违背法律道德破译网络原创文字作品的行为、侵犯网络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的行为等也都应归属于直接侵权的范畴。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主要是指行为人并没有严格的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是是在主观过错的基础上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或者是帮助了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
(二)我国出台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证著作权得以维护。如《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整体偏弱,不能满足切实的保护需求。
三、网络文学侵权现象普遍寻在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保护不周全
1.相关立法具有滞后性
结合目前国家现行的著作权相关保护法分析,发现其缺乏最基本的前瞻性,以至于影响到著作权的合理维护。正是部分立法滞后性的体现,使得这些法律的执行难以迎合急速变化的网络文学趋势,严重的影响到作者的合法权益。
2.法律的制定存在宏观性强、操作性弱的问题
当前著作权法的制定存在着较强的宏观性,再就是缺乏着体系化特征,无法确保相关法律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能够秉公执法,真正的维护到相关作者的权益。个别条文的制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相关法律在运用的过程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力,违背了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初衷,无法对作者的基本权益起到保护作用。
(二)维权行为得失不成比例
1.侵权人侵权易,成本低
侵权人懂得一定的科学技术,他们通过网络这个使用率较大的媒介,可以对部分文学作品加以筛选,也知道如何更好地利用网络手段获取文学资源,所以就给侵权现象的出现增添了“动力”。再就是现代化传播技术让文学作品的复制粘贴变得更加简易且高效,侵权人只需要稍微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地将作者的文学作品复制下来,这种低成本性提升了侵权问题的发生概率。
2.权利人维权难,成本高
与侵权人不同的是,维权人的维权之路非常艰辛,他们需要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还要承担证据不足的风险。不仅如此,权利人在维权的过程中,还需要花费高成本,甚至于在投入大量成本之后,也无法保证维权成功。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判断的复杂性
1.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为的法律定位
网络服務提供商的具体类型多种多样,服务的模式和手段各不相同,针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不是构成了侵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了侵权,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豁免,人们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同类型的服务提供商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相同,但是盗版网站的数量过于庞大,在粗略的统计之后,能够寻找到数十万家。
2.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同
通过分析基本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看出它们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同,甚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律认定的侵权行为相对明确,也可以认为是广泛的概述。但行政法规判断的标准比较细致,彻底的划分出与法律判定的不同之处。
(四)其他原因
1.作品缺乏创新性
网络文学作品拥有着较快的更新速度,以至于加快了网络文学的“快餐化”趋势,而很多的作者并不是专职写手,在创作相关作品的时候,没有相对宽泛的审美情趣,造成网络上的文学作品千篇一律。网络文学的更新速度要求也使得作者缺乏了精雕细琢的意识,难以在这个浮躁的社会诞生出精品文章。
2.网络自身特征
网络是传输作品的重要媒介,许多侵权者运用复杂的技术手段,窃取一部分作者的文章和信息资源。网络也具备隐蔽性特征,使得侵权者的行为、主体和时间、地点等都具备了隐蔽性特点,使得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更加复杂,无法更加明确的判断侵权的基本性质。
3.公众版权意识较低
网民们更习惯于“免费”的阅读方式,不愿为网络文学支付更高的费用。部分网站抓住了这样的契机,开始寻找一些“人肉打字机”侵犯原作者的著作,将部分资料输入至另外的网站中,通过这样的方式谋取利益。
四、强化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明确相关法律中的时间条款
就网络文学而言,非法转载是最严重的侵权表现之一,相关法律规定了“立即删除”的条款,但法律条文中并未显示出限制时间。因此在具体的处理中,当事人主张权利之后,侵权网站在删除涉嫌侵權的相关内容时,总是出现拖延时间的情况,严重的威胁到原作者及相关网站的基本权益。需要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应告知网站管理人员清楚“立即删除”的具体时限,如,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当天之内等,只有将相关条款具体化,才可起到应有的作用。
2.细化“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具体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和链接服务时,并不直接被视为侵权。只有在相关权利人明确主张权利的前提下,才具有了删除的义务,也只有在此前提下,才可能因为拒绝删除而导致侵权。在这个规则之下,侵权就需要同时具备提供服务和权利人主张双重条件才能发生,客观上提高了侵权门槛。通过运用“避风港”规则,可以适当的规避法律责任,导致被侵权的原作者无法获取到赔偿。正因如此,《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避风港”规则需要明确应该合理适用的基本条件,避免这项规则被滥用,影响其基本的效力。
(二)加强行政监管
1.建立和完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
网站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需要网站所有者向国家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备案,信息产业部适当的构建起相对完善的备案工作网站,接受符合办法规定的网站负责人的备案登记。同时明确网站备案登记的基本制度,以对网站备案提供有效支持的规章体系。逐步健全基本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有助于改善网络环境,保证在合规的基础上,推广优质的网络文学资源。
2.建议构建网络文学著作权管理机构
为保证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建议积极的构建网络文学著作权管理机构,使其更好的为网络文学著作权服务。网络文学著作权管理机构需要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管,在权威机构的震慑之下,网络文学创作环境得以净化。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原作者的著作权提供维权场所,使他们在被侵权之后,有地方采取法律措施制止这种行为,保证敲响警钟,为那些侵权者争取一次改正的机会,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正视侵权的危害性,真正的利用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网络文学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成本低廉、惩戒力度较弱,即便是侵权者败诉,需要赔偿的金额也不会太大,所以很多不法分子不以为然,还是采用这样的方式侵犯原作者的基本权益,以至于败坏了社会的风气。鉴于此,国家版权局主张建立“黑白名单”制度 ,及时将侵权盗版的网站纳入“黑名单”,切断专门从事侵权盗版的小网站的非法利益链条,从根本上遏制小网站侵权盗版势头,有效净化网络版权环境,解决现阶段侵权盗版泛滥的问题。公示重点监管作品的“白名单”,通过公布重点作品版权保护“白名单”,明确权利主体、权利范围、权利期限等,引导互联网企业保护自身版权。清晰的凸显文学作品的授权链条,将版权纠纷问题妥善处理。
(三)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1.淡化侵权地域概念
为了及时的处理泛滥的侵权行为,应该适当的淡化侵权地域概念,也就是:及时针对侵权问题予以处理,不因被侵权者不在指定区域致使侵权问题搁置,最终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保证原作者在被侵权之后,能够以最快的速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采取有效的诉讼途径,将损失降至最低。
2.促使纠纷解决途径更为便捷
著作权纠纷虽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些程序相对复杂,对于权利人的保护缺乏一定的即时性。因此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网络侵权申诉维权处理部门,专事专理,对于一些证据确实充分、争议明显不大的纠纷进行快速处理;对于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或是不适于快速处理的纠纷再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这样既能够更好地保护网络文学作品权利人的利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
注释:
http://news.163.com/16/0920/09/C1D6BO3V00014S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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