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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018-04-18王梓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留守儿童监护

摘 要 在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的社会现实情况下,留守儿童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农村大量青壮年进城务工,因政策问题或者其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子女随迁困难,致使其子女留在家乡,成了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在零到十六周岁这个期间缺少父母的监护,一部分留守儿童与大多数孩子无明显差异,甚至更加独立、坚定、懂得感恩。但大部分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相比有明显的性格缺陷,并且受教育程度低于非留守儿童,更甚者连身体健康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目前与留守儿童有关的社会热点案件屡见不鲜,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剖析我国社会产生大量留守儿童现象的成因,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关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现状,第三部分主要写了关于我国留守儿童问题的立法现状及缺陷的立法完善意见。

关键词 留守儿童 监护 犯罪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王梓芊,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13

一、留守儿童相关法律问题概述

(一)留守儿童现象的成因

留守儿童是指不满十六周岁,因其父母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无法与父母双方正常生活,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而留在户籍所在地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都在异地,只能由其他亲属监护的适龄儿童为双亲留守儿童;父母一方外出打工,由另一方或者其他亲属监护的适龄儿童为单亲留守儿童。作为正处于成长发育关键时期的少年,无论监护他们的亲属是多么的亲近,仍然无法代替父母的引导和陪伴。留守儿童与父母相伴的时间微乎其微,父母与孩子聚少离多,缺乏沟通,无法尽到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孩子多数交由祖辈照看,“隔代教育”问题突出,其受到伤害后无人诉说,只能独自承受。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

1.大量农村青壮年选择进城务工。(1)城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农村收入较低,仅凭农业收入无法满足生活所需。城市收入高,大量农村人口为了追求美好生活,改善自身生活条件而进城务工。(2)城市就业机会多。城市工业化、市场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基础设施的完善增加了更多的就業岗位,专业性要求低和学历要求低的就业岗位也逐渐增多。服务业的发展如快递和餐饮都需要大量人员。同时农业用地的减少和机器的广泛应用,产生了大量的闲置劳动力,就业需求加快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

2.教育制度对留守儿童随迁的限制。我国的教育制度与户籍息息相关,就算父母可以承受大城市的高消费,将其儿女带在身边抚养,其工作的流动性和孩子的升学考试等问题也不利于留守儿童的随迁。

(二)留守儿童的特征

1.缺乏监护。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每年过年回家一次,甚至有的几年才回家一次。留守儿童的父母在城市里找到的基本都是重体力活,辛苦一天也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关心孩子。孩子和父母相隔甚远,没有办法及时的沟通。少量的电话和网络交流对于促进父母和留守儿童之间的感情并无明显帮助。大量的留守儿童都是由其祖辈看护,如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老年人的监护能力相对较弱,有些监护人甚至自己都无法完成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样需要人来照顾。将监护留守儿童的义务交由他们完成实在是无奈之举。这就造成了留守儿童普遍缺乏监护,失去正确的引导和帮助,没有办法很好的保护自己或约束自己。

2.生理心理特征。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少量留守儿童能够坚强勇敢的面对生活中细碎又连续不断的困难和挑战,学会苦中作乐。更多的留守儿童缺乏正确的内心疏导,不喜与人交流,性格木讷内向,不能主动表露内心想法。这导致自身在遭遇性侵犯等暴力犯罪和严重伤害时,不能及时求助,事后沉浸在事件遗留的痛苦中无法自拔。另一方面,性格缺陷也造成其性格暴躁,冲动易怒,从而引发犯罪,变成了施暴者。加上年龄尚小,事后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对其心理成长有百害而无一益,长大后难免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从而造成更大的伤害。

3.受教育程度低。留守儿童分布广泛,但所在的地区大多为偏远山村或者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内陆城市。受环境的影响和经济水平的限制,教育设施与一线城市的教育设施相比差距过大,而且留守儿童的父母不在身边,疏于管教,这导致留守儿童入学年龄相比非留守儿童要晚的多。教学质量的低下、留守儿童自学能力的低下还有读书无用论的传播都对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产生了负面影响。祖父母的文化素质较低无法辅导孩子的功课,为孩子的学习提供帮助。很多留守儿童中途辍学,和父母一样出去务工。失去了学习的机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掌握更先进技术的可能性。导致其进城务工的工作和其父母并无区别,他的孩子也将成为留守儿童,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而且教育程度过低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良行为如果没有得到纠正很容易诱发犯罪。

二、我国关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现状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说,关于我国留守儿童的规模一直说法不一,有说法是6100万,也有说法是6800万。6000多万是留守儿童,加上3600多万的流动未成年人,总数在一亿左右,大约占了全国3亿未成年人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我国三个未成年中就有一个是留守或流动状态,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带来很大挑战。

(一)关于留守儿童的案例频发

2014年2月至4月期间,宁夏灵武市秀水梁村唯一的教师黄振辛在过去的一年里性侵了12名幼女,其中11人为留守儿童。在100多户人家的村庄中,这意味着十分之一的家庭受到伤害。黄振辛以修改作业为由,多次将3名幼女带到办公室,实施奸淫。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黄振辛多次在办公室、学校操场,对12名幼女实施猥亵行为。12名女童均为4至6岁的幼女。黄振辛多次实施性侵行为时,现场还有其他学生。秀水梁幼儿园是村子唯一的幼儿园,隶属于高谷梁乡幼儿园,案发时共有25名学生,其中13名女童。这起案件中,唯一幸免的女童是一名村干部的孙女。如果不是因为两个女童之间的争吵,性侵案或许永远不能为人所知。

无独有偶,2016年4月22日晚,山西运城绛县开发区的15岁少年张超弃学后在网吧打工,6名前来上网的少年因张超不能满足给他们买饮料的要求,竟多次持木棍围殴张超,致其死亡。其中一名打人者在校期间还收过张超的保护费,被张超拒绝并举报后怀恨在心,于是有了后面的杀人行为。这六名少年也均为留守儿童,有的随爷爷奶奶生活,有的寄住在其他亲戚家里。

全国范围内,类似的关于留守儿童的案例频发,有的案件中留守儿童是被害人,在有的案件中,留守儿童又成为了施害人。

(二)我国关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现状

1.通过上述案例可见,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监护的缺位使得留守儿童的生活出现了极为严重的问题。法律规定,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民事案件。可是对留守儿童负有监护责任的可能是祖父母或其他亲属,行使暂时监护权的他们可能由于身体条件、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薄弱等诸多方面原因,他们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上往往力不从心甚至放弃维权。

2.生命权、健康权难以得到保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对于孩子来说是最为细致入微的,有父母全方位的监护和帮助才使得孩子健康成长。留守儿童大多为隔代监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纪较大,不能将过多的精力放到孩子身上。这使得留守儿童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没有能力去化解威胁,最后留下不可弥补的伤害抱憾终身。

3.家庭教育得不到保障。留守儿童所在的地区经济水平和文化教育相对较差,基础教育设备简陋。而且就学不被父母关心,入学晚升学慢。山区留守儿童处境更加困难,为了上学常常要起早贪黑翻山越岭,途中长途跋涉消耗太多精力,增加了太多的困难,家庭贫苦的需要家庭成员尽可能的赚钱,使得很多留守儿童放弃了读书这条路,转而早早进厂务工。

此外,留守儿童除了极易成为被害群体之外,也很容易成为施害人。由于留守儿童缺少正确的辨别能力,容易染上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恶习,为了满足一时的贪念,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更是频频发生。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有时也会导致其敏感脆弱,将矛盾升级,演变成恶性暴力事件,走上杀人的犯罪道路。

三、我国关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关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留守儿童的法律规制不成体系,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刑法》中,常常出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却也并未见其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在由于监护人失职而使得被监护人遭受侵害的案件中,最终监护人也并未被追究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严惩,以发挥法律的作用。

(二)关于我国留守儿童问题的立法完善意见

1.将《民法》中的组织监护人制度落到实处。因监护人的疏忽和监护制度落实中的缺陷而导致的惨案比比皆是,监护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减少或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更多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但鉴于父母外出务工,对于照顾子女却有难度,所以有了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此条款如果能够落实到实处,对于留守儿童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好的保护方式。

2.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标准的设定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成熟,有时会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对后果的判断也会产生误差。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为主,少捕慎诉,为其未来生活留有充分的余地。但如果没有规制低龄犯罪法律,无法有效约束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成了包庇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法。

3.严惩針对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青少年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留守儿童也是国家未来发展过程中贡献力量的一部分。为了切实保护留守儿童,对于利用家长对留守儿童监护的疏忽,侵害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精神健康如辱骂、殴打、选择性忽视、性侵害等,对留守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其的处罚程度,决不能对这种情况放任不管。严惩针对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的人一方面将让坏人受到应有的处罚,还受害儿童一个公道,另一方面是对蠢蠢欲动的坏人一个警示,预防这种犯罪再度发生。

4.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当立法不断的填补空缺,形成逻辑严密的体系时,留守儿童才能更好的得到保护。留守儿童的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城乡巨变的一个缩影,是乡村发展问题的一环,也许单从一个节点努力,效果并不明显。但一个国家的乡村建设,就需要许多个点一起努力才有可能实现。行远者必求稳步,图大者不争近功。当我们为之努力的时候,坚持用心,未来一定看得到改变。

参考文献:

[1]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2]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3]黄立.未成年人保护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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